对罗马以降的学者法和博士们的研究从未实现。直到1850年左右,法国才有作品在今天的用法上使用了“学说”(la doctrine)一词。这一概念的出现最早是直觉的产物,随后则由科学学派构建,后者在对抗社会科学的崛起时把学说推崇至教义学之巅。从20世纪20年代起,学说某种程度上等同于一种法国方式,或者法国学派,从而区别于其他有对等学说性产物的国家——也就是那些继受了罗马法的国家——所采取的方式。
尽管学说本身所创造的法律渊源理论把“学说”的角色仅仅限制于权威,法国学说却并不是没有权力的。它构成了一个由许多作者组成的重要共同体,这一共同体大部分成员都是具有批判性的大学教师,却往往以整理实在法为己任,仅仅在行政法领域存在例外。
这种任务赋予法律秩序和学说自身以正当性,但它并非在所有的时代、所有的地域都是学者法的共同特点。美国的经验向我们证明,即便是在我们的时代,法律科学中仍然可以存有多元的观念。
作者:
菲利普•热斯塔茨,巴黎第十二大学教授
克里斯托弗•雅曼,时任里尔第二大学法学院教授,现巴黎政治大学教授
译者:
朱明哲,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巴黎政治大学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