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宗教

[美] 哈罗德 J. 伯尔曼

出版时间

2003-08-01

ISBN

9787562022978

评分

★★★★★
书籍介绍

本书属“法律文化研究文丛“系列之一,该书的英文原书出版于1974年,H.J.伯尔曼这部《法律与宗教》是极富洞见的一本书。提出这样的问题:生活的意义何在,我们正去向何方?这是真正的哲学问题,宗教问题。《法律与宗教》一书所包含的丰富思想与深刻洞见会给我们留下长久的思考,他所讨论的虽然是永恒问题,此书确只求适时,不求不朽。读者对象:法律爱好者,研究者及宗教研究,爱好者。

这是一部演讲集,而非一部专论或专著。它意在论断和诘难,而非详细论证。虽然所讨论的是永恒的问题,本书却只求适时,不求不朽。

本书的主要观点是,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在所有社会,尤其是在西方社会,更特别是在今天的美国社会,都是如此。尽管这两方面之间存在紧张,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没有(我所谓)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我所谓)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

哈罗德J.伯尔曼,Emory大学法学院Robert W.Woodruff讲座教授。曾任哈佛法学院James Barr Ames讲座教授。精于比较法律史、法理学、俄国法及国际贸易法。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法律与宗教是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彼此依存。
  • 无信仰的法律退化为僵死法条,无法律的宗教沦为狂信。
  •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丧失神圣性。
适合谁读
  • 法学研究者、法理学及法社会学爱好者。
  • 关注法律精神、信仰与法治建设关系的读者。
  • 对西方文明危机及法律传统历史演变感兴趣者。
读前提醒
  • 本书为演讲集,重在论断与诘难,非严密论证专著。
  • 需结合历史背景理解,建议具备一定法学基础。
  • 注意区分作者所指的宗教概念与世俗宗教的区别。
读者共识
  • 深刻揭示法律与信仰分离导致的西方文明整体性危机。
  • 文笔激扬,直指实证主义法学缺陷,读来心潮澎湃。
  • 经典之作,虽对中国启示有限,但核心观点极具震撼力。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因为,"社会"中"人"的"本性"只能在诸如宗教和法律这类记忆中的社会经验的活生生的积淀物中才能被发现,而这些到处都有的积淀物并非寄身于无形,而是存在于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历史之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Ortega所言不谬:人并无本性,他只有历史。"
  • "正如心理学研究现在已证明的那样,在确保遵从规则方面,其他因素如 1.信任、 2.公正、 3.信实性和 4.归属感等 远较强制力为重要。"
  • "宗教之预言的和神秘的一面与法律之结构性和理性的一面彼此形成挑战。然而,它们又互相渗透。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与宗教共享某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人们的法律情感赖此得以培养和外化。否则,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法条。同样,任何一种宗教内部也都具有法律的要素,没有这些,它就会退化成为私人的狂信。"
  • "将西方法律传统和其他文化的法律传统结合起来的一个世界法传统的形成,不可避免地要对每一个法律传统都提出挑战,令其审视它所反映的信仰体系,并将那个信仰体系与构成其他法律传统之基础的信仰体系加以比较。 所有这些信仰体系都分享着一个共同的对于指导者将对邻人之爱付诸实施的过程的精神本体的诉求。 如果世界统合的力量要胜过瓦解的力量,如果这种统合不是因着巴别塔的邪灵、而是带着对其组成成分的多元性的充分尊重,则这样的一种诉求便是必不可少的。"
  • "在西方,教会与国家的彻底分离最终导致加尔文教的教导:“除爱以外的所有义务都归于国家”。去爱一种抽象的政治结构当然是偶像崇拜。但是,把家庭、教友会众、学校和其他过从密切的群体置于道德分类账的一端,被爱的一端,把我们所属的更大社会(城市、地区、民族、国家、人类)置于另一端,由一个机械的、法律的官僚结构冷冰冰地予以维持的一段,那就不但令法律了无生气,而且令爱浪漫化了。爱确实可以在欢悦之情的自由迸发中体现出来,然而一旦超出几个人的亲密关系之外,爱的表达就需要程序和规则。 法律不应当是爱,但它应当去充当爱的可靠仆人。这跟宣称爱与法律在某种根本意义上是彼此对立的说法相去甚远。"
  •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每一次革命都以宗教或准宗教理想之名抨击先前的法律制度,每一次革命最后也都创造了建立在这种梦想上面的新的法律制度。"
  •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与宗教共享某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人们的法律情感赖此可以培养和外化。否则,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法条。同样,任何一种宗教内部也都具有法律的要素,没有这些,它就会退化成为私人的狂信。”"
  • "人类随时随地都要面对未知的未来,为此,他需要相信超越他自身的真理(宗教),否则,社会将式微,将衰朽,将永劫不返。同样,人类处处、永远面对着社会冲突,为此,他需要法律制度,否则,社会将解体,将分崩离析。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不幸,这正是西方社会今天所面临的危险。在最近两百年里,西方的法律正不断丧失其神圣性,日益变成为纯功利的东西。与此同时,西方的宗教也逐渐失去它的社会性,慢慢退回到私人生活中去。正义与神圣之间的纽带开始断裂。然而,仅凭理性推导与功利计算,不具有神圣意味的法律又如何赢得民众的衷"
作者简介
哈罗德J.伯尔曼,Emory大学法学院Robert W.Woodruff讲座教授。曾任哈佛法学院James Barr Ames讲座教授。精于比较法律史、法理学、俄国法及国际贸易法。
目录
主编者言
增订版译者前言
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代译序)
中译本序
原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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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D90-05/2226-1
中国的礼与法 西方的法律与宗教 法律与道德 道德与信仰
在最高层面,正义与神圣同为一物。
吐血,4200了。。
毫不夸张的说,这是部从头到尾都极其精彩的小书,甚至连前言序言和最后的附录都读的人心潮澎湃。
全忘啦!为着一句谚语“法律必须被信仰”而读书……
串起了我的很多不成熟的观念。现在有一个模糊的影子。比如lgbt=世俗基督宗教;献身精神之亚伯拉罕宗教观内核;道德-法律的自然法理论;儒教的国家宗教导向等等。近期准备二刷。
与《古代法》中梅因的观点很不相同,伯尔曼的观点在于重塑法律与宗教(信仰)之间的联系。这当然与伯尔曼写作的时代分不开关系的,但也和伯尔曼与梅因对于宗教的定义有差。伯尔曼将宗教定义为了人类对于超理(超越自身真理)的崇拜,同时在形式(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和实质(爱的宗教教义)两方面反对宗教与法律的二元对立。同时也反对解释者、观察者不参与其中,反对思考这些问题的人的旁观者视角。此外,伯尔曼应该是参照了自然法中“正义在罪中显身”的说法,提出社会精神上的死亡和再生,以克服当时社会的整体性危机。
外法史过程考核的拯救者,等我来看原版。
宗教和法律就像两个麻绳,交织在一起又各具有独立性,最终走向一种知识的综合和世界主义的团体模式(补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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