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

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编

出版时间

1998-12-01

ISBN

9787562017967

评分

★★★★★
书籍介绍
《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点校本自2000年出版以来,一方面获得了学界和充分肯定,另一方面我们也发现其中尚存一些校对上的错漏,因之,经与出版社协商,我们决定对全书重新校对后予以再版。 本次重校主要修正了前言和正文中的一些校对错误。鉴于原书目录内容虽为详尽,但所占篇幅亦较多,且与正文相关条目重合,本次再版时将原节以下子目均删除,目录中只保留章、节目录。 本书系就前北京政府司法部修订法律馆各省区司法机关搜罗所得之民商事习惯调查录将关于民事部分先行付印。 本书凡分四编。第一编:民律总则习惯;第二编:物权习惯;第三编:债权习惯;第四编:亲属继承习惯。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收录民国时期各省民事习惯,史料价值极高
  • 涵盖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四大编内容
  • 呈现招夫养子、转婚等鲜为人知的民间习俗
适合谁读
  • 法学研究者,特别是民法与法律史方向
  • 对中国近代社会史、民俗学感兴趣的读者
  • 需要查阅民国时期地方司法档案的学者
读前提醒
  • 内容偏向史料汇编,阅读需具备一定耐心
  • 部分习俗如典妻等与现代价值观冲突,需理性看待
  • 建议结合《民事习惯与民法典的互动》辅助阅读
读者共识
  • 亲属继承部分细节丰富,最具阅读趣味
  • 江南地区调查详尽,边疆地区内容相对简略
  • 是研究近代日常生活纠纷的珍贵一手资料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第一节安徽全省习惯 招夫养子 俗妇人夫死,家贫子女幼小,有凭同族招夫养子之习惯。招之后,夫即在妇家照料一切,后夫对于前夫遗产如何保管,与其 利义务之内容,大都详定于招赞字之内。 按:安徽高等审判厅民国七年审理合肥县盻广德与何国兴为婚涉,及八年审理青阳县李顺材与李春华为婚烟涉讼,又广德县陈之卿与永和为婚姻涉讼各案,均发现此项习惯。并据来安县调査,亦系如此。 六节宣城、繁昌等县习惯 抢亲抢亲之事,多起于男家贫苦无力迎娶,或男不务正业,女素娇养,嫁父母意图悔婚,故意要索首饰衣物以难之,或藉口婚期日时之不之男家不得已,秘密择定吉日,预备花,邀请威族多友多由本夫率领,迳至女家,将女抢归,再行正式婚礼。然"
  • "苏北各县习惯 第三出捆人口 人口非买卖品,贫者恒作为抵押品。已聘未嫁之女过门業之媳,间有出立捆契,捆入乐户,或三年,或五年,居然正式立契源捆,并声明生死听天,期满交还。例如,捆价百元,先付四十元年付三十元,第三年付三十元,未付之钱成立期票,分期收取。一有不合,则夫家或母族成以损带状诉请伤交人,实则或以图倍以捆时未悉,轩然兴讼,并非以出捆为绝对不正当也。亦有满,唆令该女私逃,其捆价一次收讫,即以威逼告发。乐户则检呈契,请饬追已捆未满之价,或令交人,照契履行。官虽不准,而视此种行为一若并非不正当也者,大都夫族或母族因捆价未遂,以诉讼。窃谓此种恶习惯,似宜在禁止之列。 照前项所载,或一婿立为嗣子,其"
  • "第七节九江县习惯 第一招夫 九江习惯,孀妇因夫死子幼,无所依靠,可招后夫至前夫 家住,名“招夫” 上据九江地审厅李会员钟翘报告 第八节赣县习惯 转婚 民间转婚恶习,赣县最盛。例如,兄弟数人只有一人娶妇,而此人死亡,其妇即由他兄弟转娶,转娶者死,又可递娶。经某前府知事严禁后,风已稍杀,而僻远之乡仍复不少,此亦财礼过重,有以迫之使然也。 上据第一高审分厅吴会员夷吾报告。 第十节南昌县习惯 第一转书 南昌乡间每有从幼抱养媳妇,订定与某为婚烟,后因某未遽尔物故,则将抱养媳妇转与某弟或兄为婚,谓之“转书”。成婚,或非抱养媳妇,则不能有此行为。 上据南昌地审厅刘会员寿莲报告。 第二招夫养子 南昌民俗,凡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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