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修订版)

王泽鉴

出版时间

2005-01-01

ISBN

9787562016182

评分

★★★★★
书籍介绍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7》(修订版)内容简介:拙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等书于一九九七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发行简体字版,承蒙读者爱护及指教,谨致诚挚谢意。兹再全面校正,调整学体,改版重印,期能更臻完善,俾便使用收藏,敬请惠赐教正,无任感荷。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人学法律系,获得过慕尼黑大学法学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

精彩摘录
  • "台湾于1949年宣布戒严,于198年解除戒严。在这长达30多年的戒严时期,公法的发展,甚受限制。但必须指出的是,政府对经济则采取开放的政策,市场经济并未因政治的专权而受影响,反而在安定的环境里快速发展,私法益见精致和完善。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不仅是法学上的分类,而且体现了不同的原则,私法因与公法分开,使私法能够不受政治的影响,有效率地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 "物权因与社会经济具有密切的关系,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达而发展。促成物权法变迁发展的因素,有为立法,有为司法实务,有为学说理论。就变动的内容言,有为立法原则的修正,有为体系的调整,有为理论的再构成,有为法律解释适用方法的反省。最重要的是,物权社会化将继续进行,强化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 "契约自由应受限制,系事理之当然。无限制的自由,乃契约制度的自我扬弃。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契约自由的历史,就是契约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醇化,而促进实践正义的记录。"
  • "此项研究意见系采宪法间接规范效力说,通过民法关于公序良俗的概念条款,实现了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在于维护既有的秩序,宪法上关于基本人权的价值判断,应作为公序良俗具体化的重要因素。在此项具体过程中,除个别基本人权外,尚须就整个宪法秩序做全盘观察,并斟酌法律行为的性质、目的、动机等,以探求公序良俗的内容,判断私法自治的限界。"
  • "以民法为核心的私法体系确实为市场经济的法大提供了必要的、不可欠缺的法治基础,而市场经济的发达也促进私法体系的调整。物权法规定以所有权为中心的多元化物权类型,明确界定其范围,对其得丧变更和保护详设规定。各种物权原则上均具有处分性,可以让与或设定担保,具有物尽其用的功能。契约法则在于实践私法自治,以契约自由为原则,对各种重要类型的契约,设合理、明确的任意规定,补当事人意思的不足,必要时设强行规定,以维护社会正义。契约法使平等的主体得自由的参与交易活动,自负责任、自负风险,具有货畅其流的功能。完善的物权法和契约制度不但使市场经济具有效率,而且使个人能够自主,有选择可能性,有奋斗努力的意愿,这也是台湾"
  • "法律疑难问题层出不穷,实务上曾发生一项争议,即误认他人为生父而为抚养,在何种情形,得成立不当得利。就事实言,尽是人生的悲欢离合;就性质言,介乎身份与财产之间;就法理言,涉及法律与道德的分际;就法律适用言,在于如何明辨法律行为错误与无法律上原因的关系。"
  • "判决理由认为:“按第269条第2项规定,第三人表示享受利益之意思前,当事人得变更其契约或撤销者,系指第三人已为受益之意思表示时,契约当事人即不得已协议变更契约之内容或使契约根本消灭之意,若当事人行使法定原因发生之撤销权或解除权,应不受该条规定之限制。盖第三人约款既构成要约人与债务人间补偿关系契约之一部分,当不得因保护第三人之利益而剥夺契约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之权益。”"
  • "第三人利益之契约,依其功能,可分为两个基本类型。第一个基本类型系以缩短给付为目的,旨在简化给付关系,例如甲赠与某画予乙,乙转增与丙,乙(要约人)与甲(债务人)约定,丙(第三人)对甲有直接请求给付之权利。甲对丙交付其物并移转其所有权时,系同时履行甲对乙,乙对丙之给付义务。第二个类型系具生计抚养性质之第三人利益契约,以第三人利益之保险契约为典型,其特色系契约上之给付自始以归于第三人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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