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

〔日〕棚濑孝雄

出版时间

2004-01-01

ISBN

9787562013037

评分

★★★★★
书籍介绍

决定型的纠纷解决的典型是以对抗性辩论为基础的审判;合意型的纠纷解决的典型是以协商性交涉为基础的调解。棚濑认为审判程序和调解程序应当加以区别,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相辅相成的流动性关系。

  处理纠纷过程中当事人与法官、律师的关系,放在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下来考察,反映了法律秩序中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一般来说,在现代化过程中,个人观念和国家观念会同时得到加强,从而形成政治和法制上的紧张。在日本法制现代化的长期实践中,被变革的对象实际上是民众的行为方式,而不是国家的权威结构;这种事实一直得到大多数学家的默认。

  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用户评论
看不大懂是真的
虽然是棚濑孝雄上个世纪的学术作品,但是一点都不落后,而且读起来还颇有趣味,对于诉讼法学术界这么推崇他的论文大概有点明白了。虽然,这本书主要涉及领域在于法社会学,尤其侧重审判以及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不同于其他民事诉讼法的专著,对于法条的机械转述并不多,更是从动态的视角,对纠纷解决过程中,社会上各个主体在其中的角色、作用以及动力关系等,做出了比较新颖的实证分析。
合意是沟通产生的结果 即便是纠纷当事者也不得不在矛盾中让步 在相反的偏好中寻找同一个出口
一本文集。最大的价值在于视角的转变:关注纠纷处理本身,由制度分析转向过程分析,进而提出决定型和合意型纠纷解决的两种类型,并提炼出两个基本要素:主体与合意。在这个框架之内,讨论了准审判过程,调解的实然状态,调解机关,法治社会,审判的政治化,审判模式以及律师等问题。着重翻了合意。
视角的转换,从纠纷解决的制度研究变为过程研究,但是提出的理论框架却难以涵盖一些难解纠纷
纠纷解决的过程研究,纠纷解决机制是否有效发挥作用的评价标准,准审判过程
貌似所有的纠纷解决本质上都是一个权力博弈(宏观以及微观)的过程,因此如何尝试把这种博弈过程固定化、权威化就成了审判制度建立乃至完善的方向。法律人类学/社会学对纠纷的分析路径非常吸引人,不过如果脱离田野或个案的话又确实没有法哲学那么深刻,所以这门学科最关键的问题可能就是怎么“进的去又出的来”田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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