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5年出版此书,以回应当时路德宗神学家的书What is Christianity。 “七十子译本,将《托拉》中的“教导”一词译为“nomos”,意为“律法”。……后来“nomos”或“law”这个词变得易被误解,因为这个词似乎包含了束缚、强制,甚至专制的观念。…保罗用新的信仰契约反对旧的律法契约,指出律法是低级、应时的东西,因而要为信仰所取代。犹太教作为律法的宗教被天恩的宗教religion of grace所取代。在基督教的这种概念下,犹太教被称作为律法的宗教。…这是一种错误的表述,因为犹太教是一种向人们提出要求并把决定权又留给人们的宗教。”pp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