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第二篇)

[英国]约翰·洛克

出版时间

2015-12-31

ISBN

9787544759120

评分

★★★★★

标签

政治

书籍介绍

《政府论》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本篇系统地阐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目的等,第一次系统地论证了“天赋人权”的基本原则,也较全面地阐述了个人自由与法律的关系,并强调政治分权的思想,以防止权力的无限制膨胀和滥用。同时指出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社会高于政府,当立定的法律被违反或是代理人滥用权力时,一个政府便是背叛了其人民,应该被解散。这些思想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AI导读
核心看点
  • 系统论证天赋人权与个人自由
  • 阐述社会契约与政府合法性
  • 提出分权制衡与反抗暴政思想
适合谁读
  • 政治哲学与法学专业学生
  • 对西方民主制度起源感兴趣者
  • 关注公民权利与政府边界读者
读前提醒
  • 建议结合光荣革命历史背景阅读
  • 注意区分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
  • 重点关注财产权与立法权论述
读者共识
  • 奠定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理论基石
  • 逻辑严密,论证清晰且具前瞻性
  • 部分观点被指为殖民主义辩护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 "“上帝既赋予人以一种指导他的行动的悟性,就让他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范围内享有一种意志的自由和正当地属于意志的自由范围内的行动的自由。但是当时他还处在缺乏悟性来指导他的意志的情况下,他就缺乏他自己的可以遵循的意志,谁替他运用智力,谁也就应当替他拿出主张;他必须规定他的意志并调节他的行动;但是当儿子达到那种使他父亲成为一个自由人的境界时,他也成为了一个自由人。” 所以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实际上就能拥有两者;年龄带来自由,同时也带来理性。"
  • "“夫妻社会是基于男女之间的自愿合约构成的。虽然它主要包含着为其主要目的,即生殖所必需的那种对彼此身体的共有和权利,然而它还带有互相扶养和帮助以及对于利益的共享,这不但为巩固它们的互相照顾和亲密感情所必要,而且亦为它们共同的子女所必要,因为他们的子女有权利得到他们的养育扶持,直到他们能够自立为止。”"
  • "“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种种限制的唯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之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
  • "“因此,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 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 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按照既定的发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因为,既然在自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都是自然法的裁判者和执行者,而人们又是偏袒自己的,因此情感和报复心很容易使他们超越范围,对于自己的事件过分热心,同时疏忽和漠不关心的态度又会使他们对于别人的情况过分冷淡。 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
  • "第一,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他们的权力,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 第二,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揽有权利,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地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 第三,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因为,既然保护财产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这就必然假定而且要求人民应该享有财产权,否则就必须假定他们因参加社会而丧失了作为他们加入社会的目的的东西,这是十分悖理的。 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因为既然它只是得自人民的一种委托权力,享有这"
  • "第一,它们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第二,这些法律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 第三,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绝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 第四,立法机关不应该也不能够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让给任何其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 "因此,这里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和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
作者简介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英国哲学家。与乔治•贝克莱、大卫•休谟一起被列为英国经验主义的代表人物,也在社会契约理论上做出重要贡献。他主张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并且保障人民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时,其统治才有正当性,否则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权利。洛克的思想对于后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被广泛视为启蒙时代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义者。
目录
译者序言
第一章
第二章 论自然状态
第三章 论战争状态
第四章 论奴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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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顾肃翻译得还可以。
西方自洛克后产生两个极端,一是保守自由主义,二是无政府主义(我将之称为没有秩序的自由)。
劳动创造财富,除了是生活经验外,还是一个哲学观念。
我竟然看得懂
翻译得还行吧,反正手上有英文版,感觉说得有问题的地方就会对照。毕竟是顾肃。
翻译非常好,第六节中的论证逻辑在这个译本中变得分外清晰而层层递进,语言依旧如商务的一样古雅同时更加流畅。 这个译本把commonwealth译为共同体,把community译为社群。不过有一个例外,在第三节中,community译为共同体。 商务的将前者译为国家,后者译为共同体。
比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要乐观,但是某些方面又过于乐观和单纯了一些...特别是对财产权的描述...
阅毕时间:2019.07.14 主张四法 神法:最重要的特征是道德性(道德法:自然法(来自上帝的恩),除此之外,“都是无关紧要的事”) 政治法:世间政府的权力 兄弟法:慈爱法 修行法:私人法,自己约束自己 这四法从高到低,除人的信仰以外的教会等东西都属于神法之外的“无关紧要的东西”(除了信仰自由以外的东西),而人也属于这个第三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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