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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
[英]詹姆斯·格里芬
出版社
译林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5-03-31
ISBN
9787544753890
评分
★★★★★
标签
政治
法律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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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我提到了不经审判就拘禁的例子,在这个例子中,政府是作为其中所涉及的一个行动者而出现的,因为我们实际上碰到的这种例子就采取这种形式。不过,政府的出现只是让问题变得不必要地复杂——这样一种复杂性出现,是因为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认为,政府要采取行动的责任不仅仅是来自公民的自卫权(政府是为了公民而采取行动)。我们可以认为,譬如说,这项责任也是来自政府和公民之间的一种准契约关系。不过,这个例子是可以简化的。我们不妨认为,某个群体的成员,当其生命在此时此刻明白无误受到威胁时,有一项自卫的人权;为了有效地行使这项权利,他们就只能去拘捕对他们造成威胁的另一个群体的成员;不过,他们也知道,被拘捕的人中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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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项人权的陈述如何可以在不同的抽象层面上发生变化——从普遍的形式(例如生存权)到与某些情形相关的更加具体的形式(例如艾滋病患者得到抗逆转录病毒药品的权利)。一项人权的内容可以把相关联的责任的内容向我们传达出来,既然如此,后者也可以在不同的抽象程度上发生变化。责任的内容变得越具体,潜在的责任承担者的具体轮廓就会变得越清晰。如果上述权利被规定为艾滋病患者的权利,那么第一世界的政府、制药公司、资本主义制度、专利法等等都会进人画面,我们终于可以开始把具体的责任承担者鉴定出来的艰难历程。然而,按照可认领性要求,权利只在这个具体层面上存在,或者在某个大体上类似的层面上存在。更普通的观点是,艾滋病患者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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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塔利班掌权时,他们允许阿富汗妇女仍旧可以在可得到的选项中自主地选择、自由地追求她们所选择的选项。塔利班只是粗暴地削减了选择范围,只留下那些符合他们对伊斯兰妇女生活的设想的选项,于是,很多阿富汗妇女在她们自己认为值得选择的事情上就没有选择。塔利班当然粗野地侵犯了自由;他们对选项的故意削减就是强迫。 同一种形式的强迫也可以小规模地发生。为了拯救孩子的灵魂,父母可能定居在远离一切腐败社会、没有现代技术、除了《圣经》外无其他书籍可读的地方。在那个地方,孩子们的生活环境很狭隘,这是由父母有意造成的。在那个地方,孩子们仍旧可以自主地选择和自由地追求一种剩余的生活方式,他们只是没有现实的可能性决定成为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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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典型的现代条件下,如果我们被一个善良的独裁者所统治,我们还会有自由所要求的那种保障吗?我认为不会有。在一个小型社会中,我们有可能对一个独裁者有深度的了解,但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已经很难做到这一点了;没有了这种深度的了解,对独裁者的善良或理解力,我们就会缺乏一种必要的理性保障。当然,我们有可能及时对独裁者的性格有更多的了解,但我们仍然不可能知道独裁者会在什么时候死去,死去后会发生什么,我们甚至很难对这些东西做出一个粗略的估计。这件事情本身就有可能限制我们在生活中的某些选择。在这种条件下,在这个独裁者统治期间,我们或许有一段时间可以得到理性保障,但是,在他统治之前或之后,我们就有可能得不到这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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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权利的领域并未穷尽正义的领域,那么在权利和正义之间就可能会有冲突。例如,想想一个被监禁或被处决的罪犯,对他的判刑是恰当的。一个人被认为仅仅因为是人而具有人权。即使这个罪犯有罪,他仍然是一个规范行动者,在这个相关的意义上,他并非就不再是一个人,因此他好像保留了所有人权,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如果我们认为惩罚带来的好结果能够为惩罚提供辩护,那么在这里我们就碰到了权利和福利的一种潜在冲突。不过,很多人会强调说,应得也可以为惩罚提供辩护。若是这样,在这里我们就碰到了权利和正义的一种冲突吗? 如果人权竟然成为公正惩罚的障碍,那么我们就陷入了一个古怪的理论困境。有些人认为,一个关于丧失权利的学说避免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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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倾向于得出这一结论:人权不应该被扩展到婴儿、处于植物人状态或高度痴呆状态的病人、在精神上具有严重残疾的人。如果人权并不扩展到那些人类个体,那么我们大概也没有理由把人权扩展到胎儿。 这个结论符合如下观点:对这些种类的人类成员,我们仍然具有最大分量的义务。我们必须不断提醒自己:把一切道德上重要的问题转变为权利问题,尤其是转变为人权问题,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毁灭性趋势。我们的道德词汇的其余部分是有力量的,我们必须恢复我们对这种力量的把握,例如对正义和公正的把握。我们必须去再次感受“谋杀”这个术语的力量。如果我们在一个更有限的意义上去谈论“人权”,并因此赋予这个术语以比较明确的应用标准,那么我们的状况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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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概念的这种广泛应用本身并没有什么错,不论是在日常言语还是在哲学话语中都有稳固地位。但是,这种应用与作为人权的自由无关。后面这个意义上的自由受到了一个实质性的约束。人权所要保护的重大价值不包括下面这件事情:我们可以满足我们碰巧具有的任何心愿,哪怕是一时半载的奇想。它们所要保护的是一种特殊的能力:对一种值得过的生活形成自己的设想(不管与此相关的想法多么零散、多么不完备),然后去追求这样一个设想的能力。因此,自由权仅仅是保护作为我们的人格的一部分而存在的东西,你固然可以自由地在单行道上驾车逆行,但这种自由肯定不是自由权所要保护的。当然,在我的描述中,那个实质性约束来自基于人格的说明。如果有另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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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可以对一种值得过的生活形成某种设想,自由权所要保证的不是对这种设想的实现,而只是对他的追求。这是另一个需要加以说明的词语。当社会承认它有责任保护追求的自由时,它究竟做出了什么承诺呢? 一个人的自由可以用很多方式被否决。一个人可以被约束:在身体上被另一个人约束,或者受到一个具有严厉处罚的法律的约束,或者因为一个专制统治者的威风凛凛的出现而受到约束,或者被严厉的社会职责所约束。或者,一个人可能被迫用一种他不想接受的生活方式来生活:被一个国家、教会或家庭所强迫,其中每一个都对一个人应如何生活有自己的想法。又或者,一个人可能发现自己被置于本身只允许很少的生活方式的状况,而他自己理性地选择的生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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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詹姆斯·格里芬,是牛津大学怀特伦理学教授,罗格斯大学访问哲学教授,堪培拉应用哲学与公共伦理学中心兼职教授,著有《价值判断》、《幸福》、《应得与正义》和《平等主义》。
目录
导论
第一部分 对人权的一种论述
第一章 人权:不完备的思想
1.1 启蒙运动的人权计划
1.2 “人权”这个术语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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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由于人权的外延有太多的不确定性,本书重点并非对已有的人权理论进行结构调整,而是旨在限定性的实质评价。在他看来,人权即自主性、最低限度供给(福利权)和自由,自主性主要指对值得过的生活形成某种理解时的那种意志上的自主性,自由是对这种自主性的追求的权利,人权通过规范能动性的行为主体得以体现。详细说来,主要有言论自由、集会自由、信仰自由、信息权利、福利权利以及群体权利等。他以《世界人权宣言》等为例,认为此类国际法外延过大,涵盖太广,为此他作了严密的论证。他认为不具备规范能动性的婴儿、痴呆病人只有道德权利而不具备人权这一点有点令人费解。总的说来,他采取的策略是相对主义方法,多数时候是视情况而定,比如人权是否需要民主他就认为如此。
书的内容很棒,虽然有些晦涩。扣的一星是因为翻译的太差了!好多时候一句话要读个好几遍才明白作者说啥,太影响阅读了。
咋地,还不让放内容介绍了!
懵懵懂懂,还是要加强概念分析
从人的尊严(人格的自主性、自由和底线福利)出发对人权概念进行了实质性限定,而涉及规范伦理学的那部分看得很晕,最后的应用那编很不错。
3.5历史脉络
从巨大量的资料文献里扒拉出比较温和现实的以normative agency为准绳的一套主张,不好写又不好读
翻阅导论和前两章。呃呃,不好把握,不评价了。
翻译的水平和严谨程度堪忧,看的佶屈聱牙也就算了,一些翻译犯了基本的常识性错误,译者们应该多用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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