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哲学史讲义

(美)约翰·罗尔斯

出版时间

2013-04-30

ISBN

9787516120620

评分

★★★★★
书籍介绍

《道德哲学史讲义(罗尔斯著作集)》是约翰·罗尔斯逝世后出版的第一本(也许是最后一本)罗尔斯自己的专著。该书是编者萨缪尔·弗里曼依据罗尔斯在哈佛大学开设的“现代政治哲学”课程的相关讲义、录音和笔记整理而成。本书的主体内容是关于霍布斯、洛克、休谟、卢梭、密尔和马克思之政治哲学的讲座,另外,还有罗尔斯关于“政治哲学之功能与特征”的导论、以及两个附录(即关于西季维克和巴特勒的讲座)。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政治学家、 哈佛大学教授。1921 年生于马里兰州,就学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 年在该校获哲学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康奈尔大学(1953-1962),哈佛大学(1962-2002) 任教。罗尔斯自50年代起便潜心于社会正义问题的研究,《正义论》(1971) 是他集其论文之精粹并经过重新思考而形成的一部完整而一贯的理论著作。罗尔斯还出版了其它专著:《政治自由主义》 (1993), 《万民法》 (1999), 《道德哲学史讲演》 (2000)。 《正义论》已被誉为二战后政治哲学、伦理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将被列入历史经典名著之林。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本书系罗尔斯逝世后出版的首部专著,由编者依据其在哈佛开设的‘现代政治哲学’课程讲义整理而成。内容涵盖罗尔斯对霍布斯、洛克、休谟、卢梭、密尔及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讲座,并包含关于西季维克和巴特勒的附录,是研究罗尔斯晚期思想及现代道德哲学史的重要一手资料。
  • 全书重心在于系统重构康德道德哲学,罗尔斯通过深入解读《道德之形上学基础》等文本,将康德理论诠释为建构主义,展现了极高的学术洞见。相比之下,书中关于休谟、莱布尼茨和黑格尔的章节显得较为零散,部分观点如休谟否定实践推理观念等存在争议,读者需具备扎实的哲学史基础方能深入理解。
  • 罗尔斯在书中坚持自由主义立场,明确将黑格尔解读为温和且有进步倾向的自由主义者,而非帝国主义者或纳粹分子。这种解读视角体现了罗尔斯一贯的学术立场,旨在厘清自由主义传统与黑格尔思想的关联,对于纠正大众对黑格尔的误解具有参考价值,但也引发了学界关于其解读是否客观的讨论。
适合谁读
  • 适合政治哲学、伦理学及哲学史领域的专业研究者与高校师生。本书涉及大量康德、休谟等哲学家的原典解读,逻辑严密且晦涩,需要读者具备深厚的西方哲学史背景知识,能够独立辨析罗尔斯对经典文本的诠释是否准确,不适合零基础读者作为入门读物。
  • 适合对罗尔斯思想演变及晚期学术关注点感兴趣的学者。作为罗尔斯生前未亲自定稿的讲义,本书展示了其学术生涯末期对道德哲学史的整体看法,有助于研究者理解其早期《正义论》与后期思想之间的连续性或断裂,是研究罗尔斯学术谱系不可或缺的材料。
  • 适合对现代道德哲学流派划分及方法论有深入探讨需求的读者。书中关于古典与近现代道德哲学区别、宗教与科学关系等导论部分,提供了罗尔斯对哲学史宏观脉络的独特梳理,适合希望从方法论层面反思哲学与哲学史关系、探究道德哲学发展逻辑的高级读者。
读前提醒
  • 务必警惕本书中译本的质量问题。多位读者指出翻译存在大量错译、语句不通及低级编辑错误,严重阻碍阅读体验。强烈建议读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直接阅读英文原版,或对照其他可靠译本进行研读,以免因译文误导而对罗尔斯或康德、黑格尔的思想产生错误理解。
  • 阅读时需保持批判性思维,注意区分罗尔斯的个人解读与哲学家原意。罗尔斯对康德的重构具有强烈的主观建构色彩,对黑格尔的自由主义解读也备受争议。读者应结合康德、黑格尔的原著及其他权威二手文献进行交叉验证,不可将罗尔斯的讲义观点视为定论。
  • 建议跳过或简略阅读休谟、莱布尼茨及黑格尔部分,重点精读康德相关章节。根据读者反馈及内容结构,本书在康德道德哲学部分的论述最为系统、深入且具启发性,而其他部分则显得凌乱且缺乏深度,集中精力研读核心部分可获得更高的学术收益。
读者共识
  • 读者普遍认可本书在康德道德哲学解读上的极高学术价值,认为罗尔斯对康德定言命令程序及建构主义视角的梳理极具洞见,是理解康德伦理学的重要辅助材料。然而,这种高度专业化的内容使得书籍门槛极高,普通读者难以从中获益,仅适合专业研究者深入挖掘。
  • 中译本的翻译质量遭到读者一致猛烈抨击,被指错漏百出、语句不通且存在严重编辑失误,导致阅读体验极差。许多读者表示因翻译问题直接劝退或放弃阅读,强烈建议有能力者阅读原版。这一共识使得该书在中文语境下的推荐度大幅降低,尽管其内容本身备受推崇。
  • 读者认为本书结构失衡,康德部分详实精彩,而休谟、黑格尔等其他部分则显得零散、缺乏深度且逻辑混乱。部分读者指出罗尔斯对黑格尔的解读存在偏差,且全书作为讲义整理,缺乏系统性论证。因此,读者共识是将其视为研究康德及罗尔斯思想的特定参考资料,而非全面的道德哲学史教材。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他已经表明,正义只起源于我们的自利和有限的慷慨,加上自然勉强给我们的需要,他称此为解释“对正义的自然义务即利益”。它还表明对正义的道德义务或对错意识的基础。…… 第一,正义感的发展经过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让休谟迄今一直致力探讨的,即解释对正义的自然义务。一般认为,我们对自己、我们的家庭和朋友以及我们一般的圈子的利益足以促使我们采纳正义的约定。在小型社会里,对共同利益的相互意识是明显的,对它的公共认知是直接的;协调性的规则是清楚的,即便存在(比如)囚徒困境的情况(逐个看待它们,它们每天都重复发生)。从实际上说,社会生活是永恒的,合作是有把握和可靠的。在小型社会里,在它成为一个部落或国家之前,自然"
  • "1.克拉克首先想说,事物之间存在某些必然的永恒的关系,以及作为这些关系所作用(或从这些关系所产生)的结果,某些行为适宜去做,其他行为则不适宜去做,这取决于我们在当下的情境中是否能够更加适合采取这些行为,而不是其他行为。因此: (a)据说每一种事物都有一个规定其特征的本性(本质),该本性是理性能够认识的;事物根据其本性处在一定的关系中。 (b)这些本性是处于不同情境的各种关系作用的结果,由于得到了某些适合的关系,以致某些行为比其他行为更适宜。 2.而且由此导出: (c)适宜性和“比……适合”的关系是不可界定的道德关系,或者是只可以根据相互关系来界定的关系。我们应当允许说,它们是可以根据其他道德概"
  • "克拉克认为,之所以有些人不知道这个正确而自明的第一原则,是出于以下两种原因: (j)一个解释是心知极端虚弱;另一个解释是品质的腐败或坏的习惯和嗜好,因为这些导致人们怀疑或质疑这些原则…… 一个隐含的结果论题是: (k)当合理的(并且被创造的)存在者的官能达到其正常的成果时,只要他们还未被随性的激情和坏习惯所败坏,他们的基本心理就是:他们酷爱出自而不只是按照他们的理性所知道的合适性原则来行动。"
  • "“知道德性是一回事,让意志符合德性是另一回事。"
  • "关于同情的说明向我们表明休谟式如何认真地努力在一门关于人性的科学中为他的到的论述打下基础。 首先,我们见证(比如)他人的对话、举止和行为中的迹象,在我们经验的基础上,这些迹象在我们心中激起了感觉或情绪的观念,我们将此当做(或推断为)正在体验的东西。对于这个观念激发起我们的解释,是这些观念在我们经验中过去的联想:以前在我们的生活中,一些感觉和情绪有规律地引导我们像现在看其他人行动那样去行动。 其次,我们以为他人拥有那种感觉的观念便转变为对该感觉的一个生动的印象,根据的是我们自己在我们的意识中总是现时呈现的印象。的确,我们自我的这个印象是如此栩栩如生,以致没有什么东西能够在生动活泼的特性上能够与它"
  • "要点一,他的观点强调同情的偏向性,我们给予更多的同情于跟我们相像的人、密切的人,在文化和语言上类似于我们的人,等等。不应当把同情误认为只对人类本身的爱——不存在这样的事情,它超越了我们的任重,因为我们也同情动物。 要点二,同情的偏向性表明,明智的观察者的观点在纠正它的时候所扮演的关键角色。要让这个观点仿作道德判断的基础而起作用,与想象力并行的某种形式的理性必须承担根本性的任务。"
  • "在介绍明智的观察者的观点之特征时,休谟重述了我们对人和对事方面的状况处于持续的变动之中,而且,鉴于我们有偏向的嗜好,我们在与他人关系上都有一个独特的立场。因此,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坚持只从自己的个人观点。按照事情显现于我们的方式来看待它们,那就不会有实现我们达成共识的希望的理性讨论。他说:“所以,为了防止那些持续的矛盾并达成事物的比较稳定的判断,我们确定某种稳固的和普遍的观点;并且在我们的思想中总是将自己置身于这些观点中,无论我们现在的处境如何。”"
  • "第一,该观点必须是具体化的,以便所有(正常)人的至少一种情感(或激情)发挥作用;因为若非如此,我们便会对该观点无动于衷,我们会完全不做出道德区别,因为仅由理性不能发现或做出这些区别。 第二,另一方面,该观点不必让两种或更多的情感起作用,因为这些情感可能发生冲突,人们有可能被引导到相反的或摇摆不定的判断。从该观点来看,在我们的心理学中,没有什么可保证不同情感之间的和谐。 第三,一个发挥作用的情感必定是这样的:每个采取明智的观察者的观点的人都被引导到就所考虑的行为之品性和恰当性做出同样的判断。 第四,为了满足前面的条件,一种情感在范围伤必须是广包的:也就是说,它必须对所有人(无论他们在空间和时间上"
作者简介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政治学家、 哈佛大学教授。1921 年生于马里兰州,就学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 年在该校获哲学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康奈尔大学(1953-1962),哈佛大学(1962-2002) 任教。罗尔斯自50年代起便潜心于社会正义问题的研究,《正义论》(1971) 是他集其论文之精粹并经过重新思考而形成的一部完整而一贯的理论著作。罗尔斯还出版了其它专著:《政治自由主义》 (1993), 《万民法》 (1999), 《道德哲学史讲演》 (2000)。 《正义论》已被誉为二战后政治哲学、伦理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将被列入历史经典名著之林。
目录
编者前言
关于原著的一点说明
导言:近现代道德哲学,1600—1800
§1 古典道德哲学与近现代道德哲学的区别
§2 希腊道德哲学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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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黑格尔:作为和解的哲学和伦理生活(Sittlichkeit)
罗尔斯在《道德哲学史讲义》一书中,主要讨论了休谟、莱布尼茨、康德和黑格尔的道德哲学思想,其中尤以对康德道德哲学思想的探讨为重点。在对黑格尔道德哲学思想的讨论中,罗尔斯是将其放在自由主义传统中进行的,他认为黑格尔是一个温和的、有进步倾向的自由主义者,而不是一个帝国主义者或纳粹分子。
康德部分,看着比原文还费力,翻译问题加重了理解上的难度
看康德
翻譯糟糕極了
翻译错漏百出
翻译真的很垃圾,错译一大堆,语句不通。这本书是我们读书会的阅读材料,原本打算高价买一本回来。看到这样的翻译后,直接给我劝退了。
Classic:休谟、莱布尼茨、康德(core)和黑格尔...
当做正义论的大型注脚看的...
只是读了康德部分,感觉分析蛮深入的,适合对照康德原著来读 @2015-11-30 23: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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