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的迷雾

桑本谦

出版时间

2015-03-01

ISBN

9787511875495

评分

★★★★★
AI导读
核心看点
  • 以法经济学视角解构传统法理学,挑战教条化思维。
  • 用成本收益分析重新审视钓鱼执法、权利保障等议题。
  • 揭示法律实施中的资源约束与社会信任危机问题。
适合谁读
  • 法学专业学生及研究者,尤其是法理学与法经济学方向。
  • 对社会科学交叉学科感兴趣,喜欢理性思辨的读者。
  • 希望跳出传统法学框架,寻求新分析工具的思考者。
读前提醒
  • 需具备一定法学基础,否则易被解构式论述冲击三观。
  • 书中观点犀利且具颠覆性,建议保持批判性阅读心态。
  • 部分章节论证生硬或前后质量不均,需辩证看待。
读者共识
  • 文笔犀利思维深邃,前几章精彩,后几章略显潦草。
  • 视角新颖独特,但彻底功利主义立场引发争议与不适。
  • 虽未完全建立新体系,但提供了极具启发性的批判视角。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从上述关于程序正义的经济学描述中,我们会发现“钓鱼执法”并不当然违背程序正义。在“A型钓鱼执法”中,“错钓”率极低,因而微小的“错钓”损失完全可以从其节省的巨额取证成本中获得绰绰有余的补偿。这种类型的“钓鱼执法”不仅完全符合“程序正义”,而且与提高社会福利的终极目标天然吻合。只要“钓鱼执法”确实能够提高社会福利,政府的执法形象就不会因此受损。更何况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提高社会福利,而不是美化自己的执法形象。一个只关注形象而蔑视社会福利的政府最终会摧毁它的形象,而一个为提高社会福利不惜牺牲形象的政府反而会真正提升它的形象。“面子工程”不是个很好的例子吗?"
  • "之所以造成这种状况,当然有体制上的原因,任何一种新兴学术的打彩都会冲击学科内部的既有权力结构,并因此需要面对体制上的名种阻力。意有学者自身的原因,与使用传统方法相比,使用经济学的方法对于法学究者来说是一个更加艰巨的智识挑战: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的更新意味着高器的转换成本。但更为直接的原因则是观念上的:许多学者对经济学方法并不信任甚至抱有某种敌意。这主要源自于以下几种流行观念:(1)经济学上的“理性人”假设是不现实的,因为许多人的行动并不理性;(2)建构模型方法并不可靠,因为模型忽略了许多因素;(3)经济学因过分强调效率而忽略了公平;(4)经济学总是用金钱衡量一切,而生命、健康、家庭幸福以及人格尊"
  • "“经济学帝国主义”这种说法并不恰当,更确切的说法也许是“理性选择理论的帝国主义”,经济学只是理性选择理论最初的一块殖民地。(2)如今理性选择理论已经成为社会科学通用的分析工具,“理性人假设花方整个社会科学(非独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理性”并不要求人们有清醒的意识或精心计算的能力:如果精心计算需要耗费高昂的信息成本,那么许多人做事马马虎虎或感情用事也并非不理性。如果“理性”只意味着“手段符合目的”,那么盲从、迷信、短视、偏见就可以被包容进这个放松了“理性“概念之中。更何况,即使市场中的大多数个体消费者是“非理性”的,一个市场仍然会理性地运作。3〕因为非理性消费者的决策是随机性的,可以相互抵消,剩"
  • "经济学的思路并不复杂。在预设目的下寻求恰当的手段,通过权衡成本处理收益来比较不同方案的优劣,是一种最贴近于生活世界的逻辑。一个做出正确决策的法律人也许会声称他的决策依据是公平原则而不是什么经济学逻辑。然而这不能作为经济学逻辑无效的证据,因为经济学的解释力是独立于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清醒意识的,一个没有任何经济学知识人也完全可能按经济学的逻辑去安排自己的生活。星体没有任何物理知识,但牛顿的力学却可以解释星体的运动。 公平和效率的冲突是个古老的难题,但这个难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们假想出来的。一个公平的方案通常是有效率的,一种追求效率的制度也很少会 在哪个地方违背了公平(本书第六章将对这个问题做出更为细致"
  • "一种权利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并不仅仅取决于法律是否规定、制度是否健全以及公民是否具有足够的权利意识,也不仅仅取决于法学家是否具“为权利而呼唤”、“为权利而论证”、“为权利而斗争”的恒心和勇气,而更加取决于国家和社会是否具有支撑这种权利的充足资源。对于权利保障而言资源投入和财政支出往往比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更加迫切。绝大多数权利保障(典型的如劳动保障权、就业权、受教育权)可以被看做国家投资的公共项目,并因此要受到国家支付能力的限制和政府财政预算的约束。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会为保护一种公民权利而不惜任何代价。法律规定一种利,仅仅相当于一个大企业给其所有员工打了一张欠条,员工能否真正拿那笔钱还要看企业"
  • "被法律默认的习惯也具有重要的社会控制功能,但由于种种原因(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是法律实施的成本太高),立法者不便把这些习惯规定为法律的形式。在几乎所有的现代国家,说谎既非侵权也非犯罪,除非有约定在先;法律对大多数失信都不予理睬;吝啬或见死不救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盗窃一捆柴草不会被警方立案侦查:多数国家放弃了对通奸的处罚;某些国家甚至放弃了对卖淫和赌博的处罚。这些行为都是被习惯禁止或排斥的,但法律之所以采取(或可能将要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主要有三个原因:其一,国家必须节省法律实施的费用。理性的国家应当适当限制法律的如果把所有习惯都吸收进法律之中,必将引起执法和司法成本的极度攀升,并因此导致国家"
  • "对于法治状况而言,信任危机的直接后果是违规、违约、违法数量以及纠纷和诉讼数量的上升。原本可以协商解决的纠纷,现在必须要打官司了;原本无须上诉的案件,现在必须要上诉了;原本可以调解或和解的案件,现在必须要判决了;原本判决就可以结束的案件,现在必须要强制执行了;原本可以顺利执行的案件,现在执行也不解决问题了;原本通过司法途径可以解决的案件,现在还要上访了;原本可以保释的案件,现在必须要羁押了。以上每一种情况都会大大增加法律实施的成本和难度。不仅如此,许多法律制度(比较典型的是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投标法、产品质量法和劳动法)之所以运行起来步履维艰,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整个社会缺乏信任。 信"
用户评论
新视角,研究生期间要注重法经济学的学习
历时四个月读完了,惊叹于桑本谦老师华丽的文笔和思维的深邃,桑老师在第十章的观点输出使他在我心中的地位封神了,或许是我仍然无法走出自己思维的的局限性,桑老师在那篇文章的一部分论述和我的立场具有高度一致性,甚至还体现了桑老师身为学者的社会责任感,所以我对其“格外喜欢”。本书的每一篇都值得我反复阅读学习,继续耕耘吧🥺
法经济学的视角,批判的到位,但显然没有能力建立。
经济分析的角度一出,独具一格。法理学和法社会学真是梦的开始。
相比开头几篇的犀利探析,后面几篇显得潦草了。前面的几章几乎每一篇都可以登一登好的法律刊物的水平。第十章不行,唉,男人谈女性权利确实有很强的性别困境和明显的男性认知,还是建议男性学者尽量少谈女性权益。
虽然是论文集,但是主线相当连贯,各篇之间相互对照,共同对法教义学提出了有力的质疑,展现了社会科学的介入对解决法律疑难问题的帮助。其实我觉得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间的张力并不像学者们所描述的那么大。教义学者一定程度上肯定在偷偷运用社会科学,否则实体法的演进无从谈起;而社科法学也必须尊重法教义学,认识到在非疑难案件中严格遵守法条与法教义恰恰是由社会科学证实了的最优解。
总体来说,如果没有深厚的法学素养,还是不要一上来就读此书,不然就被解构了,
前几章惊为天人,不过当整齐划一的经济学模式被频繁地适用于各种异质性法律问题时,问题也就随之出现了。且不说对易延友事件与李昌奎案的讨论其实已经多少进入了作者反对的道德哲学领域,“钓鱼执法”一章还非常鲜明地凸显了研究进路不同所造成论证上的巨大隔阂(宪法与行政法领域近年来似乎更倾向于从行政行为的目标导向角度切入),且完全脱离社会道德维度的效益分析又如此让人“望而生畏”(个人认为“小悦悦事件”一章真有点“疲态尽显”了)。当然,自己并不是否认法律经济学这种经典的“成本收益”式分析范式,但一味地反对道德哲学对法律的加持,多少让人觉得有点“理性的可怕”,即便没到“可怕”那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至少谈不上“法律信仰”)。不过无论如何,这种学术上的“智力游戏”还是要比空洞的道德说教让人眼前一亮。
大家文笔还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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