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总论(上)

Konrad Zweigert

出版时间

2016-12-31

ISBN

9787509375617

评分

★★★★★
AI导读
核心看点
  • 系统阐述比较法概念、功能、方法及历史脉络
  • 详细剖析罗马、德意志、英美等主要法系特征
  • 强调功能主义视角,超越狭隘民族主义局限
适合谁读
  • 法学专业学生及比较法方向研究者
  • 对世界主要法系历史与制度感兴趣的读者
  • 需要借鉴外国法律制度进行本土化改造者
读前提醒
  • 篇幅宏大,建议结合目录有重点地选读章节
  • 注意区分法系历史背景与具体制度差异
  • 关注潘汉典译本的语言风格与学术严谨性
读者共识
  • 潘汉典译文精炼优雅,堪称翻译典范之作
  • 内容深邃且篇幅厚重,入门门槛相对较高
  • 视野开阔,有助于打破本土法律思维局限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只要一桩案件涉及到一个以上地区,不同习惯法的同时存在便会带来适用法律方面的难题。例如一个布列塔尼人在巴黎订立遗嘱,而巴黎的习惯法却规定了与布列塔尼习惯法不同的订立遗嘱的能力与形式。因而,在16世纪,法国的法律家对于我们今天称之为国际私法的那个领域便表现出了异乎寻常的兴趣。"
  • "在革命前,法国离拥有一部统一的民法的目标尚有相当远的距离。成文法与习惯法之间的鸿沟依然如故。所有超越地方意义的习惯法固然已被编录下来,但这不过是使人们在辨别各种习惯法之间差异时容易些而已。"
  • "一是法国大革命强烈的政治冲击,一是拿破仑的权威和决断力。"
  • "猜疑和妒忌而非实质的理由使得法案评议委员会否决了法典草案的第一部分。随后立法会议也前车后辙地加以否决。"
  • "他撤回了全部立法方案规划……然后将法案评议委员会中所有敌视他的成员……全部清洗了出去,并极力做到今后在将法律草案提交法案评议委员会以及立法会议审议之前先非官方地探询前者将采取的立场。仅仅一年之后,拿破仑再次提起立法程序……36项单项立法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获得通过。"
  • "他不断地将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生活的现实而不是法律的技术上;他会迅速地捕捉到抽象规则的实践关联;他会打断繁琐无益的枝节争执,并通过提出明晰简洁的问题将讨论带回到实际和具体的论题之上;尤为重要的是,他坚持法典的起草风格对于即使如他那样的非法律家也应当透明易懂。"
  • "市民阶层通过革命的颠覆清除了旧王朝过了时的各种社会制度,从而在市民的法律权利平等原则基础上建立了国家"
  • "比较法应当减少那些不是基于各民族的政治、道德或者社会特性而是由于历史上的偶然性、暂时的存在或者不是必要的原因所产生的法律上的差异。"
作者简介
作者:(德)茨威格特 作者:克茨 译者:潘汉典 译者:米健 译者:高鸿钧 译者:贺卫方 康纳德·茨威格特,1911年生;汉堡大学荣誉教授;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名誉主任。茨威格特教授毕生从事比较法的研究与教育,担任著名的《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主编。 海因·克茨,1935年生;自1978年于汉堡任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主任;现任汉堡大学教授;芝加哥大学、特拉维夫大学、乌普萨拉大学、剑桥大学客座教授。
目录
凡例
中译本第三版说明
中译本再版说明
中译者序
中译本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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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两位作者知识渊博,对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有很多的了解。
只看了总论的部分。 潘老师的翻译真好。
历时两个月 终于读完 受益匪浅
1. 这本译作的语言表达精炼、优雅,阅读起来毫无障碍,不愧是大家的翻译作品。2.比较法方法可以说是国内法学学术研究必须使用的方法,作为继受法国家,我们总是需要探究清楚某个制度在被继受国的原貌。唯有基于此,才能加以改造,适用到我国的国情语境下。但是,学术界的比较法研究却未必能达到这一最基本的要求。有一些文章,常常只是用外文文献作为脚注的点缀,看起来华丽,实则没有有价值的东西。3.另外还要注意到不管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均对我国的各个部门法均有影响,所以,将来的学术研究必须身兼两个法系的理论知识。故此,如何将大陆法系的理性倾向于普通法系的经验倾向结合起来,是今后个人学术研究的重要课题。如果说,大陆法系的概念与体系提供了思考的框架,那么普通法系的广泛判例将是某一法律制度的检验场。
比较法入门书。
责任编辑显然是位排版和字体变化使用的高手,书印得十分精美。只是个人觉得,正文部分字号还是略大,以及装订实在应该考虑锁线……话说,等下册出齐了之后能全套出个精装?
如果所有外国著作的翻译都能像此书一样精妙又流畅就好了。
补标
比上本好点,起码导论能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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