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帝国的法律

[美]卜德

出版时间

2016-05-31

ISBN

9787508659671

评分

★★★★★
书籍介绍

【内容简介】

《东鉴丛书·中华帝国的法律》是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教授克拉伦斯·莫里斯和汉学家卜德于1973年合著的中国法律史经典著作,出版以来已成为了解中国古代政治、法律、社会的必读书。

本书以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开设的《中国法律思想》课程讲义为基础扩充而成,主要以清朝的法律为研究对象。全书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情况和发展脉络;第二部分从《刑案汇览》里挑选了190个典型案例进行具体评析;第三部分分析了《大清律例》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情况。在分析大量案例和文献的基础上尖锐地指出:中国古代虽然制定了很多而且具有较高水平的法典,但传统的中国社会却不是一个由法律来调整的社会,法律以刑法为重点,不重视保护个人利益与契约行为。并集中探讨了儒家伦理与古代中国法律的关系等重要问题。

展读此书,不但可以较全面地了解中国古代的法制传统,而且能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运作、社会生态和风土人情有更亲切、确凿的认识。

“东鉴丛书”还包括待出的《寻求富强:严复与西方》《在传统与现代性之间:王韬与晚清改革》《胡适与中国的文艺复兴:中国革命中的自由主义,1917—1937》《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 : 民族主义话语与中国现代史研究》《日本的战争记忆与社会政治,1945—200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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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1、从法学视角研究中国古代史的海外汉学经典之作,全新了解中国古代的法制传统和社会的运作规则,多次再版,绕不过的经典。

2、尖锐地指出:中国传统社会不是一个由法律来调整的社会,法律以刑法为重点,不重视保护个人利益与契约行为。

3、最早以现代法学视角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经典著作,甫一出版就获得学术界高度关注,在读者、学者圈已建立学术地位和影响力,成为研究、学习中国法治史、中国古代史的书单中必有的经典。

4、总结中国古代律法之特征,追溯国人法律观念之渊源。法治话题始终是社会热点,书中对中国法治传统的总结对现实的法治建设有重要借鉴意义。比如,传统法律不重视民事行为,对于受到国家损害的个人或团体利益法律根本不予保护,以及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复杂关系都还在影响着我们现在的法律状况。

5、190个清朝案例展示,生动又充满细节,能让读者对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运作、社会生态和风土人情有更亲切、确凿的认识,包括了古代社会官员犯罪、强占民女、户籍制度、谋反大逆等罪责的处理,还包括殴授业师、亵渎神明等稀奇古怪的案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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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中国古代的成文法完全以刑法为重点,对于民事行为的处理要么不作任何规定(例如契约行为),要么以刑法加以调整(例如对于财产权、继承、婚姻)。保护个人或团体的利益——尤其是经济方面的利益——免受其他个人或团体的侵害,并不是法律的主要任务;而对于受到国家损害的个人或团体利益,法律根本不予保护……法典的编纂主要限于对社会长期流行的道德规范的整理、编辑;只有在其他行为规范不能约束人们的行为时,方才诉诸法律,否则法律条文很少被引用。总而言之,中国古代虽然制定了很多而且具有较高水平的法典,但传统的中国社会却不是一个由法律来调整的社会。

——卜德与克拉伦斯•莫里斯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海外汉学经典,以清代法律为切入点,全景展示中国古代法制传统与社会运作规则。
  • 精选《刑案汇览》190个案例,实证分析《大清律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与变通。
  • 指出传统中国非法律调整社会,重刑法轻民法,儒家伦理深刻影响法律制定与司法判决。
适合谁读
  • 对中国古代法制史、社会结构及政治运作感兴趣的历史爱好者与专业研究者。
  • 法学专业学生,希望从比较法视角理解中国传统法律特征及儒家伦理与法律关系者。
  • 对海外中国研究、汉学著作感兴趣,欲了解西方学者如何解读中国法律传统的读者。
读前提醒
  • 本书学术性强,后半部分案例繁多且枯燥,建议结合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参读。
  • 重点阅读第一篇理论框架及精选案例,不必逐字死磕所有条文,注重理解法律背后的社会逻辑。
  • 注意书中“例”对“律”的补充作用,理解清代司法官员如何在礼法之间寻求平衡与实用主义。
读者共识
  • 作为入门书极佳,提供了独特的海外视角,但部分读者认为后半部分案例罗列略显冗长枯燥。
  • 翻译质量获好评,但部分读者指出其学术深度不如瞿同祖著作,存在一定局限性。
  • 虽成书较早,但开创性地以实证案例研究法律史,仍是了解清代法制与社会生态的必读经典。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任何严肃的对中国社会的研究都应当从家庭开始,或者以家庭终结。中国的家庭制度一直是社会稳定、历史连续和个人安全的根源。同时它也是导致紧张、挫折和痛苦的原因。相对于其他因素而言,家庭一直是保证社会一致及压抑个人能动性的主要工具。"
  • "19·2道光二年(1822年)广东司现审案 《刑案汇览》卷七,《户律》 提督咨送胡六五儿聘定戴张氏之女妞儿为妻,过门童养。该犯 辐与妞儿行奸。[女子幼年入男家,长大以后与该男子成婚,这就是童养媳制度。在中国古代,童养媳制度的实行范围较为广泛。实行 这一制度的最初原因,可能是因为女家贫穷,难以养育该女子。童 养媳在男家的地位,较奴婢略高。] 惟妞儿究系已经过门童养,与未经过门者有间。将胡六五儿依男女定婚、未曾过门、私下通奸比依子孙违犯教令杖一百律,酌减一等,拟杖九十。[参见第19·1案的评注。为了使本案判决自枚一百减至校九十更具有说服力,判决强调“比依”子孙违犯教令律,而不是直接适用该律。]"
  • "中国的发电编纂者们并不强求制定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典。他们打算通过比照适用以及援引概括性禁律的方式,消除法律上的盲点。在司法官员们着手堵塞法律上的漏洞的时候,这个规定明确而详尽的法律体系本身,便是有益和有效的直男。甚至宽宥也基本是制度化的。除了涉及皇帝的个人事务,通常情况下,皇帝本人也尊重这一制度性规定。不过,在中国这样一个富于司法创造性的法律体系中,司法官吏偶尔的以即席判决方式代替严格按照法律条款本身明示的意思进行判决,这也不足为奇。我们感觉到不理解的恰恰在于:这种情况发生的太少。而在司法官吏真的进行即席判决时,也很少表现出刚愎自用、反复无常的态度;几乎在每一个案件中,他们都竭力想达到“罚当其罪"
  • "10·2 嘉庆十七年(1812年)说帖 《刑案汇览》卷一,《名例》 河抚题:张虎妮谋死纵奸本夫刘大用、弃尸灭迹一案。此案:张虎妮谋杀纵奸本夫刘大用,按例应拟斩候。[在这里,“纵奸"这一情节具有重要意义。丈夫纵奸,妻子将其杀死,只作为一般谋杀罪 处理,处斩监候刑;若并无丈夫纵奸这一情节,妻子杀死文夫,则应处斩立决刑。] 该犯于(嘉庆)十一年十二月犯事,至(嘉庆)十六年十一月始行破案。虽非事发脱逃,究属幸稽显戮。[如果及时破案,该犯应得刑罚当早已执行。] 该省将该犯比照斩候重犯脱逃二三年后就获例,改为斩立决,尚属允协,应请照覆。 如上文所说,本案判决属上述第二种情况。但实际上,本案情节与上述第二种"
  • "23·2 道光五年(1825年)案 《刑案汇览》卷一O,《户律》 直督咨:外结徒犯王庭选,侧取盐土,私煎自食,讯无贷卖渔利,惟拒伤巡役。 应比照“买食私盐”,杖一百;加拒捕罪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 王庭选可能居住在天津附近的海岸边,在那儿取盐土、私煎自食是极为方便的。根据本案的审判情况,我们可以推论,如果王庭选不“拒伤巡役”,他就不会受到惩处。给王庭选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因是“买食私盐”,而不是其“制造”私盐;而“买食私盐”的专门律条,又只能是“比照”适用。布莱斯认为:政府禁止民人私自煮盐、售卖营利,但若煮盐自食,则不在禁止之列。显然,本案的情况与布莱斯的观点有相左之处。另外,《户律·盐法》条例"
  • "86.2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案 (刑案汇览》卷五二,《刑律》 晋抚奏:李张氏于夫姑孀居多年,适听邻近有娶亲之家,顿萌淫念。随勾引伊夫前妻之子李明则通奸。李明则幼为该氏抚养,因被勾诱,亦即罔顾继母名分。均属淫乱蔑伦。 惟例无子与继母通奸作何治罪明文。将李张氏、李明则均比照“奸伯叔母”律,各斩立决。恭请王命,即行正法。"
作者简介
卜德(Derk Bodde),著名汉学家,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教授,冯友兰先生《中国哲学史》和《中国哲学简史》的英文译者,还著有《中国的第一个统治者》《中国物品西传者》《中国思想西传考》《托尔斯泰与中国》《古代中国的庆典》等书。 克拉伦斯·莫里斯(Clarence Morris)为已故的美国德克萨斯大学教授,另著有《律师如何思考》等。 ------ 译者 朱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著有《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等书。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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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中国法律初论
第一章 中国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 清帝国的法典及其编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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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读完了一半以上,后面细节的案例条文太多了就没有继续看。前面几章跟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脉相承,引用也是大量引用瞿同祖,不过写得更明确简练。后面主讲清朝的法律与案例,仔细讲了各种一些刑法的案例和判决,还挺好的,能了解当时很多犯罪的原因,由此窥探到底层的困苦。
历史学家和法学家合作,1960年代出版的一部清代法律史英文专著,今天来看依然值得一读。 读过一部分英文原著时,发现好几个句子在中译本中没见到,不知道其他还没对照的地方是不是还有漏译的。
可读性不强,主要是学术研究及案例集成。
翻译翻的好棒哦~
清朝法制史 2020.8.5
这么一看,清朝的司法审查制度也相当完善了,尽力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案情到底如何,到底怎么个来龙去脉,还是基层官员一句话的事情啊
《叫魂》参考书目。阐述了古代中国法律的渊源,定型于唐律,直到大清律例。从秦以严苛法律统一六国,二世而亡,到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中华文化注重教化,法律只作为辅助手段维护社会秩序,而不是私有财产。法律儒化,主要是刑法。且体现了古代的家庭关系和伦理制度,及古人对自然秩序的遵从。从引述的律例中,反映出农业社会的特征,也有维持统治秩序的条文,以及古人反对辩讼,轻生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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