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

G·拉德布鲁赫

出版时间

2005-02-28

ISBN

9787503654480

评分

★★★★★
书籍介绍

《法哲学》主要内容:对所有的作者来说,都有这么一个时刻——因为他自己会感到这个必要性——用来整理、了结自己的工作,并且把有生之年的剩余时间腾出来给其他任务。《法哲学》就是笔者对法哲学方面工作的一个总结。《法哲学》是《法哲学大纲》的第三版。第二版仅仅是1922年对第一版的重印,所以第二版上的出版年份写的还是第一版的年份,1914年。当时需要一个新版本,而要彻底改写又是不可能的,但在战争和革命这样划时代的重大事件之后,我们已经认识到了做全面修改的必要性。在新版上仍然标注原版的年份也可以说明,这种形式下的新版并不要求把笔者出版此书时的思想状态体现出来。现在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个新版是以对全书重新阅读的记录为基础的。与其说这是一个新版本,不如说它是本新书,比如总论11章一15章)和个论(16章一29章)的一些章节就是新收录进来的。在个论中,笔者并没有把对个论的每一方面的对象加以详尽论述当作自己的任务,而是要开始研究总论所强调过的观点所指向的对象,并且用一个总论中的实例来检验其正确性。然而与此同时国家哲学(Staatsphilosophie)被剔除了出来,就此而言他也与法哲学分开了。即使是在老版中讨论过的部分也做了各种各样的改动,有些改动是对以前错误的更正,比如,在法律中体现正义的合目的性(Zweckm

igkeit)被赋予了独立的含义;另外一些改动,比如关于意志自由(Willensfreiheit)问题的论述被删除了,这么做,不是因为笔者认为这一段是不正确的,而是因为它在前后文关系中是多余的;还有,许多以前详细的阐述也被缩减了。一些措辞,以及整《法哲学》的论调可能都有所改变,因为当年从年轻人嘴里说出来听着很自然的东西,在近二十年之后再从这已然老去的人的嘴里说出来,就显得很不真实了。当然也有可能,一些人会觉得老版(VII)比新版更好,然而,老版离我们并不遥远,新版也并没有替代它,而只是站在了它的旁边。但是笔者自始至终都信奉一种思考方法:“愿意停留在人们称之为启蒙运动之前的漫漫长夜中”(拉伦茨,Larenz)的理性主义(Rationalismus)。和“将自己当作完全非科学理论结果”(绍尔,Sauer)*的相对主义(Relativis—mus),而相对主义没有追赶非理性主义的时尚。当然,《法哲学》中所主张的理

性主义并不认为,这个世界能够被理性(Vemunft)整除而不余一物;它在对终极矛盾的理性揭示中,而不是在非理性的迷雾中,看到了自己的任务。作者还赋予了当代相对主义比《法哲学》第一次出现时更大的意义。因为,相对主义是民主在思想上的前提:民主拒绝把自己和确定的政治观点视为等同,而是准备将对国家的领导委托给任何一个能够获得多数的政治观点,因为它没有找出一个衡量政治观之正确性的明确标准,也不认为可能存在一种超越党

派的立场。相对主义及其学说认为,没有一个政治观点是可以被证明或者是反驳的。这非常适合抵制在我们周围的政治斗争中及其常见的自以为是,它自称在政敌那里只能看到愚蠢和敌意:如果没有一个政党的观点能够被证明,那么我们就应该为与每一个立场相对立的观点而斗争;如果没有一个观点可以被反驳,那么与每一个立场相对立的观点都应该被关注。这样,相对主义同时给我们传授了对自己观点的坚决性和对相反观点的正义性。

这里的法哲学,1914年作为一个微小的贡献,被归入了当时研究论文的一个系列丛书中,这个丛书是在法哲学研究停顿了几十年之后——这期问只有鲁道夫•施塔姆勒维护着法哲学的旗帜——使其重新开展起来的。从那以后,文献的数量得到了难以估算的增长,因此,笔者也无此能力在此书中把所有文献都深入研究一遍。鉴于在其他教科书(施塔姆勒,绍尔)中有充足的文献说明,我认为也就没有必要把它们在这里一一列举了。

我认为,与其让学习者知道法哲学是什么,不如让他们知道法哲学是怎么样的,我想要让他们少囿于结果,而多引导他们进行法哲学的思考。我要让那些一同的追求者,特别是那些朋友——我最喜欢把他们当作是我的读者——回想起那句贺拉斯(Horaz)的诗:

再会吧,一路平安!你有比我知道的多得多的智慧,

于是诚实地告诉我:不智之处,与我一起体味。

拉德布鲁赫(1878-1949),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他一生著述甚丰,涉猎广泛,曾两度出任魏玛共和国司法部长,又长期遭到纳粹政权的排挤和压迫。他的法哲学源于新康德主义哲学,是新康德主义梅德堡学派在法哲学方面的代表人物。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本书系统阐述黑格尔以自由意志为核心的法哲学体系,严格遵循从抽象法、道德到伦理的辩证发展逻辑。书中深入剖析了人格、所有权、契约等抽象权利概念,进而批判康德式主观道德的局限性,最终论证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作为客观伦理实体的必然性,展现了精神在现实制度中实现自由的完整路径。
  • 黑格尔在此书中对近代政治哲学进行了全面清算与超越,尖锐批判了霍布斯的机械契约论、卢梭的公意概念及浪漫主义对理性的蔑视。他坚持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反对将法律视为单纯的个人意志或暴力强制,强调法律必须体现普遍理性与特殊自由的统一,为现代法治国家提供了深刻的哲学辩护。
  • 书中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论述极具洞察力,明确指出市民社会是私利冲突的战场,必须通过国家这一更高伦理实体来调和矛盾。同时,作者揭示了黑格尔思想中保守与进步的双重性:既捍卫启蒙自由底线,又依附于当时德国专制体制,这种张力使其理论成为理解德国古典哲学及后续马克思主义批判的重要源头。
适合谁读
  • 适合对德国古典哲学、政治哲学及法理学有深入研究需求的学者与研究生。本书逻辑严密、概念抽象,要求读者具备扎实的哲学基础,能够理解黑格尔辩证法的运作机制,并愿意投入大量精力去梳理其从抽象概念到具体制度的推演过程,不适合寻求浅显法律实务知识的普通读者。
  • 适合希望探究现代国家合法性、法律本质及社会秩序哲学基础的读者。通过本书,读者可以了解黑格尔如何回应启蒙运动以来的自由主义挑战,理解为何他认为个人自由必须在伦理共同体中才能实现,这对于反思当代社会中的个人主义、法治危机及国家角色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 适合对马克思主义思想源头及德国历史哲学感兴趣的读者。书中包含大量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矛盾、阶级关系及历史发展的论述,读者可借此追溯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与继承关系,理解德国观念论如何影响后来的社会批判理论,从而更深刻地把握西方政治思想史的演变脉络。
读前提醒
  • 阅读前需明确本书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实证法学教材,而是探讨‘法’之理念与正当性的哲学著作。书中‘法’对应德语Recht,涵盖权利、正义及法律制度,而非单纯的法律条文。读者应摒弃对具体法律案例的期待,转而关注黑格尔如何通过逻辑推演构建其庞大的伦理国家体系,避免陷入概念误读。
  • 本书翻译版本众多且质量参差不齐,部分译本存在严重误译或晦涩难懂的问题。建议读者选择权威译本,并配合相关导读或研究文献辅助阅读。遇到难以理解的段落时,切勿强行推进,应反复研读上下文,必要时参考德文原文或英文译本,以确保准确理解黑格尔的辩证逻辑与核心观点。
  • 阅读过程中需警惕将黑格尔观点简单等同于现代极权主义或保守主义的倾向。应结合19世纪初德国落后的政治现实,理解其理论中‘调和’与‘批判’并存的复杂面向。读者应保持批判性思维,既要领会其体系建构的宏大智慧,也要识别其理论中为专制辩护的局限性,避免片面解读。
读者共识
  • 读者普遍认可黑格尔在法哲学领域的开创性贡献,认为其体系包罗万象、逻辑严密,对抽象法、道德与伦理的划分具有里程碑意义。尽管部分读者批评其翻译质量不佳或表述晦涩,但多数观点认为,只要克服阅读障碍,就能领略到其思想的深刻性与前瞻性,对理解现代法律与国家理论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 读者一致指出黑格尔思想中存在的保守性与官方立场,认为其理论在某种程度上为当时的专制政权提供了哲学辩护。然而,也有大量读者反驳这种简单化的批判,强调黑格尔在坚持启蒙自由底线、批判封建残余及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矛盾方面的进步性,认为其思想内核是追求理性与自由的实现,而非单纯维护旧秩序。
  • 读者普遍认为本书难度极高,不适合初学者直接阅读,建议先学习黑格尔逻辑学或相关导论。同时,读者强烈谴责某些前言或评论对黑格尔的歪曲解读,认为这误导了公众认知。大家呼吁读者应独立研读原著,摒弃偏见,客观评价黑格尔在政治哲学史上的地位,并警惕将现代政治问题简单投射到历史文本中的做法。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第142节 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它是活的善,这活的善在自我意识中具有它的知识和意志,通过自我意识的行动而达到它的现实性;” 第143节 因为意志的概念和它的定在(即特殊意志)的这种统一就是知识” “第144节 (甲)代替抽象的善的那客观伦理,通过作为无限形式的主观性而成为具体的实体。具体的实体因而在自己内部设定了差别,从而这些差别都是由概念规定的,并且由于这些差别,伦理就有了固定的内容。这种内容是自为地必然的,并且超出主观意见和偏好而存在的。这些差别就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规章制度。 补充(实体性的伦理) 整个伦理既有客观环节,又有主观环节,但是两者都只是伦理的形式。这里,善就是实体,就是说在客观的"
  • "“第158节 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而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因此,在家庭中,人们的情绪就是意识到自己是在这种统一中、即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实质中的个体性,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成为一个成员。” “但爱是感觉,即具有自然形式的伦理。在国家中就不再有这种感觉了,在其中人们所意识到的统一是法律,又在其中内容必然是合乎理性的,而我也必须知道这种内容。爱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我不欲成为独立的、孤单的人,我如果是这样的人,就会觉得自己残缺不全。至于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而别一个人反过来对我亦同。因此,爱是一种最不可思议的矛盾,决"
  • "“附释 人们有时认为婚姻本身不是建立在自然法上,而光是建立在性的本能冲动上,并且还把它看做任意缔结的契约。人们有时甚至根据男女人口比数的物质关系来替一夫一妻制找外在的根据,有人光提出幽暗的感情作为禁止血亲通婚的理由。以上这些见解都是以自然状态和法的自然性那种普通观念为根据,而缺乏合理性和自由的概念的。”"
  • "“对夫妻共同财产加以限制的婚姻协定,以及继续给予女方以法律上辅助等等的安排,只有在婚姻关系由于自然的死亡和离婚等原因而消灭的情况下,才有意义。这些都是保障性的措施,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家庭成员各从共有物中取得其应有部分。但是这种权利可能同家长的支配权发生冲突,这是因为在家庭中伦理性的情绪还在直接的阶段(第158节),于是不免于分歧和偶然性之弊。”"
  • "“离婚) 因为婚姻所依存的只是主观的、偶然性的感觉,所以它是可以离异的。相反地,国家是不容分裂的,因为国家所依存的乃是法律。诚然,婚姻应该是不可离异的,但我们也只是说“应该”而已。又因为婚姻是伦理性的东西,所以离婚不能听凭任性来决定,而只能通过伦理性的权威来决定,不论是教堂或法院都好。"
  • "“承认有权任意订立遗嘱,很容易造成伦理关系的破坏,并引起卑鄙的钻营和同样卑鄙的顺从。这种承认更使愚昧任性和奸诈狡猾获得机会和权能,把立遗嘱人死亡后(那时财产已非为他所有)生效的虚荣的和专横而困扰的条件,同所谓善举和馈赠结合起来。”"
  • "“然而宠爱是任性的,它可用这种或那种不光彩的手法获得,也可能同这种或那种愚蠢的理由相联结,此外,被指定为继承人的人可能因此被要求去做最卑鄙龌龊的事。在英国,异想天开的事屡见不鲜,而与遗嘱相关的愚蠢想法更是层出不穷。"
  • "“(作为特殊性的领域的社会) 这里,普遍性是以特殊性的独立性为出发点,从这一观点看,伦理看来是丧失了,因为对意识说来,最初的东西、神的东西和义务的渊源,正是家庭的同一性。但是,现在却出现了这样的关系,即特殊物对我说来应当成为最初规定者,从而伦理性的规定也就被扬弃了。"
作者简介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年8月27日—1831年11月14日),德国哲学家,出生于今天德国西南部符腾堡州首府斯图加特。18岁时,他进入图宾根大学(符腾堡州的一所新教神学院)学习,在那里,他与荷尔德林、谢林成为朋友,同时,为斯宾诺莎、康德、卢梭等人的著作和法国大革命深深吸引。1801年,30岁的黑格尔任教于耶拿大学,直到1829年,就任柏林大学校长。 1831年在德国柏林去世。
目录
总序 (1)
《法哲学》中译本序 (1)
作者简介 (1)
译者简介 (1)
德中文缩略语对照表(Abkiirzungen)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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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和康德的缘分
二刷:1、新康德主义,在实然和应然之间存在着一个范畴的鸿沟,并且从“是”不能推导出“应该是”,强调二元方法论,体现为,现实与价值的区分—实证法与正义的分离;2、涉及价值与超越价值,“宗教是对所有存在的最终肯定,是不考虑被爱者是否有价值,是超越幸福和不幸的极乐,是超越罪与非罪的宽容,是超越一切理性和困扰的和平,是上帝的孩子们快乐的、形而上的无忧无虑”;3、三种价值,个体价值、集体价值与作品价值——个人主义(自由),超个人主义(国家),超人格(文化);4、人意味着自我目的,所有终极的约束都体现为自我约束;5、五分钟法哲学,第四分钟“人类的不完善使法所有的三个价值:公共利益、法的安定性和正义,在法律中不是总能和谐统一”,需要权衡,第五分钟“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
好难
以后读慢点了。慢慢来。
二刷。
拉氏在坚持海德堡学派三元方法论的基础上,将法律概念定义为“有意识服务于法律理念的事实”(即涉及并追求价值的文化事实),并进一步强调了法律理念与正义的高度相关,然而依照亚里士多德的正义阐述,正义理念以平等为基础但却徒具形式,不含判别标准等内容,因此需要目的理念(指向个体价值、集体价值与作品价值的三元价值理念)作为填充,而相对的,不稳定的目的理念必将导致法律应然内容的不安定,进而引出法的安定性理念。正义、合目的性与安定性处于交叠的关系中,一般处于优先顺位的安定性也将常常受到前两者的挑战,进而造成法资格与法效力的消灭。 拉氏虽颇多论点均强调对实证法安定性的重视,但整体仍坚持道德对于法律约束力的实在支撑,因而仍是秉持反实证立场的。 不得不吐槽,翻译语法错漏之多的确有失水准。
就这本书而言,我也采用通常的观点,将其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的哲学性较强,需要读者有一点哲学基础(至少要对新康德主义和康德有部分了解)。后者,在基于总论的基础上,对现行的法律或者说法律概念进行论证(用康德的话来说就是批判),还是比较精彩的。当然对于读者来说,你可基于书后末尾的5分钟法哲学内容判断你是否愿意继续阅读。至于书末尾的法哲学导论,我个人还是推荐将整本书阅读完之后,再做浏览。
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 逻辑赞
读这个还是需要一些知识储备。。还好有博登海默的法理学当前置,要不然读得更费劲
翻譯不行,讀到中間可能會恍然大悟串起來,但是前邊真的太難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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