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修订本)

朱锦清

出版时间

2019-05-01

ISBN

9787302527091

评分

★★★★★

标签

法学

书籍介绍

与国际接轨的公司法学教材,必须跳出学术界,向两个方面寻求素材:第1是实践部门,主要是我国法院的判例以及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实务;第二是国外的判例、规则和学术讨论。除此之外别无他路。本书正是在这两个方向上努力的。本书是作者30年的教学的经验总结和研究成果研究成果,资料详实,可供法律、经济、管理领域的人士阅读,受众面较广,具有长期的研读价值。

AI导读
核心看点
  • 融合中美司法实务,突破传统教材局限
  • 结合会计金融知识,跨学科解析公司治理
  • 大量引用判例,强调法律服务于商业实践
适合谁读
  • 法学专业学生及公司法研究者
  • 从事公司法律实务的律师与法务
  • 对商法、经济及管理感兴趣的读者
读前提醒
  • 内容详实厚重,建议挑选重点章节阅读
  • 部分美国案例翻译生硬,需结合背景理解
  • 注意区分中美法律差异,勿直接套用中国法
读者共识
  • 语言通俗风趣,兼具学术深度与可读性
  • 案例丰富但篇幅冗长,阅读体验两极分化
  • 国内公司法教材中极具国际视野的佳作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作为公司法律师,当你代理客户与公司交易的时候,出于谨慎可以要求对方出示有权代表的充分证据。什么样的证据才算充分呢?如果事项在董事会的权限之内,董事会授权的决议文本是充分的证据,必要时还可以加上会议的正式记录股东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也一样。对于决议文本的真实性,简单的办法是让公司的有关人员认证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在一笔大的交易成交的时候,谨慎的律师还可能要求查看公司的章程和规章,确保这些文件中不存在漏洞,比如章程中可能要求非常的程式或者含有某个条款限制厂董事会的权力,从而使其对法定代表人的事先授权或事后批准产生问题。不过,对权力的调查必须适度,过度了就会降低交易的效率,也会引起对方的不快。"
  • "中国法学的落后集中反映在教材上。内容空洞无物、语言枯燥乏味的法学教材耽误了一代又一代的莘莘学子,浪费了他们的时间和精力,扼杀了他们的兴趣和热情。本来,教材的编写要以现有的科研成果为基础,从中系统地吸收养料。可是学风浮夸,制度低效,法学界尤甚。发表出来的所谓成果和论文大都是无用的学术垃圾。教材的编写者们即使是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教材上不去,年轻一代的基础打不扎实,科研就没有后劲,反过来又制约教材质量的提高。要突破这个恶性循环的局面,写出与国际接轨的教材来,必须跳出学术界,向两个方面寻求素材:第一是实践部门,主要是我国法院的判例以及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实务;第二是国外的判例、规则和学术讨论。除此之外"
  • "我国法学界在讨论一个法律部门时,经常会说到该部门法的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或广义和狭义。套公司法来说,1993年颁布、2005年修改的现行《公司法》就是形式上的、狭义的公司法;而实质或广义的公司法则是包含了形式公司法和其他一切调整公司的法律。于是,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反垄断法、合同法等许多法律法规中涉及公司的规定便都包含在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中了。这种定义的方法也适用于别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刑法典是形式上的和狭义的刑法:环境保护法中的刑事罚则、证券法中的刑事罚则等都可以归入实质意义上的或者广义的刑法。 不过,对公司法来说,除了关注广义的公司法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关注公司的组织 文件——公司章程和公"
  • "……但是法院为了批准查阅却无视现实,大唱高调,什么违背商业基本道德、增加商事关系中的不信任感、不应得到公众和法院的认可,等等。要知道,商场的竞争是极其残酷的,法律应当实事求是,对这些客观存在的、冷酷无情的利益关系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公正的处理。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养成良好的商业道德。法律规则必须充分考虑到人性恶、道德坏的现实可能,防患于未然;而不是想当然地认定道德好,依赖道德好,在这种想当然的基础上裁判纠纷。"
  • "今天的公司都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成立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也确实是法律的拟制或产物。法律可以改变公司的运作方式,规定公司的交易规则。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公司必须听命于法律,任何活动都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过,这些都不能改变公司第一性、法律第二性的事实。法律对公司的调整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它应当从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出发,服务于公司的经营,而不是凭空给公司制造麻烦。法律为公司服务得好,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公司的经营效率就会高,社会经济的发展就顺畅;服务得不好,违反了客观经济规律,社会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
作者简介
朱锦清,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生毕业后在北京大学法律系执教数年,为系里开创了农业法课程。曾在美国明尼苏达、密西根、耶鲁、纽约四所大学的法学院学习,一共完成了118个学分,而后又在联邦地区法院和华尔街z好的律师事务所Sullivan & Cromwell工作,因而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和实践基础。1997年回国后在浙江工商大学任教至今,著有《证券法学》《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调整》等。
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 1
第一节 什么是公司 1
一、公司简介 1
二、定义讨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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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花了一个月的时间读完,实际上也是圂囵吞枣,很多美国法官判文只是匆匆读了,没好好消化。看到了后半部分(这部分和证券法关系更为密切)能明显明显感受到我国资本市场的落后,因为相关案例几乎都是源于美国,我国的几乎可以忽略,所以后部分读起来比较痛苦,因为美国的一些公司经营惯例我不了解。此外判文翻译也比较生硬,有些公司的名字已经大家都认可的译名但这里没翻译好(印象最深的是swiss credit直接被音译了)。然后kindle版本的判文和正本没有字体区别,导致我经常分不出这两者。
有点网红的意思,想当然的说法很多,看到公司合并这部分,所谓三角合并的定义,忍俊不禁,不敢恭维。
必须打满分的一本书,公司法解释的深入浅出,理解法条背后的法理和逻辑,几乎每项条款都对应案例分析,常备工具书系列
商法本来就该是轻教义推理重类型化。看到有人说作者过于推崇英美公司法,我只想说,商法包括合同法本来就是英美为优。你可以说英美商法虽然先进但是不一定适合国情社境balabala,但是不承认人家好那就只能是你的问题了嗷
所有的经验教训都由于“人性”的存在而显得有点适用力不足。在公司法学中,公司制度的构建是为了克服人性变化无常作为着手点。 我们尊重法学就是尊重制度,相信他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而只为我们心中高尚的理想所服务。
谁看谁知道~牛逼的。
美国法中国法混着的,案例挺多,当故事看挺好玩,如果同种坏结果的造成人要么坏要么傻,往往会轻判那个傻的,可是怎么知道那个人不是又坏又聪明又可以装傻子的人呢? P.S. 谢谢约自习局的小伙伴喊我上自习 否则这书大概率就被我扔一边再也不会看完了
唉,读了400多页,时间有限,等日后再读吧。书的内容案例丰富,语言通俗。
十分重视判例,主要通过判例的方式阐释制度逻辑,不纠结于“定义”、“概念”,编排逻辑不拘一格,甚至可以说是在用判例法的方式研究公司法。
总结是中国「公司法」如何向美国「学」习。1.非传统教材,详见序言明白本书用意。废话极少没有学究气,创作用心良苦,收集和翻译工作量巨大2.集法律财税金融经济管理于一体,法律人必备跨学科学习3.法律方面均以案例为出发,深入审判实践后归总先例或成文法,体现法律与实践相互纠缠的过程,搬运大量美国案例,深刻理解司法和市场的区别。不足1.案例太多太长,建议先列结论2.不免刻意的捧一踩一,可多分析先进的成因和落后的本质3.口语化导致文字排版不清晰,要在大篇幅中找重点4.最吃力是名称的翻译没采用严谨的翻译规范。适合有多学科基础做比较法研究的人,学习裁判思路、发达市场和利益集团关系。即便诸多需要改进要扣1星,但商法一直是市场的产物,仿照温伯格案第7脚注“只要有真正意义上的领路人,前进就是必然的”,应该5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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