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古代、中世纪、近代部分)

高鸿钧, 赵晓力

出版时间

2015-09-01

ISBN

9787302402596

评分

★★★★★
书籍介绍
《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古代、中世纪、近代部分)》是一本富有新意的西方法律思想史教材。作者阵容强大,均是该领域的专家,其成果代表了国内前沿水平,反映了国外新研究成果。该书内容丰富,阐述清晰,分析深入;全书有总体布局的筹划,各章有专题研究的特色。 《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古代、中世纪、近代部分)》适合作为法学本科生的专业课教材;也适合法学研究生,其他相关专业的学生、教师、研究者以及对西方法律思想感兴趣的读者阅读。
AI导读
核心看点
  • 系统梳理古代至近代西方法律思想脉络
  • 深入解析阿奎那自然法与奥古斯丁神学
  • 权威专家编写,代表国内法学前沿水平
适合谁读
  • 法学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必修教材
  • 对西方法律思想史感兴趣的普通读者
  • 需要系统了解西方法律演变的研究者
读前提醒
  • 内容深奥,建议配合原著深入研读
  • 部分章节逻辑复杂,需耐心梳理概念
  • 适合作为索引引导,非终极理论读本
读者共识
  • 国内西方法律思想史教材中的佳作
  • 适合作为入门指引和后续阅读地图
  • 部分章节晦涩,存在质量参差不齐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托马斯认为,法律(lex)是由治理社会的人为了公共利益所颁布的理性的命令。从这个关于“法律”的定义所包含的“关键词”中,“公共利益”指出了法律的目的,成为法律有效性的最终根据;“由治理社会的人所公布”指出了法律的来源以及构成有效之法律的必要条件;“命令”一词表明,作为社会建制,法律必须含有强迫与制裁的力量,可将违法者处以各种刑罚,因此,它必须是“命令”,而非“建议”、“主意”或者“劝告”等;“理性的”则表明,法律是理智行为,而非单纯的意志行为,因此,法律必须是“合理的”,不仅要合乎“天理”与“人情”,而且要合乎“时宜”。"
  • "既然德性是使其拥有者为善,那么,法律的功效就是使其接受者成为善人。如果立法者所谋求的是真正之善,即合于公共利益,那么,立法者所立之法就会使遵守它的人成为绝对的善人;如果立法者所谋求的不是绝对的(真正的善),而是以利己或者与正义相违背为目的,那么,其所立之法便不会使人成为绝对的善人,而只能是相对的善人——仅仅对制度而言是善人。"
  • "从法律关乎并指导人性行为的角度讲,有的行为原本就是善的,是德性行为,对此,法律的任务是命令或控制;有的行为原本就是恶的,是有毛病的行为,对此,法律的任务就是禁止;还有的行为原本是中性的,对此,法律的任务则是准许。托马斯指出,人人都畏惧惩罚,法律则以此来保证人守法,因此,惩罚是法律的效果之一。"
  • "掌管万物的上帝的理性(智慧)便毋庸置疑地具有“法律”的意义。“永恒法”就是一种在上帝的理智内的智慧原则,上帝藉此引导一切受造之物的行为即活动,使其朝向整个宇宙公益。由于上帝的理性不在时间之内,它是永恒的,那么,源于上帝之理性的法律便具有永恒的意义。"
  • "法律是指导人的行为达及其目标的计划。正如工厂中的工作计划常常是由为首的技师下达到具体实施操作的技师手中,永恒的法律既然是最高统治者的统治的规划,那么,下级统治者的统治规划必然是源自永恒的法律;永恒的法律之外的所有其他的法律,都是下级统治者的统治规划。这也就是说,所有法律都是源自永恒的法律。"
  • "善人完全服从于永恒的法律,常常会依法行事;恶人虽然也属于永恒法律的管辖,但由于他们对善的认知关于德性的自然倾向都不完美,他们的行为也就不尽完善。恶人在行为方面的不完善要以受苦为补偿——按照他们在遵守永恒的法律的行为方面的欠缺,他们要接受永恒法律所订立的责罚。"
  • "托马斯认为,所谓习惯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正式的和本质性的,就此而言,自然法不是习惯,因为它出自理性。一个人所做的事情,不同于这个人做这件事情的根据。习惯的另一种意义指的是人惯常的持有。自然法有时也会以常态的方式存在于理性中,在此意义上,自然法就是习惯。"
  • "第一,人具有与一切实体共有的向善倾向。一切实体按其本性来讲都趋向于保护自己的存在。根据这样的倾向,凡是能用以保存人的生命并且阻止影响生命的障碍的,都属于自然法。第二,人有指向较特殊的事物的倾向,这是基于人与其他动物共有的天性。就此而言,大自然教给一切动物的都是自然法,如:男女的结合,子女教育等。第三,人具有由理性出发的向善的倾向,倾向于过社群生活。就此而言,凡是与此倾向相关的,都属于自然法,例如,排除愚昧,避免冒犯一起相处的人,以及其他与此相关的事物。这三点由自然法的首要诫命“趋善避恶”衍伸而得。"
用户评论
放弃那种试图寻找一个所谓的框架来论述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幻想。也就是说,并不存在一种连贯的分析和进路来展示不同时代思想家有关法律思想的思考。因为法律思想史的“史”没有体现出“法律思想”在历史中的清晰脉络(实际上这个脉络也并不体现在“法律”之中)。此书对多元性的追求其实就是对一体性的放弃的明智选择,并且也没有以“法律思想”作为历史时代划分的依据,而是更多依照了历史的一般研究作为划分标准。(与伯尔曼依照观念划分时代是一个很好的对比)。另,法学理论的内容本身就难以被界定而且一般被认为是独立和交叉的学科。不要所谓的“框架”的好处就是能更清晰地阐释边缘和交叉同时又不淡化边缘和交叉的存在和意义。
作为教材很不错
很棒的工具书
用作资料
先标了。
应该是大陆目前为止最好的西方法律思想史教材。
康德和黑格尔看得头晕晕 @2021-03-22 00:11:24
复杂而老旧,但是高老师作品加一星……
七月三十一日,晚,晴,愉悦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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