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是法治国家的路径选择,同时也是防止权力专横的有效手段。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使得再细腻的法律都可能存在漏洞。如何解决法律漏洞?如何保障法律能被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西方国家走上了两种不同的道路:欧洲大陆各国严格地限制执法者创制法律的权力,而英美法系各国则谨慎地要求法官解释法律以创造先例。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法律的阙如和改革开放以来激剧的社会转型,法官从被动的法律适用者变成了主动的法律解释者,法律解释也因此演变成为司法解释,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种集体的、抽象的造法模式。应该说,造法性司法解释具有解决我国法律纠纷的正当性,开创了法律解释的中国模式,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法律解释制度,走出了一条我国法律治理的新型道路。
洪浩,1967年6月生,湖北省黄梅县人,法学博士。现任武汉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刑事诉讼法学科负责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系武汉大学诉讼法学科博士点创始人之一;国家“201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全职教授。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检察理论研究会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