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

劳伦斯·弗里德曼

出版时间

2016-07-01

ISBN

9787301272510

评分

★★★★★
书籍介绍

《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是美国著名法学家弗里德曼教授一本重要的著作。在法律史上也享有重要地位。作者从不同的学科领域对20世纪美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梳理和阐释,该书出版后,在美国法学界产生了重要影响,是研究美国法律的重要参考书,该书的出版和引进,将为国内读者打开一扇全面了解美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之窗。

(美)劳伦斯·弗里德曼Lawrence M. Friedman著,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文化,其著述很多,并有多部作品被翻译为中文,如《选择的共和国》、《法律和社会》等。译者:周大伟。旅美学者,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特约研究员。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本书并非枯燥的法条罗列,而是深刻揭示法律作为社会产物与反映的本质。作者劳伦斯·弗里德曼从社会学视角出发,梳理20世纪美国公法、私法、刑法等领域的演变,展示法律如何随社会结构、经济危机及民权运动而动态调整,强调法律与社会力量的互动关系。
  • 内容涵盖罗斯福新政、二战后福利国家建设、民权运动及里根时代等关键历史节点,详细记录政府职能扩张、证券监管建立、种族隔离废除及家庭法变革等重大事件。通过大量真实案例与历史细节,呈现美国法律制度在应对社会危机与道德变迁中的具体实践与困境。
  • 书中深入探讨法律职业化进程、哈佛案例教学法的普及、大型律所组织模式演变及法律文化输出。作者批判性地指出法律并非中立工具,而是受政治权力、种族偏见及阶级利益影响,同时揭示美国法律体系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影响力及其内在矛盾,提供宏观历史视野。
适合谁读
  • 对美国法律史、社会学及政治学感兴趣的研究者与学者。本书提供宏观视角下的法律与社会互动分析,适合希望深入理解美国制度演变逻辑、法律文化背景及社会控制机制的专业人士,作为研究美国社会变迁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参考材料。
  • 法学专业学生及法律从业者。书中涉及大量美国公法、商法、刑法及程序法的历史沿革,有助于读者理解现行美国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局限。但需注意,本书侧重历史与社会分析,而非具体法律实务操作,不适合寻求具体法律条文解读的读者。
  • 对中美社会对比、历史变迁及公共政策感兴趣的普通读者。书中关于大萧条应对、民权斗争、性革命及政府角色转变的叙述,具有普遍的历史警示意义。读者可通过此书了解美国社会如何在冲突中寻求平衡,反思法律在维护秩序与促进正义之间的复杂角色。
读前提醒
  • 本书篇幅巨大且内容庞杂,建议读者根据自身兴趣选择性阅读。若关注社会史,可重点阅读涉及民权、犯罪、家庭及社会控制的章节;若关注制度史,可跳过部分社会描述。切勿将其作为美国现行法律实务指南,书中案例多为历史背景分析,不具备直接法律效力。
  • 中译本翻译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术语及语句晦涩难懂,严重影响阅读体验。强烈建议读者在条件允许下阅读英文原版,或配合其他权威译本对照阅读。若必须使用中文版,需保持批判性思维,警惕因翻译错误导致的误解,必要时查阅原始文献或英文资料核实关键信息。
  • 阅读时需警惕作者潜在的价值判断与意识形态倾向。书中对某些历史事件的评价可能带有特定立场,读者应结合其他史料进行交叉验证。同时,书中部分章节存在凑字数或重复叙述之嫌,阅读时应保持耐心,提取核心观点,避免陷入琐碎细节的泥沼,注重把握整体历史脉络。
读者共识
  • 读者普遍认为本书是一部宏大的美国社会史而非纯粹法律史,作者以社会学视角剖析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与思想深度。尽管部分章节偏离法律主题,但其对20世纪美国社会变迁的全景式描绘,使其成为理解美国社会结构、文化价值观及政治生态的重要窗口,值得深入研读。
  • 中译本翻译质量受到广泛批评,被指错误较多、语句不通、术语不规范,严重损害了阅读体验。多位读者建议直接阅读英文原版,或仅将中文版作为辅助参考。尽管原著内容优秀,但糟糕的翻译使得中文版评分大幅降低,读者在获取信息时需付出额外精力甄别翻译错误,体验不佳。
  • 本书内容过于宽泛且缺乏深度,部分章节被指蜻蜓点水、流于表面,不适合寻求具体法律知识或深入案例分析的读者。作为入门读物尚可,但无法满足专业研究需求。读者反馈书中缺乏详细注释与案例展开,查阅困难,且部分观点被认为浅显或带有偏见,建议谨慎选择阅读目的与方式。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充斥在纽约。1931年沙利文与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Sullivan&Cromwell)有26个“合伙人和主要助理律师”,号称其业务跨及纽约、巴黎和布宜诺斯艾利斯。6当律师事务所的规模逐渐壮大的时候,便面临如何去组织运作的问题。他们采用的对策通常被称为“凯威制”(Cravath system),它是由一间华尔街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保罗·凯威创设,并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在他的事务所里推行。在凯威之前,律师事务所几乎毫无组织性,每位合伙人都是独立执业,通过助理或者法律系学生无偿劳务来协助执业。凯威让这个系统变得稳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被分成两个阶层,合伙人和助理律师。助理律师通常是"
  • "如今,不少人都在谈论“美国衰退论”。其实,经历了一百多年的迅速发展后,美国进步的速度的确放慢了很多。但是,这个国家在知识、财富和经验方面仍然在不停的积累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仍处在某种“进步的运动”之中。只是和有些新兴国家相比较,显得进步放缓并且相互距离显得缩短而已。1998年,美国前国务卿玛德琳·奥尔布赖特在谈论美国时曾经说过,或许恰恰因为全球化加快了步伐,美国不再是“不可或缺的力量”,但却是无法忽视的力量。如果说托马斯·杰斐逊就曾说过“每个人都有两个祖国,他自己的国家和法国”,那么,今天的世界上,每个人也大致都有两个国家一自己的国家和美国。美国的文化在这个地球上几乎无处不在,它的经济和军"
  • "女人和黑人依然是司法职业界的罕有生灵。到19世纪末,大部分州才刚准许女性律师在该州执业。但是从来不曾出现大量的女性律师。如前所述,在费城,1905年只有3位女性律师,即便到了1920年,依据登记记录,也只有4位执业的女性律师。在那一年艾达·刘易斯·索耶(Ada Lewis Sawyer)加入罗得岛州司法界,成为该州第一个被允许执业的女性律师。”纽约市的西伦·斯特朗(Theron Strong)在1914年出版的回忆录中声称,他“从未在法院中看过任何一位女性出庭辩护”,甚至也只有一次偶遇过一位女性律师。因此他认为自己可以很有把握地说,“除了极罕见的例外,在法律界兄弟会中,不用指望会有女性出现”。"
  •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哈佛教学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它的影响力已经远离它的发源地(马萨诸塞州剑桥市)。在20世纪早期,哈佛教学法取得全面性的胜利,横扫所有的反对者,并摧毁了所有拦路障碍。例如,1903年,耶鲁大学引进了这种“案例教学法”。亚瑟.科宾(Arthur Corbin)与约翰.W.埃杰顿(John W.Edgerton)两人将这个外来的教学法带进耶鲁大学,不过当时仅仅被“勉强地”接受,如果有 哪位教授想采用“案例汇编”来授课,则须先经过全体法学院教授的同 意。这样的情形一直持续到1912年,此后无需事先获得法学院的决 定,任何教授可以使用“案例教学法”授课。” 在有些法学院,一些受过哈"
  • "这是一部讽刺作品,但是它反映出真实的情形。的确,因为“不成文的法律”,一个枪杀了妻子的情人的男人,很难被裁定有罪。在1937年的一个案件里,在加州的格伦达市,保罗,莱特(Paul Wright)枪承了他的妻子伊芙琳(Evelyn),以及他的挚友约翰.基梅尔(John Kim mel)。莱特当时正在睡觉,当他醒来后,听到“从钢琴上传来不断重复的”单个音节。在客厅里,他发现自己的妻子与他的挚友坐在钢琴精上,约翰的裤子前档的拉链是打开的。莱特告诉陪审团,当时有一般“白色的烈焰”在他的脑中突然爆发开来。其争辩的理由与哈里,即一样:“暂时性精神失常”。他的争辩成功了。“他的律师杰里·吉斯勒(Jerry "
  • "大致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密西西比州的安东尼·格兰迪什(Gradih)和他的麦子控告该州的汉考克,郡因为汉考克都拒绝让他们的子女进人白人学校上学。安东尼和他的妻子是以白人的身份结婚的,但是学校行政官员认为他们的子女事实上是“有色人112种”。问题出在格兰迪什的曾祖母克里斯蒂娜身上;有人说她是“印地安人”,也有人说她是“黑人,因为她在黑人教会里被归类为黑人并且 接近黑人教堂”,而且她有“黑人的头发”,以及“像姜黄色蛋糕的肤色”。格兰迪什夫妇的子女可以算是白人,然而法院裁定,只要混杂有黑人的血液,便是黑人。2在1939年末(不会早于这个时间),加州的一项遗嘱争议(will contest)中,法院"
  • "新政还大力整治了解决失业问题。如果私营部门没有办法给人们创造就业,政府就将承担这一责任。民间资源保护团队(CiviliamConervation Corps)将失业的年轻人安排到河流,公园和森林这些地方工作。1933年出台的(国家工业复兴法案》(National ndustria Recov。ery Act of1933)成立了市政工程局,为失业者提供工作。设立于1933年的土木工程局为将近四百万人安排了工作,那些人劳作于公路、下水道、公园等地。然而土木工程局在1934年就解散了,失业问题还是继续困扰着这个国家。此后,公共事业振兴局取代了土木工程局,这一机构在1935年就通过行政命令得以成立,"
  • "1942年的维卡特诉费尔伯恩案(Wickard v. Filburn)展开了对1938年修订版《农业调整法》的讨论。该新政法案旨在通过控制供应提高农产品价格。罗斯科.C.费尔伯恩是一名俄亥俄州蒙特马利郡的农场主,他是一个奶农,但也种植一些小麦。他有11英亩,222耳的小麦配额,但他种植了23英亩小麦,产量达到461蒲式耳。费尔伯恩被处以了每蒲式耳49美分的罚款,因为他种了太多的小麦。他提起诉讼请求停止执行该罚款。 政府的问题是,费尔伯恩是如何处置这些小麦的。他将一部分用来喂养自家的鸡,一部分做了面粉,还留了一些作为明年农作物的种子。至于他是否将这些小麦在公开市场出售,却无法清楚地知晓。那到底凭"
作者简介
(美)劳伦斯·弗里德曼Lawrence M. Friedman著,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文化,其著述很多,并有多部作品被翻译为中文,如《选择的共和国》、《法律和社会》等。译者:周大伟。旅美学者,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特约研究员。
目录
导 言 回首以往,面向未来
第一部 旧 秩 序
第一章 结构、权能与形式——美国公法,1900—1932年
第二章 20世纪前期的法律职业
第三章 商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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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2017-3-17 没有打满分的原因是翻译有瑕疵。
书非常好,令人惊叹的作品,一条社会变迁引起法律变动的主线实在是动人心弦。 不过有个问题,里面译者以一种古怪的立场,不说性爱,说做爱做的事;阉割不说阉割,说被去了势。译者是觉得某些词说出来就是隐晦吗?我倒觉得在学术书籍里用这些俚语反而透着译者在下三路上的执念
就当是美国社会变迁史读了,拖延症拖了几个月才读完
翻译敢再差点吗?语句没有润色就算了,肯定否定都翻译错是要怎么样?323页斯威夫特原则
学过一段时间美国法后读起来有意思很多。劳伦斯的立场跟朱苏力有点像,这本书也是大量的篇幅在描述社会状况,有点《光荣与梦想》的意思。整本书读起来就像我们Civil Procedure教授在讲课好是亲切。厚厚九百多页,断断续续从9月份读到了11月,前一百多页读的英文版,后来进度太慢在京东上买了中文译本,中文摄入和消化信息的效率是英文的起码三倍吧。译者翻得一般般,不知道译者是因为赶进度还是翻译热情下降,后几百页翻译的质量下降好明显。书中有两处小错误,359页把冷酷打成了冷库,386页第三段的不可以捕猎少了个不字。 把这本书列入我们STL新生入学前推荐书目表倒是很不错。
翻译较差,错误偏多,内容略浅
原作四星,中译本三星。作为法律与社会研究的泰斗,弗里德曼此书几可视作二十世纪美国社会综览。然其定位之问题亦在此,作为入门通史则太过求全,而作为研究专著又有欠深度。如果未来开设相关课程,自己可能会分别推荐The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Law第二卷(20世纪上半叶)与Adversarial Legalism(20世纪下半叶)作为基础读物。说回中译本,在看似“丝滑”的译文下隐藏着太多的问题;至于编校,封底第一个推荐人的英文名就搞错了(Robert Gordon而非Robert Cordon)...
按法学部门分类的导读,对于案件有着蜻蜓点水般的介绍,适合查阅而不适合阅读。最后的结论倒是很有意思,社会结构导致的变化先作用于观念和法律文化,再导致法律秩序的转变。
“江湖不是打打杀杀,江湖是人情世故。”同样,法制的建设并非坐而论道,法制建设是社会状况的体现。跟着劳伦斯弗里德曼教授的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实际上相当于过了一遍二十世纪美国的社会演变。书中说是分三个时期,其实可以分为四个时期,野蛮生长的美国,大萧条的美国,民权的美国,新自由主义的美国。个人非常喜欢罗斯福新政期间的美国,政府出资给全国人民发工资,让艺术家可以做艺术维生、作家可以以文字为生,再加上80%的税率,实在是宏观调控的完美体现,真是伟大的时代。至于如果想要研究具体的法律和政策问题,这本书显然是不够的,基本上随便抽几页都可以写一个专题书了。英美的法制是无数补丁的体现,想要从中理一条脉络出来非常困难,一般只能以宪法作为线索,然而就英美法系而言,宪法其实并不是太重要,只不过是拉虎皮做大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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