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下篇)

约翰.洛克

出版时间

2014-09-01

ISBN

9787301247679

评分

★★★★★
书籍介绍

约翰·洛克编著的《政府论(下)》分为两篇。上篇是洛克反驳罗伯特·菲尔默爵士关于君权神授的观点,主张政府的权威只能建立在民众同意的基础之上;下篇提出,当政府违反社会契约论的时候,人们有权推翻其统治,这被后人认为是巧妙地暗示读者当时英国的国王已经违反了这个理论,为将要发生的光荣革命作辩护。洛克的主要政治思想都体现在《政府论》中,该书对英国政治、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即使到今天,该书都有着巨大的思想启蒙意义。

AI导读
核心看点
  • 反驳君权神授,主张政府权威源于民众同意
  • 提出社会契约论,确立保护生命自由财产为政府目的
  • 论证人民有权推翻违反契约的暴政政府
适合谁读
  • 政治学与哲学专业学生及研究者
  • 关注自由主义起源与宪政理论读者
  • 对英国光荣革命历史背景感兴趣者
读前提醒
  • 需结合十七世纪英国革命背景理解
  • 注意区分洛克与霍布斯自然状态观点
  • 关注财产权在论证中的核心逻辑地位
读者共识
  • 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奠基之作
  • 逻辑严密,条分缕析,具思想启蒙意义
  • 译文流畅,部分晦涩处需结合注释阅读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 "“上帝既赋予人以一种指导他的行动的悟性,就让他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范围内享有一种意志的自由和正当地属于意志的自由范围内的行动的自由。但是当时他还处在缺乏悟性来指导他的意志的情况下,他就缺乏他自己的可以遵循的意志,谁替他运用智力,谁也就应当替他拿出主张;他必须规定他的意志并调节他的行动;但是当儿子达到那种使他父亲成为一个自由人的境界时,他也成为了一个自由人。” 所以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实际上就能拥有两者;年龄带来自由,同时也带来理性。"
  • "“夫妻社会是基于男女之间的自愿合约构成的。虽然它主要包含着为其主要目的,即生殖所必需的那种对彼此身体的共有和权利,然而它还带有互相扶养和帮助以及对于利益的共享,这不但为巩固它们的互相照顾和亲密感情所必要,而且亦为它们共同的子女所必要,因为他们的子女有权利得到他们的养育扶持,直到他们能够自立为止。”"
  • "“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种种限制的唯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之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
  • "“因此,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 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 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按照既定的发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因为,既然在自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都是自然法的裁判者和执行者,而人们又是偏袒自己的,因此情感和报复心很容易使他们超越范围,对于自己的事件过分热心,同时疏忽和漠不关心的态度又会使他们对于别人的情况过分冷淡。 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
  • "第一,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他们的权力,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 第二,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揽有权利,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地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 第三,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因为,既然保护财产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这就必然假定而且要求人民应该享有财产权,否则就必须假定他们因参加社会而丧失了作为他们加入社会的目的的东西,这是十分悖理的。 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因为既然它只是得自人民的一种委托权力,享有这"
  • "第一,它们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第二,这些法律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 第三,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绝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 第四,立法机关不应该也不能够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让给任何其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 "因此,这里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和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论自然状态
第三章 论战争状态
第四章 论奴役
第五章 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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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翻译极其流畅,并且并非根据商务版而来,有一些对多义词的辨析,有对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的介绍性注释。没有索引。终于看完,没多少哲学,主要是政治学法学的论述,就洛克条分缕析的论述方式来说,当得起五星,虽然我读到后面觉得很多乏味的地方。
第一遍,阅读体验非常好,这是我想要的,自然法的观点与一种强势私有权,国家与民众之关系,父权(亲权)限度。
在“论征服”一章走神三百六十五次……
人类最初的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平等的和平状态,有一种人人遵守的自然法在起作用。所谓自然法也就是人类的理性,它规定了人的自然权利。在自然状态中存在着违反自然法、侵犯别人的自然权利的现象。于是,人们便通过协商,订立契约,建立政府来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政府是一个以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为唯一目的的民主政府。法律的性质是保障公民的自然权利。洛克提出了政权分散、相互制约、三权分立的“分权”学术。当政府违背了人们订立契约的目的,对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形成威胁时,人民有权起来推翻政府,重建能够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新政府。
1,尽管论证有各种局限,但是1690年就有这样的理论著作,还是很令人敬佩的。 2,打算把《利维坦》也加入书单,比较两种不同的“自然状态”的共同体理论。 3,个人理解,洛克的理论起点是基于“理性”、保障无限资源条件的财产拥有者的自然权利,这是一种很理想的状态,相应的,缺少非理性、资源紧缺、少/无财产者的考量。因此在思考当代社会时,洛克的理论很难回应诸多经济不平等问题,我们应当寻找怎样的理论起点和社会模式呢(也可能就是找不到吧···)。
虽然但是,翻译出现混沌和错讹的地方还是有的))
自由主义思想进一步巩固
换号补标。充满激情的大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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