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见的正义

陈瑞华

出版时间

2013-07-01

ISBN

9787301225431

评分

★★★★★
书籍介绍
这本书最耐人寻味之处,在于它把'程序正义'从一句口号还原为一套可被普通人观察、评判的具体标准。实体正义的成败,往往只有当事人心知肚明;但一个案件审理得公不公平,却能让社会公众看得见、说得清。作者正是抓住这一点:程序的价值不在于帮你赢,而在于让败诉方在过程中被当作'人'来对待——获得认真听审的机会,本身就是一种尊严。书中对'重实体、轻程序'的中国式司法做了近乎切肤的剖析,指出其本质是'重权力、轻权利'。它适合那些不满足于'正义必须实现'这句口号、愿意追问'凭什么这样实现'的读者;也提醒专业者警惕'专长变桎梏'——别把程序理论当成唯一真理。
作者简介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在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等方面具有广泛的学术影响。曾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第四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在正式的学术研究之余,致力于法律理念的普及和启蒙工作。在坚持“读万卷 书”、“行万里路”的前提下,更追求“做万场讲座”,努力向法科学生、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普通公众传播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AI导读
核心看点
  • 以23条法律格言通俗阐释程序正义
  • 揭示司法独立与审判公开的核心价值
  • 批判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现状弊端
读者共识
  • 优秀的普法读物,理念普及价值高
  • 语言通俗流畅,但部分读者觉枯燥
  • 深刻揭示司法痛点,引发深层思考
精彩摘录
  • "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也就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之中,贯彻于司法裁判的结论上,构成一种对法官的实体性道德限制。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实体正义具有一系列明确的价值标准。刑法学者所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对相似案件给予相同处理等法律原则,大体上可以视为实体正义的主要内容。但是,如果从动态的角度观察,实体正义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却没有统一的标准。由于几乎所有案件在事实和情节上都不完全相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互有差异,而案件在裁判结论形成之前,多多少少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要想给所有案件的裁判活动确定一个统一适用的公正标准,确实是十分困难,甚"
  • "按照通常的说法,中国社会存在着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问题。在任何一种司法裁判过程中,无论是法官、控辩双方还是普通公众,所关注的往往是裁判的结果,而不太重视司法裁判的过程、步骤和方式。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司法官员出于效率、便利等实用的考虑,还会故意地通过牺牲程序来保证某种预期的结果。不过,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终究是一个表象。中国人其实在其他一些场合并不忽略程序,甚至还将程序问题提到令人困惑不解的地步。例如,向政府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向某一机构申请办理某种许可证,这时人们往往要经历一系列的步骤和程式。这里的程序不仅繁琐复杂,而且费时耗力,甚至演变成专门限制、刁难百姓的手续。联想到司法官员在诉讼中经"
  • "很明显,相对于获得胜诉的结局而言,获得公正听审的机会具有独立的意义;败诉的一方尽管没有获得诉讼的成功,但如果他在诉讼过程中受到认真的对待,利益受到裁判者的真正关注,他也会产生受尊重的感觉,从而具有人的尊严。这样,获得听审的机会就与当事者的尊严感发生了密切的联系:在公正的听审中,裁判者将当事者均视作平等的协商者、对话者和被说服者,而不是被处理者、被镇压者和无足轻重的惩罚对象;裁判者对当事者的实体性权益表现出尊重的态度,这进而使当事者的作为人的尊严得到了尊重和满足。 对于中国人来说,“听审”这一名词可能较为陌生。中国人熟悉的相关名词是“审判”或者“审讯”。但是,“审判”一词在中国法律文化中具有明显"
  • "司法独立之所以得到较多的强调,是因为司法机构在进行司法裁判活动时极容易受到其他国家机构的干预,同时也是因为法官很难摆脱外部对其职业所施加的影响和控制。按照美国政治家汉密尔顿的观点, 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分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权,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 汉密尔顿的结论是: 司法机关为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与其他二者不可 比拟。司法部门绝对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门;故应要 求使"
  • "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司法独立的核心是裁判者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以及良心的命令,而不受任何来自法院内部或者外部的影响、干预或控制。这里的裁判者是指代表某一司法机构行使司法权的个人或者组织,它可以是个体法官,也可以是由若干名法官组成的法庭,还可以是由法官或非法律职业人士组成的审判组织。裁判者要做到独立行使司法权,就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设立并履行裁判职能,即依照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裁判活动,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对案件制作裁判结论。这一司法独立的核心要求,又可以称为裁判者的“职能独立”或者“实质独立”"
  • "这种迟来的裁判所造成的非正义对于不同的被告人、被害人所带来的影响可能会有所不同。不过,被告人、被害人往往对此都较为敏感。这种非正义感经常使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他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产生一种受歧视甚至被抛弃的感觉。他们会据此认为,司法裁判机构并没有将他们“当回事”,他们只不过是国家用来维护治安的手段或者工具,其人格尊严和应得的权益受到了深深的忽略和无视。因此,毫不奇怪的是,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不满的往往不是自己最终被判处什么罪,科处多少刑罚,而是在裁判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方式。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一种在西方犯罪学界广为流行的“第二次伤害”( the secondharm)理论,说的就"
  • "透过上述现象,我们不难看出法院尽管表面上做到了审判的公开,但实际并没有真正贯彻这一原则的要求。这是因为,旁听“群众”的范围受到有意的控制;在互联网时代,公开宣告判决无法做到;法院判决制作的过程和理由无法为社会公众周知;裁判缺乏必要的透明度。 事实上,与行政活动通常具有的秘密性和封闭性不同,司法裁判活动应当具有公开性和透明性。所谓公开性,是指司法裁判的全过程一般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允许公众在场旁听,允许新闻媒介采访和报道。公开审判包括两大基本内容,即整个法庭裁判过程的公开和法院裁判结论的公开。一般认为,获得公开审判既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普通社会公众的一项民主权利。为了保证被告人切实获得这"
  • "但是,目前就审判公开原则所采取的各项改革步骤,大都具有较强的形式化意味。事实上,审判公开所要求的不仅仅是法庭审判过程的公开,而且还应是法庭裁判制作过程的公开。也许有人误以为两者是一回事。但是,那种对裁判结论的产生不具备任何决定意义的法庭审理过程,即使保持了公开的形式,也是毫无价值的。目前,困扰中国审判公开原则深入贯彻的问题主要是法院内部的“暗箱操作”问题,这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合议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极少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而是直接宣读控诉方事先制作的询问笔录或鉴定意见,在法庭审理结東之后全面阅览控诉方的案卷材料。这直接导致法庭审理流于形式,法庭裁判结论往往不是在法庭上而是在法庭之外"
目录
第二版序言
初版序言
1.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2.听取另一方的陈述
3.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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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2021年的第15本 “无救济则无权利”,救助的手段都没有还如何伸张正义呢?书面写得再好再漂亮也是满纸荒唐啊
Fair Play:是法律统治,还是运用法律治民?
已购。
真是受够了家长和学校的权威,如果我小时候懂法,我就能理直气壮的说我有权保持沉默,谁主张,谁取证,不能证明的事实就是不存在的,为自己伸张正义。可笑的是到大学了,我依然是个法盲,第一次打110,我问警察叔叔您收费吗?现在想起来真是啼笑皆非。这本书算作我法学入门吧
好书,可读性很强,而且引发的思考可以使锈着的脑壳转动。
案例与论述结合,外行人有点难懂
能将晦涩的法律概念讲的深入浅出的是真大师。作为入门教材,是很好的
这是北大教授陈瑞华关于刑事诉讼法的随笔集,正文一共24篇文章,围绕法学领域的格言展开论述,比如“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等等。作者论述的过程中,结合了中国的现实,用了部分案例,提出了中国刑事诉讼领域改革的方向。缺点是读起来并不轻松,需要有一定的法律基础。
断断续续看了小半年 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 说有门槛吧 他却只围绕了一个核心概念程序正义 说易读吧 他又有学术文章机械语言的通病 作为普法读本还是值得一看的
很有启发!第一次如此深刻的感觉到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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