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

田文昌

出版时间

2012-04-30

ISBN

9787301205204

评分

★★★★★
书籍介绍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田文昌、陈瑞华对话录》记录的是一名资深律师与一名法学教授就刑事辩护问题所进行的对话。对话的目的主要是对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进行一次系统的总结和整理。当然,任何律师都不能说自己的辩护经验就等于"中国律师的经验",任何学者也不能说自己的研究就"完全总结了中国刑事辩护的经验",他们所说的"中国经验"主要是对中国现阶段的特定历史条件即"中国特色"而言。他们两人通过对话希望尽量展示中国刑事辩护的一般经验,并使这些经验上升为概念和理论。

田文昌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1983年—199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1985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1995年创办京都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学院名誉院长,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高校客座教授。1996年被评为北京市首届十佳律师。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等栏目先后对其进行过多次专访报道。2002年被美国刑事辩护律师协会授予“终身荣誉会员”。曾出版著作:《刑罚目的论》、《刑事辩护学》、《控辩审三人谈》、《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律师制度教程》、《律师与法治》、《中国名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田文昌专辑》(共两辑)。

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著名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在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任兼职教授。研究领域主要有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司法制度、程序法基础理论等。独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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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导读
核心看点
  • 资深律师与法学教授对话,系统总结中国刑事辩护经验
  • 深入剖析证据、程序、无罪及量刑辩护的实务技巧与困境
  • 揭示司法现实中的侦查中心主义与律师执业风险
适合谁读
  • 法律专业学生及初入职场的刑事辩护律师
  • 关注中国司法制度现状与法治进程的研究者
  • 对刑事诉讼实务及律师职业生态感兴趣的读者
读前提醒
  • 本书基于特定历史背景,部分法律条文可能已更新
  • 建议结合最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照阅读
  • 注意区分理论探讨与当时司法实践中的无奈之举
读者共识
  • 被誉为刑辩律师的实战指南,极具参考价值
  • 深刻揭示中国刑辩律师‘带着镣铐跳舞’的艰辛
  • 理论与实务结合紧密,展现了真实的司法生态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田文昌)我们的很多司法人员一直都奉行着传统的证据观念——”虽然程序违法,只要所获得的证据是真实的,仍然可以采纳。“ (陈瑞华)所以,律师们要做的就不仅是证明程序违法,而且还要证明由于程序违法导致证据内容本身也可能是虚假的,或者证明由于程序的违法,导致证据不可靠,这样才有可能取得辩护的成功,辩护意见才有可能被法庭采纳。换句话说,纯粹意义上的程序辩护很难独立存在,而必须向其他实体辩护形态进行有效转化,这是在中国的司法环境中程序辩护的特殊经验,与其他国家很不相同。"
  • "(陈瑞华)这个问题我可以稍微引申一下,我觉得这是我们讨论的一个重要亮点。原初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考虑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只考虑由此获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的问题,因此,根据这种原初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进行的程序辩护必然是”就程序谈程序“,要求法院宣告诉讼行为违法和无效,并进而宣告由此取得的控方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将其排除于法庭之外。这种程序性制裁的逻辑思路是:手段违法导致由此所得的证据受到了污染,如果采纳了这种受污染的证据,等于在某种意义上认可了这种违法取证的行为,这对违法取证行为构成了一种怂恿、鼓励和默认,会直接损害程序法的有效实施。还有人这样加以论证:如果不排除非法证据,就等于"
  • "律师不仅要运用主流的法学理论和学术观点,也要多使用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指导性案例中所采用的思维方式进行辩护,甚至平时还可以搜集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们的撰写的著作、发表的文章和谈话,利用其中所包含的一些法学理念和思维方式进行辩护。"
  • "(田文昌)★我们现在的法庭上,公诉人、法官经常混淆侦查思路和定罪原则的界限。★侦查思路需要怀疑一切,为了把案件事实查清,不能放弃一切可疑的线索,必须怀疑一切,大胆推测,才能开阔思路,有利于破案。但是在法庭上指控犯罪,特别是认定犯罪的时候则恰恰相反,应当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由“怀疑一切”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是一个思维方式的重大转变,是侦查环节和定罪环节思维方式的重大区别。★可是我们有些人却经常把侦查的思维方式运用到指控犯罪和认定犯罪的活动之中,在这种思维方式的指导和影响之下,必然导致有罪推定的倾向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因为是“怀疑一切”,而不是“排除一切怀疑”,所以,只要不能洗刷有罪可能性或"
  • "(田文昌)现在很多判决书上都有这样的表述:由于辩护观点没有证据支持,所以驳回辩护理由,判决被告有罪。实际上合议庭应当论证指控理由有没有证据支持,如果没有充分证据支持,指控就不能成立,并没有任何法律要求辩方的观点必须有证据支持。这又涉及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问题,也涉及积极辩护和消极辩护的问题。在没有调查取证权或者是无证可取的情况下,法庭辩护主要是消极辩护。国外的法庭也是以消极辩护为主,辩方只要反驳控方,打破控方的证据链,辩护理由就可以成立。而在我们的判决书中经常出现辩方的观点缺乏证据支持、予以驳回的说法,这种表述本身就是错误的。"
  • "(田文昌)我们现在的理念不仅仅是口供为证据之王,而且是庭前口供为证据之王,后者比前者更严重。 (陈瑞华)★法庭上只要出现与控方相矛盾的证言,都需要举证,否则,就优先使用侦查案卷笔录。 (田文昌)为什么我们实行沉默权有这么大的阻力?为什么我们一定要把庭前的口供看得那么重要?这从根本上就否定和削弱了法庭审判的基本功能。 (陈瑞华)如果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就意味着侦查人员无法拿到口供,这对目前的侦查模式而言是个巨大的挑战,也会对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体制构成严重的冲击。 (田文昌) 而且这也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如果真正实现审判的功能,真正实现了沉默权,至少实现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话,刑"
  • "交叉询问是英美对抗式庭审中律师的基本能力,对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都适用,它有一些基本的原则:一是一问一答,一次只问一个问题,回答完毕再继续问下一个问题,证人不能回答律师没有问过的问题,防止证人长篇大论,这要求律师的问题具体明确,同时把每个事实细节都转换成问题,而且证人不知道律师的下一个问题是什么,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证人作伪证。二是强调主询问规则,谁提出的证人谁先询问,这叫主询问规则,主询问的基本功能是把本方证人的清晰地展示出来,主询问中的最大原则是绝对不许提诱导性问题,比如问题里包含答案的问题,如果提出诱导性问题,对方律师可以向法官表示反对。三是反询问,反询问是交叉询问的核心,目的是把对方证"
  • "搞刑法的不懂民法,搞民法的不懂刑法,搞刑法的看什么都像犯罪,搞民法的看什么都像侵权。"
作者简介
田文昌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1983年—199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1985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1995年创办京都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学院名誉院长,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高校客座教授。1996年被评为北京市首届十佳律师。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等栏目先后对其进行过多次专访报道。2002年被美国刑事辩护律师协会授予“终身荣誉会员”。曾出版著作:《刑罚目的论》、《刑事辩护学》、《控辩审三人谈》、《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律师制度教程》、《律师与法治》、《中国名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田文昌专辑》(共两辑)。 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著名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在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任兼职教授。研究领域主要有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司法制度、程序法基础理论等。独立出版的著作有:《刑事审判原理论》(1997,2004);《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2000,2006);《看得见的正义》(2000);《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2003);《程序性制裁理论》(2005);《法律人的思维方式》(2007);《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2007);《论法学研究方法》(2009);《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2010)。
目录
一中国刑辩三十年的发展脉络
辩护的概念与要素
法庭辩护与审判前辩护的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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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真·现实主义
这书就算再怎么好也不至于评这么高的分啊…田大状的故事很值得看。
学习了很多。笔记在备忘录和GN里
浅尝辄止
比较适合入门看,树立一些相对客观的理念!
怎么硕呢
两位大咖讲述了刑事辩护的种种问题,以及对应的辩护技巧,在目前的状况下实属难得
这个挺好的,黄宗智和滋贺秀三他们是官府权衡,《小天命》那里有民,还有《爪牙》的吏,这里可以提供一点状师观点,不知道有没有关于明清时期状师的书
现实,受用,警醒,觉知,可再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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