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

[澳]布拉德•谢尔曼 [英]莱昂内尔•本特利

出版时间

2012-03-01

ISBN

9787301202661

评分

★★★★★
书籍介绍

《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英国的历程(1760-1911)(重排本)》内容简介:作者提出,为了理解法律在当前所面临的许多难题,有必要了解它的过去。谢尔曼和本特利运用广泛的档案研究,对现代英国知识产权法的形成提出了一个详细的解释。而且这本《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英国的历程(1760-1911)(重排本)》从法学的人文性角度,细致考察制度产生的微观原因,对于我们了解法律规则的偶然规律很有帮助,也为我们考察规则的演变以及实践变革规则提供了解释。这种历史研究的方法,使得《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英国的历程(1760-1911)(重排本)》的贡献不仅仅体现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并对整个法学发展有很多理论上的思考 。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本书深入剖析1760至1911年间英国知识产权法的历史演变,揭示现代法律体系如何从反应性、具体的旧制度,转向抽象、前瞻性的法典化架构。作者通过大量档案研究,展示了法律范畴固定化过程中的偶然性与人为建构,强调过去与现在的紧密关联,指出忽视历史将导致对当前法律困境的误读。
  • 书中详细探讨了无体财产概念的形成过程,批判了将知识产权视为自然权利或纯粹法律虚构的观点。作者指出,法律并非被动发现权利,而是通过登记制度、行政手段及分类技术主动塑造了知识财产的保护边界。这种对法律创造性角色的揭示,为理解当前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与专利争议提供了深刻的历史语境与理论反思。
  • 本书反驳了将知识产权各分支孤立看待的线性历史观,强调著作权、专利、外观设计等制度在历史上的交织与相互影响。通过分析外观设计法地位的变迁及法律实证主义对古典法理学的取代,作者揭示了法律理论从关注本质探讨转向功利主义与政治经济学的过程,警示读者警惕将过时概念应用于新问题的思维陷阱。
适合谁读
  • 适合法学专业学生、知识产权研究者及法律从业者阅读。本书提供了罕见的宏观历史视角,帮助读者理解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背后的逻辑缺陷与历史成因,对于从事版权、专利实务或进行相关立法研究的人员,具有极高的理论参考价值,能促使其跳出技术细节,从制度本源思考法律变革。
  • 适合对法律史、思想史及社会控制机制感兴趣的人文社科读者。书中关于法律如何通过分类、登记及抽象化技术来规训社会行为、界定公私领域边界的论述,超越了单纯的法学范畴,涉及社会学、政治经济学及伦理学议题,适合希望深入理解现代国家治理技术与知识权力关系的读者。
  • 适合关注数字时代版权争议、开源文化及公共领域保护的科技政策研究者。书中关于过去与现在紧密相连的警示,有助于读者识别当前关于AI生成内容、数据确权等争议中的历史重复性,避免陷入形而上学的无效争论,从而更理性地评估法律在技术创新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角色。
读前提醒
  • 本书翻译质量备受争议,译文生硬晦涩,夹杂大量不符合中文习惯的欧化句式及伪文言词汇,阅读体验极差。建议读者做好心理准备,必要时对照英文原版或参考其他译本辅助理解。切勿因语言障碍而放弃,其核心思想极具价值,需耐心透过文字表象捕捉作者关于法律建构主义的深刻洞见。
  • 阅读时需警惕书中复杂的理论推演与历史细节交织带来的认知负荷。作者并未提供简化的结论,而是展示法律演进的混乱与非线性特征。建议读者结合《版权的起源》等同类著作对比阅读,以建立更完整的知识谱系。同时,需明确本书仅聚焦英国历史,不可直接套用于中国或其他法系的具体制度分析。
  • 本书涉及大量18-19世纪英国法律案例、制定法及社会背景,缺乏相关历史知识储备的读者可能感到困惑。建议读者在阅读前简要了解英国普通法传统、工业革命背景及当时社会对知识垄断的争议。阅读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作者对法律概念流变的批判性分析,而非纠结于具体的历史事件细节,以免迷失在繁琐的史料中。
读者共识
  • 读者普遍认为本书是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经典学术著作,具有极高的理论深度与历史价值。尽管翻译质量遭到广泛批评,被认为严重阻碍了阅读体验,但多数读者仍肯定其核心观点的启发性。书中关于法律并非自然发现而是人为建构、历史对当下具有约束力的论述,被公认为对理解现代知识产权困境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导意义。
  • 读者指出,本书彻底颠覆了对知识产权法起源的浪漫化想象,揭示了其背后的权力运作与行政控制逻辑。许多读者表示,阅读后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合理性产生了深刻怀疑,意识到许多所谓‘原则’实为历史偶然与行政便利的产物。这种批判性视角被高度评价,认为其有助于打破对知识产权绝对化的迷信,促进对公共领域保护的重视。
  • 读者共识认为,本书不适合初学者或寻求实用操作指南的读者,其抽象的理论探讨与晦涩的表达使其成为一部‘劝退’之作。然而,对于坚持读完的读者而言,其带来的智力震撼与思维转变是巨大的。大家一致建议,若条件允许,应直接阅读英文原版,以避免因翻译失真而误解作者原意,同时警告不要将书中的历史分析简单等同于对现行法律的辩护或否定。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a.图书有思想、知识、情感组成[GSS:公共领域] b.图书在所印刷出来的书页上包含了物质性标记或描述[GSS:物权法调整,适用有体财产的基本规则] c.作品还包含文学财产的专有领域[GSS:著作权法调整,适用无体财产规则] ——作者用以表达思想情感的体裁或风格——由于持续发挥心智能力而产生的一系列思想和表达"
  • "a.公共领域——原理、知识、思想——一经发表而可为任何人自由使用 b.私人领域——体裁、风格、表达——即使发表,仍属于作者或受让人"
  • "虽然我们注意到了法律在创设无体财产时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我们不应因此表明,无体财产纯粹是法律想象的虚构之物……法律……既发现也创设了无体财产……法律……把知识的对象简化为一种物质形式或者对知识财产进行穷尽式定义也许是不可能的,但是,它并不像有些人所表明……那样,是一种任意的活动。毋宁说,在一个必然不可能的过程中,法律必须去追求某个永远不可能完全想象出来的东西,它始终处在表达的范围之外。…………而且,虽然法律所采用的创造性(或者模仿性)能力在无体财产的形成中起着一种重要作用,但这并不表明它以某种方式解决了建立在无体财产这个法律范畴上的紧张。相反,正像法律继续发现自己仍在努力解决有关重复与确定的问"
  • "……从一个反应性、具体的法律向着一个抽象和前瞻性的法律转换,期间所发生的就是在法律的本体性地位上的一种变化,“从实践层面所掌握的语言模式,经由作为一种法律活动的法典化工作,而转变味一部法典、一套语法”。在法律范畴上的抽象不仅塑造了将这些范畴组织起来的方法,而且影响着那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如何把新的范畴组织起来以及各个范畴之间如何划定界限。……根据我们现在所称的法律原则而把这些范畴组织起来的意图并未获得成功。"
  • "…… 第一……证据的产生和组织方法…… ……根据旧时制度,证据是由私人的和自足的程序所产生。而1839年……登记制度则伴随着一种不断增强的期望……证据和登记制财产应当是一件公共控制而非私人控制的事务。 ……从私人行会式管制证据问题——比如存在于印刷商公会和刀匠公会的管制,以及专利制度中的卡夫卡式办公室——转向由政府提供资金进行组织的制度。…… ……第二……登记在信息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控制、存储、传输和使用信息的方法。在此之前,那些成为知识产权法领域的那类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私人或者半私人性控制的。而且,在存储和恢复此类知识方面,记忆发挥着关键性作用。现代登记制度……拒绝遵循这些方法。……登"
  • "第三……更普遍的特征,是对登记的一种特别的思考方法。 ……现在已是普遍地,把登记看做是一个极小涉及观念性利益的领域,而只涉及复杂和日常官僚式的文件转移游戏。文件转移是经常逃过人们注意的一种强有力的技巧:我们将在后面回过头来更详细地讨论这个主题。 ……"
  • "……法律未能提供一个逻辑的或者理论的依据,借以区别由外观设计法所保护的制造品(或者发明)与作为专利保护对象的制造品(或者发明)。 ……它却是通过更为世俗的方法而最终平息的……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这就提醒我们注意登记制度在形成和强化法律范畴时所起的重要作用。 …… ……不同种类之间发生重叠的潜在可能性,已经不再被看做一个难题了……它不再被看做一个需要由法律来解决的难题,而是由个选择其想要的保护形式…… ……"
  • "More speci®cally, working from the basis that the past and the present are intimately linked, we believe that many aspects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can only be understood through the lens of the past. Moreover, while the law's confrontation with digitised property and recombinant DNA ha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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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文笔实在有点啰嗦,但是精微处值得反思
姗姗来迟的中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终于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此时我也终于读完了这部关于知识产权史的巨著。在概念流变和历史脉络中腾挪转移,诚如译者所言“处处是无知的军队在黑夜里冲突”。但合上书后,又仿佛瞥到了天机:前现代和现代知识产权法的转变在于注意力“从创造到对象”的转向。也就是说,现代知识产权法不再把注意力集中于比如说体现在一本书上的智力劳动那里,或者集中于被认为是无体财产本质的东西上,而是更多地关心作为一个封闭和统一实体的客体,关心图书对于读者大众、经济等的作用。前现代法利用的是古典法理学的语言、概念和问题,而现代法则利用了政治经济学和功利主义的资源。于是,“登记”就变成了区分两种制度的一个要点。
从创造的法律到法律的创造 描述性的登记是一切的转折 走出前现代
175 任何意图“简化为调整著作权的法律或者类似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原则的……自然都将着手对该财产的本质进行一番探究”。这样一种探究讲“立刻就把研究者带入所谓的‘法的形而上学王国’”……“争议多多而成果寥寥;在那个有关现象和本体、神意和自由意志的争议不断的领域,处处是无知的军队在黑夜里冲突”……他所暗示的是,那些曾经在知识产权法中具有关键性重要意义的东西,现在已被认为是含糊、无聊和不相干了。——有力、清晰但也无聊的观点。就相当于波菲利说:“这个问题太难了,搞不清楚”。知识产权法的“催熟”,让大家都对本质问题厌倦了,事已至此,干脆就“这个问题太难了,搞不清楚,算了。”但是转向功利主义之后,有人去建模、去用经济学方法做效用分析了么,波斯纳也只是站在经济学概念上去阐释问题。演进论的实然永远替代不了应然
唉,看中文就是比英文要理解得通畅。案例作者写得有点啰嗦,部分可与《版权的起源》対勘。
有些关键词语翻译不准确
好书,被忽视的历史是,知识产权的产生是偶然中带有必然。
读完了,翻译的障碍在正文阅读部分被抹平了。无体财产保护进程中,最初的显赫势力其实时外观设计,但最终沦为著作权和专利权之间地位尴尬的继子女。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是基于它的创造,但它的创造经不起时间沉淀,也不能得到与生俱来的保护。我国立法对外观制度的保护也存在这种不协调,基于美观畅想的设计保护却归为到主打实用能动的《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也尚且不能离开依附的载体,所以反映出自身本质的不纯粹,也即成为次等性。文中的一些内容隐约在别处见过。对于无体财产的本质讨论,最早是聚焦于产生无体财产的过程,智力劳动的多少(量)发展至高低(质);创造性的判断,完全的创造,还是不完全的创造(业已存在的发现)。尔后转向结果端的判断,成为权利人的选择,经济市场的手,行政登记的薄。叙述是历史的,而制度应是包容的。
学术著作,非常干货,却也难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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