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马志冰 编

出版时间

2012-01-31

ISBN

9787301201206

评分

★★★★★

标签

历史

书籍介绍
本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并非一部按朝代更迭编排的法制编年史,而是以土地、交易、婚姻、身份等横截面切入,追问'法'究竟如何嵌入中国传统的家族与乡土结构。仁井田陞将儿子视为'生产手段'、将父权夫权视作'活财产',揭示家父长制下法律与人身控制的纠缠,这一论断既锐利也最具争议——不少读者诟病其贬低中国法律、概念过时。然而正因其比较东西方、立足当代关怀的框架,它提供了中国法制史著中少见的分析视角:法律不是孤立的条文,而是权力、经济与伦理交织的产物。适合想跳出'朝代之筐'、追问法之本质的读者,也适合对日本汉学如何观察中国者。
作者简介
仁井田陞(1904-1966),日本中国法制史学者,法学博士。1928年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受教于中田薰教授,主攻唐令的研究,一生致力于推进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大力开拓了前人未踏的领域,在日本研究中国法制史方面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主要著作有《中国身份法史》、《唐令拾遗》及论文集《中国法制史研究》(全四卷)等。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横截面式剖析土地、婚姻等制度框架
  • 比较东西方法律,揭示法本质与社会关系
  • 基于民间惯行调查,展现中国法制独特性
读者共识
  • 视野开阔,为日本东洋法制史路标之作
  • 体例独特但内容繁杂,易生审美疲劳
  • 存在东方主义偏见,部分比较略显牵强
精彩摘录
  • "从根本上说,奴隶也不一定就是便宜的劳动力。特别是在劳役中总是消极怠工的奴隶,不仅仅是不经济的,没有生产力的,而且没有能力饲养役畜的农民,自然也养不起奴隶。况且奴隶也未必总是可以求得的,当农民自身从农家经营的第一线退出之后,不可能从奴隶中寻求在第一线继续经营下去的人选。从这一点而言,家人特别是子女,其中又特别是儿子一再没有比儿子更能直接地满足农民所向往的农家经营的劳动力条件了。他们有类于雇佣,却不是有偿的;有类于奴隶,却不会怠工,并且在劳动力的供给上不会临时断绝。而且,作为家族的重宝,可以期望儿子将来代替自己接管农家经营并继续下去。谚语有所谓“养儿防老”,《韩非子》也说过养儿子就是为了父母老后的"
  • "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决议中,即特别强调:“女子刚从封建压迫之下解放出来,她们的身体许多受了很大的损害(如缠足)尚未恢复,她们的经济尚未能完全独立,所以现在关于离婚问题,应偏于保护女子,而把因离婚而起的义务和责任,多交给男子负担。” 于是,不仅女子和男子双方中如一方有离婚意向者即可离婚(第九条),而且按照当时的婚姻条例(第十八条),在离婚时,同居时所负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也仅仅由男子负责。"
  • "宋学和恩的思想 宋代是农奴制发展的时期(本章前节),同时又是中国史上君主的政治权力特别高涨的一个时期。宋代的史学和哲学,早在宋初就清楚地显示出了作为君权支柱的立场,而朱子学则是这种学说 的集大成者、发展者。当然,这种宋学也阐明了恩和报恩(例如《性理大全》中的人伦,又特请参见据说是唐末宋初著作的《忠经》),并不认为君主的统治就一定是全无条件的,但维护君臣关系的意识仍是家父长制的,特别是程子所谓:曾子的确是孝顺父母的代表,但无论他如何孝顺,曾于自身终究不过是父母给的身体而已。君臣关系也等同于父子关系。臣下终究是君主的人民。即使立下了像周公那样大的功绩,也不过是君主的人民凭借君主的势位而做出来的(《"
  • "作为天然果实的儿子的地位 如上所论,在儿子出生的同时,不,还在出生之前,就被视为生产手段。只就这一点而言,就不是把他作为人来对待的。又岂止是儿子可能被当作物来对待呢,在现实中,像这种如果不以“物”的意识作为媒介便不可能来到这个世界的习惯,是普遍存在的。"
  • "“父为子天”、“夫为妻天” 把儿子视为生产手段而否定其人性即不当人看,和把生育儿子的妇女(妻)视为手段而否定其人性这二者同,可以认为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儿子之于父亲,与妻子之于丈夫的关系,具有类似性,都带有所谓隶属性的倾向,是相对于“死财产”的“活财产”。家父长、父乃至夫,是所隶属的子女或妻子的保护者,要保障后者的生存,在后者受到第三者攻击时要予以保护,后者所受保护的代价,则是必须永久地履行单方面的服从义务。而家父长的所谓仁慈,则并不作为义务,也不作为子女、妻子的服从义务的条件。 就是在古典文献中,父对于子,以及夫对于妻,也都被认为是高高在上的“天”。家父长因惩戒而打儿子,偶尔还有杀死儿子的,"
  • "中国的革命政府自其组成,直到其后,都将妇女及其子女的解放树立为革命的基本目标。二战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先于刑事法,亦先于其他民法,于1950年5月1日最早公布并于即日起予以施行的法律,就是新婚姻法。不仅如此,革命政府早在江西省建立根据地的革命原初时期的1931年11月所制定公布(12月施行)的法律,仍然是婚姻法。无论是法国革命,还是俄国革命,领先于其他任何法律而最早制定公布的,都是婚姻法。这也和中国革命的情况是相同的。三者殊途而同归于一,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据说中国社会的支配权力有三种:其一是国家权力,其二是家父长的权力,其三是支配冥界的神权,然而唯有女性还要在其中加上夫权,于是便要服从四"
  • "然而骂詈之所及,上溯祖宗,旁连姊妹,下逮子孙,普及同姓(父系血族),真是“犹河汉(河流)而无极也”(鲁迅)。中国的骂詈结构是全血缘型的结构。正因为中国人在人伦方面特别严格,所以若对血缘亲属特别是其直系亲属的品行说三道四,就会形成很大的冲击。堤防的高度和强度,一般而言,也可以说是与水位的高度和水流的强度成正比例的。如果能冲破以往中国在表面上所装饰的高大而强固的礼节堤防,那以前被压抑的骂詈谗谤,就会顺着这决口高强度、无拘束地一下子奔流而出,这是势所必至的。然而这样一种东方社会的骂智,以及由东方社会传统的廉耻所支撑的面子,今后的命运也势必同归于一。这样的面子被抛开以后,因之而增加光辉的,应当是真实的"
  • "主人和部曲、奴婢之间关系的发生及解除虽然也有这种情况,即家长或者家族拥有作为家产之外的专有奴婢,但当奴婢作为家产时,从奴婢的立场来看,应该被称之为其主(主人)的,就不仅仅是家长,也包括共同享有家产的全部的(原则上妾、陵要除外)家族(参照第十三章第三节)。另外,部曲眼中的主人也与之相同。 关于主人和部曲之间的关系的发生,我想首先能够举出的原因之一是自愿献身(投身、投靠),发生原因之二是转易,之三是家生,也就是说部曲的身份是出生性身份(Geburtsstand)。发生原因的第四种情形,则是主人将其奴婢解放成为部曲、客女。作为主人和奴婢之间关系发生的原因,也还有因劫夺之类而形成事实关系的情形,与之相"
用户评论
正着背,倒着背,就是背……
这是一本整体化极好、适合于备考的教材。
课本
周以礼治国,至春秋战国时方出现成文法,后秦一统华夏,以严刑峻法立国,汉深以为戒,将律儒家化,而自三国两晋南北朝起,讲究礼法合一,并一直延续至唐、宋、明、清,《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也是一脉相承。清末民国时受西方法学影响,传统的“诸法合体”逐渐瓦解,具体不评论。而后,不予评论。再而后,也不予评论。顺便提一句,作为一个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很多人认为我们的法学从不采用类比推理,也不把判例作为法的渊源,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譬如说明朝的《明大诰》、唐律的“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等。
除了容易背混没别的
这本书说实在的还可以,适合阅读,比马工程强
居然有这本书
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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