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与中国人

范忠信

出版时间

2011-11-01

ISBN

9787301195154

评分

★★★★★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揭示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传统法观念
  • 剖析古代法律作为治理术与政治艺术的特质
  • 探讨礼法关系及道德与法律在司法中的博弈
适合谁读
  • 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法制史感兴趣的读者
  • 法学专业学生及希望了解本土法治思维的学者
  • 对中国人思维模式与社会心理有探究欲的大众
读前提醒
  • 本书侧重法理与观念分析,非枯燥条文罗列
  • 建议结合现代法治视角,辩证看待传统法律局限
  • 注意区分书中“情理”与“人情”的特定语境
读者共识
  • 史料翔实且论述通俗,是优秀的法制史入门书
  • 深刻揭示了传统法律观念对当代社会的深远影响
  • 部分观点存在争议,需批判性阅读,避免厚古薄今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在旧中国,对于“法不外乎人情”或“法合人情”的命题,人们是很难提出异议的。但什么是“人情”,则因人因时而异。上一个世纪的“人情”跟本世纪的“人情”大不一样,法律革新家所理解的“人情”跟法律保守主义者所理解的“人情”也大不一样。对“人情”的不断更新的解释,正推动着法的变革和进步。 “法不外乎人情”这个命题的用意不仅在于对立法或对法内容本身加以要求,而且在于干预司法。就司法活动而言,在司法审理中,这个命题就是要求法官做到法律与“人情”两相兼顾或“法情两全”;而当法与情有矛盾不能两全时,则应舍法取情,此即所谓“人情大于王法”。所谓“人情所恶,国法难容”,也是说“人情”在判断是非上比国法更有权威性;知"
  • "“情理法兼顾”或“合情合理合法”,这两个常用语正表达着一个十足的古代中国式的观念:情、理、法三者合起来,通盘考虑,消除互相冲突处,才是理想的、真正的法律,才是我们判断人们的行为是非善恶、应否负法律责任的最根本依据。单是三者中的任何一者,是不可以作为完整意义上的法的。此即三位一体。 另一方面,“情理法兼顾”或“合情合理合法”这两个常用语的词序,很值得注意和分析。 情、理、法三概念的前后顺序也断非偶然,而是反映着人们对其轻重关系的一定认识。即是说,在中国人看来,“合情”是最重要的,“合理”次之,“合法”更次。此即所谓“人情大于王法”(但有时人们说“人情大于王法”也可能是在遣责法官徇情枉法,这是值得"
  • "关于后一种作用,即法的“均平才智”作用,古人言论中直接讲的不多。 最明显地表达这种观点的,要算假托战国哲学家尹文所作的《尹文子》一书。该书《大道上》篇说:“所贵圣人之治,不贵其独治,贵其能与众共治。…今世之人,行欲独贤,事欲独能,辩欲出群,勇欲绝众。独行之贤,不足以成化;独能之事,不足以周务;出群之辩,不可为户说;绝众之勇,不可与征阵。凡此四者,乱之所由生也。是以圣人任道以通其险,立法以理其差,使贤愚不相弃,能鄙不相遗。能鄙不相遗则能鄙齐功,贤愚不相弃则贤愚等虑。此至治之术。名定则物不竞,分明则私不行。” 大概不用任何翻译、解释,读者对这段话里的意思已经领会无遗了。“立法以理其差”,也就是通过"
  • "简言之,从“灋”字的意义构成可以看出,中国上古的先民们是从功能或用途上去理解法、认识法,给法下定义或定概念的。他们起初并未把法当作一种抽象的是非善恶判断原则或标准,并未把法当成一种形而上的东西。在他们看来,法这个东西只是形而下的。也就是说,法是器”而不是“道”。这种早期的法观或法概念(定义),深深地影响了自那时至近现代的整个中国思想史。 若仅从“灋”这么一个字的意义构成就推出这么大的结论,显然也有将后人的思想强加给古人之嫌。但是,本书以下各章节的阐述将以实实在在的材料来证明这一结论。以下的论述将使我们看到,即便是在抽象的正义论的含义进人了法的概念或定义中之后的中古、近古和近代,中国人心目中的法"
  • "中世纪神学大师托马斯·阿奎那说得更明确:“法律不外是对于#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以公布”,“法律是……以共同福利为目的的理性的命令。”①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古代西方人对法的作用的认识,与古代中国人相比,其侧重点明显不同。西方人比较强调社会生活过程的理顺、调节本身,而不是把重心放在控制、压抑社会生活过程的参与者上。 举个例子来说吧,“管人”与“管事”的差异,有些像不同风格的交通管理情形。在交通拥挤的季节或时刻,苦于交通事故太多,堵车太厉害,甲交通管理部门干脆下一道指令给各单位:某某时间,非特殊情况(经特别批准),哪些类型的车辆不得上街,或不得经行某某路段。 "
  • "列宁曾说,剥削阶级的国家有两种职能:一是牧师的职能,一是刽子手的职能。①所谓“德刑关系”或“礼法关系”问题,实际上就是国家在不同的时期或场合应该主要扮演什么角色、摆出一副什么面孔的问题一是当牧师,还是当刽子手?"
  • "赵娥幼时,父亲赵安(不知何故)被一个叫李寿的人杀害。赵小姐有三个兄弟,曾立志为父复仇,但不幸因瘟疫一齐亡故了。于是,复仇重任就落在赵娥这位弱女子身上了。赵小姐不顾乡邻的劝阻,发誓手刃仇人。终于有一天,她路遇李寿,她挥刀先砍李寿的马,使李坠马落地,然后又向李寿砍去。因用力太猛,砍在一棵树上,刀被折成两截。于是,她弃刀一跃骑到李寿的身上,死死掐住李的脖子,使其窒息而死。最后,她割下李寿的头颅,投案自首。 当时的法律禁止复仇,凡复仇而杀人者,要处死刑。赵娥投案自首,如依法律,不难处置,但却十分有趣地引起了一场不小的司法风波。受理此案的官员,十分敬佩赵娥的“孝行”和勇气,竟在法庭上频频示意要赵娥逃走了"
  • "勇于践酷国法而复仇者被视为英雄。相应地,畏法而不敢复仇者虽在法律评价上是良民,但却为君子所不齿,为社会奥论所喝笑,黄视为“懦夫”“小人”。这种逆反现象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就存在了据《韩非子》说,当时“行剑攻杀”的“暴傲之民”(亦即复仇勇士),本应为法律所惩罚,反而为世人所赞誉;相反,“重命畏事”的“尊上之民”,本应为法律所嘉奖,却为世人所不齿,被认为是“生慑之民”,是“胆小鬼”。韩非子为此愤愤不平,他把这种现象称为“反”,即逆反现象。 这种逆反现象,自那时起一直持续到近代。施剑翘以一弱女子之身面有持枪杀死军阀“孙大帅”的胆量,实与社会舆论的激励有关。施剑翘的堂兄和丈夫,曾允诺代她报仇,但后来都胆怯"
作者简介
范忠信1959年生,湖北英山人。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委员兼科研处长、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法律史重点学科负责人、博士生导师,现为杭州师范大学法制中国化研究中心主任,并为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曾获“全国优秀教师”称号和奖章,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当代中国法学名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著有《情理法与中国人》(合著)、《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等多种。在《中国社会科学》等多种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有1本专著和3篇论文被翻译为英、日、韩文在国外传播。曾获“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
目录
法理篇
第一章 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法的概念
从“汉”说起
法即赏罚
国法与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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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已经不能忍汉语法学了(倒不是因为“16世纪中国法哲学”,而是射孔康复者站着新文化史的方法回归伦理学后、以直癌看待直癌的嘲讽立场(象叔也中
我虽是外行人,却真的为书中的人文关怀以及反思感动不已
史料翔实,有理有据。作者并没有像最赞短评说的那样“通篇是用现代法律理念黑中国古代法律”。不自觉地想起辜鸿铭“心中辫子”论(在这里用作中性),传统法制思想依旧影响着当今社会。
吃人与痴人。
4.10 拖了很久的书了,终于读完。不是意料中的感觉,因为罗鑫老说这本书,他对中国法制又多是含情脉脉,所以我以为这本也会是。读完发现通篇是用现代法律理念黑中国古代法律。我觉得苛刻了。诚然,比起现代法律,古代中国法律是压抑个人权利,维护集权统治的,然而我以为从横向角度比,他并不是一无是处。现代法学的源头,罗马法学,并没有很好的维系了罗马帝国,按一种说法,罗马衰弱是因为滥发了公民权,导致后来并入的居民对罗马帝国没有认同感。而结合了天理国法人情的中国法也做到了一点,即对中华文化的高度认同。这是儒教的作用,更是礼的作用,而礼,其实就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和法理学。去用工业时代的眼光,苛求农业时代的法律,我以为是不合理的。当然,在工业时代的当下仍试图走回走农业时代的法律,那更就荒谬了。
读了一个多月了,终于读完啦
价值立场明显,以今观古意味浓,论证不充分,个人认为修订注的内容比原文更有价值,原文的时代特征很强....我不懂怎么评分会这么高...
还可以,内容有点基础
古代中国的法理学的核心命题。 「“国法”是一个“孤岛”,“天理”和“人情”是两个桥梁。如以“天”为“彼岸”,“人”为此岸,则“天理”架通了彼岸,“人情”架通了此岸;“国法”居中连接两桥。于是乎,“天人合一”也就在法制上实现了,也即实现了“天理”、国法、“人情”的“三位一体”。」 本书问题意识较弱,具有较强的科普色彩。其中筛选的史料(古代判决)使我更清晰地感受到“情理法”三者如何定纷止争:儒家帝制时代的“礼与法”组成社会稳定的双轨。“名”或说“面子”是古代中国社会价值评判的首位,为“名”搭建的伦理道德成为“父母官”裁判依据。而现今法治则以“权利”为首,“合法权利”是法官裁判的出发点,法律文本及其解释成为纷争解决的首要依托,掺与伦理&道德的“(新时代)乡绅”调解退居次位或隐于条文背后。
老师的导师写的,不敢妄评。学到了很多,且自己绝不会报考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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