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

张卫平

出版时间

2011-12-01

ISBN

9787301192856

评分

★★★★★
书籍介绍
《民事诉讼:回归原点的思考》是一本论文集,收集了民事诉讼法学界著名学者张卫平教授近几年来在杂志上公开发表的二十篇论文。论文涉及民事诉讼法修改、民事诉讼体制、民事诉讼基础理论、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执行制度运行理论与实务等方面,是作者对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问题的深层思考和探索的成果结晶,反映了作者具有个性的研究方法、视角和路径。这些研究和探索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完善以及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提升都有积极的意义。
AI导读
核心看点
  • 围绕民诉证据规则,以讲稿体例深入浅出解析实务技巧。
  • 涵盖拟制自认、推定、证据三性等核心概念,侧重实操应用。
  • 结合大量案例与法院观点,展示专家型律师的办案思维与策略。
适合谁读
  • 律师、法官、仲裁员等需要提升办案技能的实务法律人。
  • 法学专业学生,特别是希望从理论过渡到实务的初学者。
  • 对证据法感兴趣,或正在经历诉讼的大众读者。
读前提醒
  • 本书侧重实务经验,部分观点可能缺乏严密法理论证,需辩证看。
  • 电子数据解析稍显欠缺,建议结合最新司法解释补充阅读。
  • 适合作为工具书随时翻阅,重点学习质证技巧与证据审查框架。
读者共识
  • 兼具理论深度与实操性,是民诉证据领域难得的务实之作。
  • 语言通俗,案例丰富,适合新入行律师快速建立实务框架。
  • 部分逻辑编排略显松散,但诉讼策略与经验极具参考价值。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案件事实的发现,主要来源于利益对立的当事人之间所开展的诉答与抗辩,但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消极沉默的形式使案件事实因缺少对抗而出现真伪不明时,消极沉默方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这就是拟制自认。所谓的“视为”,为法律上的拟制,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反证的方式予以推翻。因此,当事人在法庭上若闭口不言,尤其对于己不利的事实不置可否,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 拟制自认规定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在诉讼上表现为一方当事人的沉默行为,它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66条所规定的“当事人的陈述”这一证据种类。对这一点需要有正确的认识。 拟制自认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一方当事人对"
  • "民事诉讼中,经常要运用到推定。例如,对于有关身份及权利的登记,一般认定登记的即为真实的;当事人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区域内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动产的占有者为所有人;夫妻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家庭日常消费)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债务;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等。 推定不是证据,而属民法的技术性概念,是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而推知和确定另一不明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对方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明规则。按其形式,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法律推定,是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所进行的推定。事实推定,系根据已知事"
  • "真实性保障的是客观事实被发现的需要,但真实性有不同理解。真实性有形式上的真实性与内容上的真实性之分。形式上的真实性,相当于客观性,是指证据的载体或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即证据是按照制作者的真实意思所形成的。此处所讲的“真实意思”,并不代表证据内容就是千真万确的,也不意味着证据内容反映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内容上的真实性,是指证据记载的内容或包含的信息必须真实,即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对于形式上的真实性,相当一部分人存在误解,以为证据没有伪造、变造、篡改,就满足了形式真实性的要求。比如,书证上的签名或印章是真的,就认为具备了形式上的真实性。其实不然,书证上的签名或印章虽然真实,但若是在胁迫或偷盖等情"
  • "对关联性的检验,我认同这样一种观点,即可以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实质性和证据的证明性两方面来进行。 (1)实质性的判断。证据的实质性判断首先需要明确待证事实的范围。从理论上说,案件事实可分为要件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等,故多数教科书认为证明对象包括要件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等。在我看来,间接事实是指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要件事实,只得运用间接证据证明要件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其与直接事实只是司法证明方式的不同。将间接事实单独列为证明对象,逻辑上似乎不通。 在对待证事实归类以确定范围的基础上,判断证据的实质性主要考察的是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在待证事实的范围内,"
  • "我们说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方法的合法性。通常认为,合法性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作证主体)及收集证据的主体(取证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2)证据取得方式合法。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还要看证据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进一步地说,要看证据的取得方式有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有无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有无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有无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有无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中的“严重”是一个不确定概念,只能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利益的比较进行价值补充。 (3)证据程序合法。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这一程序,则"
作者简介
王新平,1972年1月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教育培训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台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台州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 2011年获“台州市十佳优秀律师”称号,2012年获“浙江省律师行业模范党员律师“称号,2014年获“浙江省优秀律师”称号,2016年获“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第五届百名优秀人物(十大优秀律师)”称号,2018年获“浙江省优秀专业律师”“台州市十大杰出仲裁员”称号。 公开出版《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激情与梦想:王新平律师辩护词代理词选录》等著作三部;撰写的代理词作为教学范文编入全国高等学校创新法学系列教材《司法文书写作》;发表论文、案释、随笔等各类体裁文章50余篇,代表作有: 《完善律师辩护制度的设想》 (《中国律师》1996年第4期) 《对一起行政案件的法理思考》 (《河北法学》2000年第2期) 《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例与法理研究》 (2003年获评台州市律师优秀论文一等奖) 《排除妨碍纠纷案件中的请求权行使》 (《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2期) 《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之辨析》 (《浙江审判》2010年第10期) 《未生效合同疏议:兼评<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 (2015年获评浙江省第五届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一等奖) 《经验法则的运用:基于案例的整理与反思》 (2016年获评台州市律师优秀论文一等奖)
用户评论
收益匪浅,对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有了些许答案
其实算是一本论文合集。印象最为深刻的还是辩论原则之辩,还有彭宇案的思考。无论是谈及制度本身,还是架空来看某些理念,最终还是要回到最原点来讨论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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