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摘录
- "衡平法虽然灵活但却可能产生(事实上也曾产生过)专断和腐败,而普通法虽然墨守成规却成为了民众权利和自由的守护者;衡平法终究只发展出一些支离破碎和抽象的原则,而普通法则形成了成型的规则体系,并占据了财产、合同和侵权三大基本的私法领域。 普通法和衡平法不是两种敌对或对立的法律关系,衡平法不是一种自足的法律体系,在每一点上它都预设普通法的存在;而普通法是自足的。普通法和衡平法相当于法典和附件、文本和注释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差别最主要还是体现在司法方式方面。"
-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的体系不在于系统,而在于实用;法律的运用不在于教义,而在于技艺;法律的功效不在于书本,而在于行动。经验理性要求遵循先例,同案同判;实用理性要求摈弃教条,避免空想;技艺理想要求独具匠心,精雕细琢;行动理性要求敢于探索,善于创新。 生活的意义在于”自己成为自己“,生命的价值在于”自己创造自己“。 自由意味着选择权利。"
- "权力制衡背后的理念,一方面是对政府不信任,用权力制衡权力,以野心对抗野心;另一方面是对民主不信任,保护少数的权利和自由,遏制“多数暴政”。"
- "毫无疑问,习惯“晋升”为法律规则主要是一个形式或程序上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形式或程序就足以构成规则的效力渊源——“法律具文”一词就生动地揭示了纸面上的法律并非实际生活中的法律之事实;而且,法律史上也不乏“恶法”之法:虽名为法律,却遭万人唾骂。 规则要真正成为规则,要从纸面到现实都变得鲜活起来,就必须挖掘规则本身的合理性。 这就是规则、一条真正有效的规则:当没有纠纷发生时,它为民众所无意识地遵守着,以一种默默的、消极的方式起作用;当纠纷发生时,它又作为裁断的依据而出现,积极体现着积极的权威和效力。 “普通法本身就是理性”。在实证主义法学看来,法之良在它经过了正当的程序,由权威机关制定和颁行,在"
- "衡平法是由今天的英国法院实施的、而如果没有1875年的《司法法》的话就是由过去的衡平法院实施的一套规则体系。这显然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因为它不符合我们下定义的要求,也没有揭示出衡平法的任何实质性特征,而且还有循环定义之嫌;但事实上这又是我们所能得到的关于衡平法最合适的定义。"
- "英国人试图将任何东西都制度化、规则化,甚至包括最不受规则束的特权,我们所能反思的只是,只是不知道这种民族精神或气质性的东西是一种原因还是结果?"
- "一个的独立的司法和有权发布实际命令的司法,要比任何书面的对人权的庄严理论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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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修订补充:
编者前言 i
导论:比较法律文化视域中的英美法 I
一、传统与现代:法律演进的连续性 I
二、法律、权利与自由的互动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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