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剽窃 - [美] 理查德·波斯纳

论剽窃

[美] 理查德·波斯纳

出版时间

2010-01-01

ISBN

9787301162309

评分

★★★★★
书籍介绍

文学、学术、音乐、艺术和电影创作中的剽窃是一个魅惑着西方文化景观的争端问题,在本书中,美国最富影响力和争议的法律学者之一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对剽窃问题做出了简明、生动、令人耳目一新的考察。畅销小说作家J.K.罗琳和丹·布朗、知名历史学家多丽丝·凯尔斯·古德温和斯蒂芬·安布罗斯、哈佛法学教授劳伦斯·揣伯、查尔斯·奥格里崔、初出茅庐的小说家卡薇娅·维斯瓦纳坦:这些人都曾被指控过剽窃——对于智识财产的盗窃 ——由此激发出的种种专家意见在媒体上广泛传播。但是,到底什么是剽窃?这个内涵出名地含混的语词的含义,作为跨越时代的历史与文化变迁的后果,是如何发生演变的?剽窃行为到底是愈演愈烈了,还是仅仅由于技术进步而变得更容易发现了?现如今的表达性作品市场如何影响了我们自己对剽窃的理解?真的存在“隐藏的记忆”吗——一种对他人作品的无意识的、非故意的盗用?剽窃者的神秘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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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导读
核心看点
  • 波斯纳界定剽窃为智识欺诈,核心在于误导受众建立信赖。
  • 厘清剽窃与版权侵权的界限,指出二者有重叠但本质不同。
  • 探讨剽窃概念的历史演变,从古代到现代对原创性崇拜的变迁。
适合谁读
  • 法学、知识产权及社会学领域的研究者与从业者。
  • 对学术规范、创作伦理及文化现象感兴趣的普通读者。
  • 需要厘清模仿、引用与抄袭界限的创作者与学者。
读前提醒
  • 本书篇幅短小,建议快速通读以把握波斯纳的核心逻辑。
  • 注意区分书中“剽窃”与“版权侵权”的不同法律定义。
  • 部分案例涉及西方文化背景,需结合语境理解其讽刺意味。
读者共识
  • 波斯纳论证清晰直率,对剽窃的经济学分析极具启发性。
  • 读者普遍反映剽窃与模仿的界限依然模糊,难以量化。
  • 部分读者认为译名有误或内容注水,性价比存在争议。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人们还有一种印象,觉得一位作家在发表的作品中出现剽窃行为,这属于傻瓜的罪过,不大可能真的有偷窃的意图,可能是一时糊涂。这位作家越有成就,这桩剽窃事件似乎就越古怪离奇。多丽丝·凯尔斯·古德温是一位有才华的作家,她的关于肯尼迪家族的书所取得的成功看起来不太可能跟她的剽窃有很大关系。…… 看起来总有一些人会急切地求助于已经被揭发的剽窃者用过的抗辩理由,之所以如此,部分原因就在于职业作家的剽窃行为看起来似乎是没有必要的。维斯瓦纳坦,在创作出有影响的作品之前就被抓为剽窃,几乎找不到什么借口;而古德温、安布罗斯、激进历史学家菲利普·方纳(Philip Foner)、马丁·路德·金和其他一些知名的剽窃者就有"
  • "当朱利叶斯·柯世纳(Julius Kirshner),芝加哥大学的一位历史学家,用自己的名字发表了一篇研究生撰写的书评文章时,就受到了剽窃之责罚。责罚采用了一种奇怪的形式:禁止他五年内教授研究生课程。(本科生感到很愤慨!)"
  • "视剽窃为一种欺诈,因此它是剽窃作品的读者或者其他受众对剽窃作品产生信赖——剽窃依存于这一信赖的创生。这样的界定,有助于我们在剽窃性复制与非剽窃性复制之间作出区分。她也有助于我们评估不同形式的剽窃的严重性,因此还有预祝我们设计出处罚的适当分级标准,尽管剽窃者所引发的信赖的程度和特征并非评判他的罪过严重性的唯一因素。他的心理状态也很重要,同样重要的还有侦破可能性,后者最终也与心理状态有关。"
  • "人们经常以为剽窃是一种现代社会才有的概念,是对原创性的浪漫主义崇拜的产物。但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古代人也有剽窃的概念,尽管他们的概念与我们们并不一样。拉丁语单词 plagiarius ——英语中的“剽窃者”(plagiarist)一词就是由此演化来的。"
  • "艾略特在论述詹姆斯一世时代的剧作家菲利普•麦辛格的一篇文章中也表述了他自己在《荒原》和其他作品中的做法:“不成熟的诗人模仿,成熟的诗人剽窃(steal),坏诗人糟蹋他取来的东西,好诗人则使之成为更好的东西,或者至少变得不一样了。好诗人会把他的剽窃物融进某种情感的整体之中,那情感是独特的、迥然不同与那所由掠取的对象;坏诗人则把它丢进某种没有凝聚力的东西。”如他所说,没有融入自己的情感整体,只是一味的没有创新的“拿来”,恐怕就显得有些悲哀和无耻了。"
  • "对原创性的要求是一个依附与时代和地域的的经济现象。在版权法的层面上说,模仿者仍然可以自由地从公共领域里面取其所需——公共领域里的都是不再受到版权保护的作品。不过也有这种可能:版权法通过限制创造性模仿的自由空间,鼓励了而不是仅仅反映了一种日益壮大的信念——只有“原创性的”文学、艺术和其他类型的智识产品才真的是“创造性的”。"
  • "审查[还]反映了一种对智识创新的恐惧,而这在独裁社会中是很自然的事情"
  • "认定剽窃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复制行为--除了在误导预期读者的意义上具有欺骗性之外,还--造成了预期读者对他的信赖。我说信赖是指,读者因为相信剽窃作品是原创作品而采取了如果他知道真相就不会采取的行动。"
作者简介
理查德·波斯纳,先后以最优生和年级第一名毕业于耶鲁大学英文系(1959)和哈佛大学法学院(1962)。曾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助理、联邦政府律师、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68)、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1969)和讲座教授。1981年出任美国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至今(1993~2000年任首席法官),同时担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高级讲师。 波斯纳是法律经济学的主要创建者之一;同时也是“法律与文学”和实用主义法学的领军人物。他的著作众多,辐射广泛,有所谓“一个人的智库”之称;他的法律学术和实践重塑了美国的法学和法律。 “他是著述最丰的联邦法官,前无古人。任职上诉法院、仍属最高产的法学家之列,同样前无古人。如果以引证率测度影响力,那么当仁不让,波斯纳是在世的最有影响的法学家。”(劳伦斯·莱西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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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虽然文笔还是很赞,但是波斯纳也开始注水了。
剽窃与侵权有重合也有差异。剽窃重点在于骗取了信任进而造成对他人伤害,这部分决定于读者对于其原创性的预期(波斯纳觉得比如教材和司法意见的原创性是不被鼓励的,那么很少有来源请求。但另一些领域对原创性的期待就不言而喻了吧)。绝大部分情况是表述的复制,思想当然也有剽窃,但在复制和传播判定上又复杂了一些。
有很多比较启发思考的东西。
剽窃一直以来都是个非常模糊的概念,而模仿本身也是具有价值的。现代商业社会把有形产品和智识产品都打上个性的烙印,是由于经济的原因,而与文化的高下无关。通过改造和重构,人们可以创造出比原作更为优秀的表达,那么何乐不为?实际上,避免混淆剽窃(智识欺诈)和版权侵权(违法犯规),创造性模仿并不只是古典时代和文艺复兴留下来的遗产,同样也是现代市场的律令。强烈谴责或简单辩护都是不可取的,不应笼统处理——抵制这种诱惑,实事求是。
一些固有的人名不必创新,“拜登”译成“比顿”有些说不过去。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这本法官写的小书,概念思维很清晰,一些笔记提炼:剽窃不仅是文辞上的,它没有偷走任何,但道歉信中的“借用”也是误导,因剽窃者从未还过;版权法难以辨明思想和表达的界限;剽窃套娃:斯威夫特斥责剽窃的章句也是从前辈作家那里剽窃来的;戏仿:埋下线索让读者看出对风格和主题的复制;创造性模仿:莎士比亚考虑审查制下的演出策略;合理使用:引用复述熟知的事实,教科书因其不自诩原创,不标注该领域思想的出处,读者也未尝在意;自我抄袭:斯特恩给情人的信抄袭当年给妻子的情书,是抄袭指向的人品而非抄袭本身伤害了她们;欺诈:伦勃朗在助手画作上签署自己名字;代笔:杜鲁门之女把署名权售给悬疑写手,损失的是同领域其他作家;因此侵权是损害被抄袭者的利益,剽窃更强调竞争关系;剽窃者本人也是自我知识的受害者。
莎士比亚放今天也侵权,倒是多多益善😌。
商业社会对“个性”的推崇、文化市场的极端繁荣 招致了对“原创性”的鼓吹与标榜 就此而言“剽窃”与“反对剽窃”实乃一组近代意识 但仍须注意 “原创”并不天然具有正面价值(“一件原创性作品仅仅是一件与现存作品有足够大的差异、不会引起混淆的作品。从审美的角度来说,该作品未必值得创作出来。”)可能制造学术垃圾就是这个意思吧。扣一星是因为太短了!能写的人不多写就是罪过!
这本书的bug就是最后也没有说清楚抄袭和模仿再创作的界限在哪里
精简扣题的小书,用例也很恰当(如莎士比亚的“创造性模仿”)。说到底,各种概念的理解和界定都必须要在具体的时代中,在人与人复杂的关系之间来进行。“我们应当承认剽窃概念所存在的模糊性,并因此承认存在着一块灰色地带,位于其中的创造性模仿是会产生出社会价值的,而这种价值应该削弱将之视为剽窃的主张。实际上,一旦人们理解了‘原创性’这一概念,就会明白,模仿者可能比被模仿者产生出更大的社会价值。而如果我们用适当程度的相对性话语来理解剽窃的话,就应该也能理解‘原创性’——它仅意味着差异,而不必然意味着作品具有创造性。现代商业社会把有形产品和智识产品都打上了个性的烙印,这主要是由于经济的原因,而与文化的高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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