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讲要

谢怀栻

出版时间

2006-12-31

ISBN

9787301114933

评分

★★★★★

标签

文学

书籍介绍

由于本书是编辑作品,所以,“忠实原貌”是编者遵循的基本原则。编者的职分只在于将谢老关于民法总则的一些论述,按照编者自己的理解,根据某种体系化的标准加以编排组织而已。所谓某种体系化的标准,指的是以法律关系为中心,也可以说是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而展开的总则的体系,包含客观的民事法、主观的民事权利体系、权利主体、权利变动的基本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影响请求权效力的基本法律事实——时效。这符合立法者在《民法通则》中安排材料的方法,也符合一般人的阅读习惯。

AI导读
核心看点
  • 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民法总则体系
  • 深入辨析身份权与人格权的本质区别
  • 探讨民事权利分类标准与体系化难题
适合谁读
  • 法学专业初学者及民法入门读者
  • 对谢怀栻先生学术思想感兴趣的学者
  • 关注民法基础理论与权利体系的研究者
读前提醒
  • 本书内容基于旧法,需结合民法典对照阅读
  • 重点阅读张谷教授序言及译文部分
  • 注意区分书中观点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差异
读者共识
  • 谢老文风质朴,观点直击问题本质
  • 中间正文内容因时代变迁显得较为陈旧
  • 序言部分价值极高,是全书点睛之笔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真正要明确身份权的问题, 首先应该明确民法中“身份”一词的意义。 如果著作人、发明人都是民法中所说的“身份”(因而他们享有的著作权和发明权应该属于身份权), 那么,所有人、出卖人、买主、房客、房东,这不都是“身份”吗? 这样,所有权、债权都成为身份权了。 民法中所谓“身份”有其特定含义。 法制史上有一句有名的话:“从身份到契约”。 这句话中的“身份”才是民法中所说的身份。"
  • "要把各种民事权利组成一个体系,首先有个分类的问题。 分类就要有一定的标准。 一般普通标准:依权利的内容分为 财产权 与 非财产权。…… 权利的内容:因享有权利 而受到保护的利益。 社会发展,这种受保护的利益也在发展: a.有些利益不再保护,这种权利也失去地位,如父权 b.有些利益更重要了,这种权利的地位提高,如人格权 c.有些利益应重新定位,这些权利也应重新定性,如知识产权、社员权 总之,民事权利的内容,即其保护的利益,很复杂,且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种类增减、地位升降), 因而依这一标准(即通说-依权利内容为标准)对民事权利所作的分类,很难把一切民事权利网络无遗。 但不能因此放弃这种分类,因"
  • "a.分类+体系,不可能网络无遗 b.各种权利不易确定 同一种权利,有人认为具有A性质,应归入A类,有人认为具有B性质,应归入B类。。。 这样,有人就不得不认为,这样(具有多面性的)权利属于所谓“混合型” 或 “边缘型” 的权利,以回避(无法归类)这个问题。"
  • "a.继承权是 财产关系 与 人身关系 交错的权利 b.著作权是 人身权 和 财产权 的结合等说法。"
  • "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 因为,人格权是直接与权利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的。 对人格权的侵害就是对权利者自身的侵害。 所以,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应该居于首位。"
  • "人格权分两类: a.直接以权利人的人身为客体,如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b.以权利人的其他人格利益(精神上、心理上 作为独立人格者而存在的利益)为客体的,如 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个人秘密权)、个人尊严权、个人情报知悉权等。"
  • "人格权是一种原始的权利,与生俱来。 与权利能力一样,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著作人格权却不是这样。"
用户评论
观点的总结 问题的提出 研究的方向
本书值得看的,一是张谷老师的序,二是后面的译文。中间内容过于陈旧。为何张谷只是编书而不借此修订传承谢老呢🤔
有很多没思考过的问题
囫囵吞枣。好歹算是一个开始。
第一篇张谷老师的文章很令我感动,全书概念精准,思路清晰,不过no offense内容太简单,适合入门者
谢怀栻老先生是学术偶像之一。文风质朴平易近人,不像有的矫揉造作装神弄鬼,值得我辈学习。最重要的是短短一两句话就能点出问题的本质,刀刀见血,这才是大手。
朱庆育的民法总论在讲“契约”概念时提过这本书
内容基础清晰,不过法典已成,显已过时。
张谷老师在序言中提及,《德国民法典》第249条以下规定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是恢复原状,而在一定的情况下恢复原状会转变为金钱赔偿或为金钱赔偿所取代,因此,恢复原状实为债权请求权;许多教材将恢复原状列为物权请求权,非常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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