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

张卫平

出版时间

2005-08-01

ISBN

9787300068183

评分

★★★★★
书籍介绍

任何法律都是由若干概念和具体的制度构成的,而其中有些概念和具体的制度处于该法律的核心和基础的地位,成为理解该法律的关键词,因此,正确理解,把握这些关键词也就成为正确把握该法律的关键点,民事诉讼也是如此。本书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将民事诉讼中的几个关键词,如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诉讼标的、正当当事人、第三人、起诉条件、证明责任、判决效力等,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加以展开,充分揭示了这些关键词的内涵、结构和运行状态,并力图解析关键词中所涉及的疑难问题,为人们进一步理解,探讨这些关键词提供参考。

AI导读
核心看点
  • 以口语化体例深入浅出讲解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 侧重司法实践,提供诉讼实务技巧与办案参考
  • 涵盖拟制自认、推定、证据三性等核心法律概念
适合谁读
  • 律师、法官、仲裁员等法律实务工作者
  • 对证据法感兴趣的法学专业学生
  • 面临民事诉讼的普通大众读者
读前提醒
  • 本书侧重实务经验,理论论证严谨性稍弱
  • 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区分观点有待商榷
  • 适合作为入门启蒙或案头随时查阅的参考书
读者共识
  • 兼具理论阐释与丰富实务经验,实用性强
  • 帮助新手律师快速建立证据运用与质证框架
  • 部分观点凭感觉缺乏严格论证,逻辑性一般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案件事实的发现,主要来源于利益对立的当事人之间所开展的诉答与抗辩,但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消极沉默的形式使案件事实因缺少对抗而出现真伪不明时,消极沉默方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这就是拟制自认。所谓的“视为”,为法律上的拟制,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反证的方式予以推翻。因此,当事人在法庭上若闭口不言,尤其对于己不利的事实不置可否,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 拟制自认规定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在诉讼上表现为一方当事人的沉默行为,它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66条所规定的“当事人的陈述”这一证据种类。对这一点需要有正确的认识。 拟制自认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一方当事人对"
  • "民事诉讼中,经常要运用到推定。例如,对于有关身份及权利的登记,一般认定登记的即为真实的;当事人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区域内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动产的占有者为所有人;夫妻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家庭日常消费)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债务;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等。 推定不是证据,而属民法的技术性概念,是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而推知和确定另一不明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对方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明规则。按其形式,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法律推定,是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所进行的推定。事实推定,系根据已知事"
  • "真实性保障的是客观事实被发现的需要,但真实性有不同理解。真实性有形式上的真实性与内容上的真实性之分。形式上的真实性,相当于客观性,是指证据的载体或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即证据是按照制作者的真实意思所形成的。此处所讲的“真实意思”,并不代表证据内容就是千真万确的,也不意味着证据内容反映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内容上的真实性,是指证据记载的内容或包含的信息必须真实,即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对于形式上的真实性,相当一部分人存在误解,以为证据没有伪造、变造、篡改,就满足了形式真实性的要求。比如,书证上的签名或印章是真的,就认为具备了形式上的真实性。其实不然,书证上的签名或印章虽然真实,但若是在胁迫或偷盖等情"
  • "对关联性的检验,我认同这样一种观点,即可以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实质性和证据的证明性两方面来进行。 (1)实质性的判断。证据的实质性判断首先需要明确待证事实的范围。从理论上说,案件事实可分为要件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等,故多数教科书认为证明对象包括要件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等。在我看来,间接事实是指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要件事实,只得运用间接证据证明要件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其与直接事实只是司法证明方式的不同。将间接事实单独列为证明对象,逻辑上似乎不通。 在对待证事实归类以确定范围的基础上,判断证据的实质性主要考察的是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在待证事实的范围内,"
  • "我们说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方法的合法性。通常认为,合法性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作证主体)及收集证据的主体(取证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2)证据取得方式合法。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还要看证据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进一步地说,要看证据的取得方式有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有无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有无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有无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有无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中的“严重”是一个不确定概念,只能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利益的比较进行价值补充。 (3)证据程序合法。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这一程序,则"
作者简介
王新平,1972年1月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教育培训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台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台州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 2011年获“台州市十佳优秀律师”称号,2012年获“浙江省律师行业模范党员律师“称号,2014年获“浙江省优秀律师”称号,2016年获“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第五届百名优秀人物(十大优秀律师)”称号,2018年获“浙江省优秀专业律师”“台州市十大杰出仲裁员”称号。 公开出版《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激情与梦想:王新平律师辩护词代理词选录》等著作三部;撰写的代理词作为教学范文编入全国高等学校创新法学系列教材《司法文书写作》;发表论文、案释、随笔等各类体裁文章50余篇,代表作有: 《完善律师辩护制度的设想》 (《中国律师》1996年第4期) 《对一起行政案件的法理思考》 (《河北法学》2000年第2期) 《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例与法理研究》 (2003年获评台州市律师优秀论文一等奖) 《排除妨碍纠纷案件中的请求权行使》 (《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2期) 《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之辨析》 (《浙江审判》2010年第10期) 《未生效合同疏议:兼评<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 (2015年获评浙江省第五届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一等奖) 《经验法则的运用:基于案例的整理与反思》 (2016年获评台州市律师优秀论文一等奖)
用户评论
让你民诉期末只得73……恶补吧&gt;&lt;
民诉法解释学的日人著作中文版。。。呵呵,玩笑话,我认真费劲地了读了两遍。法解释的见闻长进了不少。
早期读的,当时没啥感觉,现在想重读下。
学习民事诉讼法学的必读之书
张老师的著作很简明易懂
实事求是是否应该作为一种政治正确;“实事求是、追求真实一直是我们在哲学、政治思想甚至美学上信奉的至高理念。”
熟悉的一鸡多吃,不过不妨碍我给五星,其实比较期待张卫平老师就既判力写一本专著,不过似乎很难实现,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不完善对于刑事诉讼有着反射效果,这个在我读完林钰雄老师的刑事诉讼法和张卫平老师的民事诉讼法后较有体会
京城三大卫之一的张卫平的专著,民事诉讼法学的必读教材。九章的篇幅分析了九个方面的问题,研究得很细致,很深入,值得认真学习。pdf
读了三个月才读完,要改变自己的学习态度,拖延症太害人。一共九章,都是民诉中的重要概念,作者采用比较分析方法阐述了民诉中的很多学说,具体是分析大陆法系国家。自己水平有限,有些段落读起来太晦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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