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和密斯及历史上的所有建构大事达成共识:形式追随建造,而非功能,且建构形式涵盖功能。 康还······赋予了功能更深刻的内涵,并实现与建构秩序的同构。“应该提供一个空间体系,它们作为建筑的符合逻辑结果(consequent)的形式应该来自于对功能使用(use)的更加本质和通行的(broad)阐释而不是去满足为一种特殊的操作体系而制定的计划。建筑师的责任就是去发掘这种深思熟虑的空间的特质(realm of space)······不仅仅是去接受机构约俗的计划,而是应该试着去创造一些机构约俗也能理解为是有效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