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政治讲演录

[德] 维托利奥·赫斯勒

出版时间

2018-02-28

ISBN

9787108062048

评分

★★★★★

标签

政治

书籍介绍

《道德与政治讲演录》提炼了维托利奥 · 赫斯勒教授长达一千两百页的皇皇巨著《政治与道德》的一些重要主题。

本讲演录共分五讲。第一讲批判地回顾了西方哲学思想的几个关键发展阶段及其标志性人物;同时也梳理了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脉络,以及 20 世纪以来西方政治思想面临的挑战。第二讲是对一些概念的澄清,并驳斥了反对就政治进行道德评价的观点,深入分析了政治与道德这两个重要的概念,证明政治必然具有伦理道德的意义。第三讲解释了国家如何整合各种支配类型,分析了国家权力和主权的概念,从国家的起源和国家在西方历史中的发展来解释国家的意义。第四讲主要论述作者关于西方自然法的基本看法:国家应该建立在自然法,而不是契约论之上。第五讲介绍了不同法律领域中的自然法的基本原则,并从人类面临的危机出发,论证政治哲学必须建立在自然法体系之上。

附录为赫斯勒教授的访谈。

精彩摘录
  • "我讲演的内容主要来自我自己的著作。它于1997 年用德文发表,2004 年被翻译成英文。1 我很难在这五次讲演中,来总结一千二百页中的内容。所以我衷心希望,这本书可以被翻译成中文。在此我将集中讨论那些最为重要的话题和章节。在我介绍这些核心观点之前,我先来描述一下全书的架构。因为这些章节是全书的一部分,也只有在全书的整体架构中才能得到理解。我通常是通过读目录,来获得对一本书的初步印象。如果一本书的结构不能让人信服,那我就不会花时间去读它。如果它的结构还算融贯,那么我就会假定——即便不总是准确——作者用智慧的方式想通了这些问题,这本书还是值得一读的。同样,我希望在我介绍这本书的结构之后,可以让你觉"
  • "耶利克认为国家包含三种组分:领土、人口或者公民以及国家权力。这三种组分并不是互不关联的……这里我只想简略谈谈公民和国家权力的问题。公民身份的概念与民族身份的概念不能等同,否则多种族国家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了,而且一个民族也就不能生活在不同的国家里了。虽然现代民族国家寄希望于国家的公民最好有同质化的民族组成,但仍有必要指出,首先,民族国家观念出现的很晚,在人类历史上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其次,给民族下定义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其标准机可能是生物学标准例如共同的祖先,也可能是共同的文化、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宗教、共同的价值或者说共同的历史经验。不过无论怎样,与公民身份的概念不同,民族身份的概念是前政"
  • "任何一个拥有选举权的公民也就是说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不仅是一个公民,他们必须有比公民更多的东西。因为有选举权的公民不仅依赖国家的命运也决定国家的命运。仅仅不违反法律按照法律执行是不够的,比起这些,共同的行为和共同的决定预设了更多共同的东西,因此,他所需的同质性就更多。迄今为止所有的多民族国家,都或者是非民主的国家,或者仅仅赋予一小部分人以民主权利,这绝不是偶然的。民主化往往意味着多民族国家的解体;相反,建立多民族的国家也往往意味着对民主制的威胁: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奥匈帝国,甚至罗马扩张之后的共和政体的衰落都属于这种情况。"
  • "法国革命给了民族主义以极大的鼓舞,民族主义第一次成了欧洲的主导性意识形态,并且在两次世界大战中给欧洲带来了巨大的灾难。民族主义是一种内在化的宗教,其中包含着社会的自我神话。但民族国家的正确之处在于它促进了工业革命,而后者则预设了社会的流动性。因此民族主义文化和共同的语言对于民族国家来说就变得尤为必要,民族国家有意在公立学校推行对于公民的教育。民族主义的悖论之一在于,它既是有意唤起对于过去的回忆,同时它促进的工业化又以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方式摧毁了一切宗教、等级以及地区性的差异。此外,民族主义的另一个悖论则在于,它预设了普遍主义的理想,在对内的层面上他的平等主义将导向国家的民主化,而在对外的层面"
作者简介
维多利奥·赫斯勒(Vittorio G. Hosle) 德国—意大利裔哲学家,1960 年生于意大利米兰。早年在雷根斯堡、图宾根、波 鸿、弗莱堡等德国大学学习哲学、古典学和梵文,1982年在图宾根大学获哲学博士学位。在取得纽约社会科学研究新校和德国埃森、汉诺威等大学的终身教职后,1999 年开始在美国圣母大学德语、哲学、政治学三系任教至今,是教皇社会科学院的常任成员。出版著作四十余种,被译为二十余种文字,内容涵盖柏拉图、黑格尔、达尔文、希腊悲剧、伍迪·艾伦、侯麦研究,以及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等。赫斯勒被西方学术界誉为少数几个到下世纪还会有人读的当代西方哲学家。其巨著《政治与道德》(1200 页)1997 年在德国出版后引起学术界延续数年的讨论。
目录
序言
绪论
第一讲 西方政治思想简史
现代性与合乎理性的自然法 张汝伦教授对第一讲的回应
第二讲 道德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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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政治的道德基础 平庸与充满风险的执着之间,不断地平衡... 第五讲白彤东教授的点评很有启发,当“自然法”之“自然”也暗含着某种难以明示的形而上学基础时,我们又要怎样去寻找其与多元主义的平衡呢?或许仍旧回到了苏格拉底那一问一答之中,回到“日常生活的辩证运动”之中了吧
道德与政治的关系 /五篇讲稿批判马基雅维利以来“政治无道德”观点,对众多政治学家(霍布斯,黑格尔,洛克,罗尔斯等等)进行剖析和批判,对欧洲自然法传统进行重构,并结合当今现实进一步阐释,/ 遗憾的是,赫斯勒教授1200多页的著作《道德与政治》中文版未出,讲稿只是对此书的总结,意犹未尽。
基督教右派黑格尔主义 另外不敢相信罗久会把die Corporation翻译成“公司” 他博论做的黑格尔法哲学啊…第一章讲sollen/sein 第二章讲descriptive=sociological perspective/regulative=moral perspective第三章讲political state/moral state第四章讲自然法(=道德上的应当=道德的子集)作为实定法的释义背景 强调人格的奠基价值但是却没有提供人格与人格现实之间的关联方式 比如为什么隐私权可以从人格性中推导出来 第五章介绍自然法基本原则 结合了宪政和实定法 比黑格尔多考虑了代际和环保的话题 但整体结构缺乏演绎的严格性 哪怕是讲座稿 我也认为对体系结构的清晰论述比对具体论题的阐述具有更高的优先性
“好的道德理论不需要高尚理想,而需要现实的人类学。”赫斯勒说的太好了,恰巧对应了标题:道德与政治,也呼应了他自己对规范性原则和描述性原则的区分。只是不知是否有出版社愿意引进他的巨著《道德与政治》,1200多页。
小小的篇幅一以贯之的重构了西方政治的视野,历史学,社会学和政治学融为一体,推荐。
哲学是理解世界从而改变世界的工具,于个人改造自己的心灵世界,于社会让世界变得更美好。哲学统领政治和道德以及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再落到具体哲学家和实践家。辨别应然和实然,规范和法律,依靠理想而改变现实。 伦理学是政治和法律的基础,伦理即是道德,是自然形成的,政治是在伦理的基础建立的,更实际和现实。本源和模仿的关系。
虽然这里对规范性的引入充满胡塞尔,但Vittorio似乎仍然是个传统的非自然主义者,看重moral self-limitation,由此导向某种ethics of ethics;其立场是,规范性可被因果地解释,但不必也不能被因果地推出。他看不太上具体的actions,觉得反思才能疏离那种“掩盖自我”(想起阿伦特。后文说她略显形式化),大概是为了让mores“构成对这种道德绝对化(案,指霍布斯把善还原为自利,而法律是mores的子集)的预防”,所以他也要有一个国家发生学。这估计在逻辑上就不兼容契约论,他也不看好现代民族国家:对内预设普遍主义理想,对外又难以应对全球生态。自然法是非自然的,之于国家是循环论证;拒斥程序自然法,支持实质自然法的强制法律。他倒是厌恶海德格尔对罪的理解。自认后现代反面。
法律总与地域的风俗习惯相关,在保障基本秩序与规范的前提下需要随之不断演变,家庭是人与人之间爱的最初居所,国家理性是防止市民社会因“自由”而崩溃的保障,黑格尔遗风。
挺不错,很有意思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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