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两面

慈继伟

出版时间

2001-12-01

ISBN

9787108015778

评分

★★★★★

标签

政治

书籍介绍

正义主题乃当今国内外诸人文社会科学之聚讼焦点,其学理解释尤为国内学界所急缺。慈继伟先生积其深厚的海外博学资源与其共独到的本土道德现实体察于是书,力超康德至罗尔斯一系的西方正义伦理之规范性研究范式,自辟正义之解释性研究理路,提出并系统阐发了正义的两面性、即:个人自愿遵守正义原则之动机的有条件性与社会正义要求对个人的无条件性。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揭示正义动机有条件与行为无条件的两面性
  • 超越康德罗尔斯范式,开辟解释性研究理路
  • 剖析正义介于利己与利他之间的独特德行
适合谁读
  • 政治哲学与伦理学专业研究者
  • 对正义本质及社会规范感兴趣的读者
  • 希望深入理解人性与社会秩序关系的学人
读前提醒
  • 概念抽象,建议结合斯特劳森等原著辅助
  • 需耐心梳理正义主观与客观条件的逻辑
  • 关注作者对利己主义与正义关系的辩证
读者共识
  • 逻辑严密,论述周延,思维极其缜密
  • 视角新颖,深刻揭示正义的脆弱性
  • 虽晦涩难懂,但极具启发性与洞察力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就动机而言,有意识的、有条件的宽恕与同情心正好相反。在同情别人时,我是处于一个比别人优越的位置上,力图弥补别人的不足,改变他们的无力或无助状态。与此相反,在有意识、有条件地宽恕别人时,我是暂时处于一个不如别人的位置上,力图借助宽恕的权力来弥补我的劣势。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需要有过者向我表示悔过,而不需要他对我表示同情。有过者的悔过态度能使我获得道德上的优势,从而能够居高临下地对他表示宽恕,而他的同情则只能承认我受到伤害的事实,并不能使我产生道德上的优越感和与之相应的权力感,反而只能凸显他的力量和我的无力。由于这一缘故,在我受到伤害之后,我最不愿意接受的就是有过者对我表示的同情。 ……在不诉直接"
  • "对正义心理学的思考者来说,这一危机所揭示的最为突出的正义心理特征莫过于正义愿望的有条件性。这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有正义愿望的人们在遵守规范时既不想吃亏也不图占便宜,而是为了在大家共同接受的规范之基础上公平互利。这一公平互利的要求,我称之为正义愿望的相互性。正是因为这种相互性,正义动机才是有条件的。对每一个愿意遵守大体上公正的规范的人来说,只有当他人普遍遵守这些规范时他才有充足的动机也这样做,否则只有单方面吃亏而无公正可言甚至可以说,每一个社会成员遵守规范的行为(道德主体与道德规范的关系)同时并且在更重要的意义上也是他与其他社会成员构成良性的相互性关系的行为(道德主体之间的关系)。 这样一来,人"
  • "对康德来说,自律不仅独立于利益和欲望,并且,作为理性的预设,它是一切道德概念的起点。与此相反,对哈贝马斯和罗尔斯来说,自律是规范与利益相互调节的产物,并且,它不是道德发展的起点,而是道德发展的归宿和结果。既然如此,把哈贝马斯和罗尔斯的正义观视为康德自律原则的一种形式,或哈贝马斯所谓“康德自律原则的交互主体(intersubjective)形式”,显然有欠准确。事实上,鉴于哈贝马斯和罗尔斯所描述的“自律”行为有赖于(正当的)个人利益的满足和社会化的正常进行,我们不妨以逆喻的手法把它称为“受条件制约的自律”。这一自律之所以被误认为是康德意义上的、先于经验的自律,是因为我们已经遗忘了其条件,而我们之"
  • "作为建制,正义的实践必须是无条件的,否则正义就无法起到保障稳定的道德秩序和利益交换的作用。为了创造这一无条件性,国家必须诉诸法律,垄断维护正义的相互性的权力,使个人既无必要亦无可能自行干预。与此同时,作为交换的条件,个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正义的义务,不论别人是否也这样做。 个人与国家的这种“交换”关系完全符合正义秉性的逻辑。个人之所以愿意无条件地遵守正义规范,是因为正义的条件性已经受到了国家的保障。在此前提下,个人行为的无条件性与个人动机的有条件性并行不悖。固然,相互性条件的满足可以使人们不再意识到该条件的存在,但这只改变了人们实践正义的社会环境,而没有改变他们实践正义的动机。既然国家已经满足了"
  • "正义是居于利他主义和利己主义之间的德行:因为与利他主义不同,所以它不能允许严重妨碍自我利益的规范;因为与利已主义不同,所以它不能允许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规范。诚然,在如此限定的范围内,人们有可能就某一规范是否公道产生歧异,但一般来说,人们无法出于正义动机而遵守的规范只是那些严重损害自我利益或他人利益的规范。 相互性是正义秉性的固有特征。这里,我们有必要对相互性做进一步的界说。相互性指的是人们对规范的有条件服从,但“规范”指的不是任何规范,而是合理规范。因此,更确切地说,相互性是合理规范下的相互性。根据这一定义,“相互性”是一个恒定因素,而“合理规范”的具体内容则是一个变动因素、后者在不同的正义观"
  • "我们讨论正义在理想社会是否必要,不是出于对理想社会的好奇,而是为了说明正义作为个人品德和社会建制的性质和作用。卢克斯想必也是出于同一目的。他试图证明,如果我们像休谟和约翰·麦基(John Mackie)那样,把正义的必要性归结于利他主义的缺乏,我们的道德观就会发生不良的变化;譬如,我们就会产生“马克思主义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主义和共同体主义思想的灾难性倾向,对‘正义’、‘权利‘、以及义务性的道德采取敌视态度,并期待这种道德…在更具有共同体主义精神的社会中逐渐消失,因为在该社会中,物质缺乏和利已主义已经彻底或基本上被克服,代之而起的是‘更崇高的品德和更宜人的福祉',亦即一个超越了正义和权利的社会”"
  • "否认一个普遍利他主义的社会也需要正义,并不意味着,利他主义者在任何情况下都无须正义规范的约束。在现有社会中,一个利他主义者所面临的问题与他在假想的普遍利他主义社会中可能面临的问题截然不同。借用罗尔斯的话说,在现有社会中,一个利他主义者可能会处于如下困境:“一旦爱的不同对象所要求的东西相互冲突,爱就会陷入困窘…一旦所爱的不同的人相互对立,仁爱就会茫然不知所措。”更为严重的是,在一个充满不义和痛苦的社会里,一个利他主义者完全可能因为自己的利他主义目标备受挫折而变得偏激和狂热,最终迫于无奈而不择手段,从而导致目的和手段的悖论。鉴于这种可能性,利他主义者必须在手段上接受正义的约束,不论他们的目的如何崇"
  • "大体来说,理性利己主义的行为准则与正义要求之间的偶然物合可能受到两种情形的阻碍。一种情形是,为了追求某一既定利己目的,一个理性利己主义者所采取的最有效、最理性的手段超出了正义规范所允许的行为范围。另一种情形是,最有效、最理性地追求某一既定利己目的的手段不一定超出正义规范所允许的行为范围,但一个理性利己主义者可能缺乏足够的工具理性,因而无法在正义规范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运用这些手段。在第一种情形下,理性利己主义暴露了它的缺陷,也就是说,理性利己主义不可能在理性利已行为与正义行为之间产生持久而稳定的一致。这一点需要强调,因为它排除了如下一种可能性,即理性利己主义与正义的矛盾只见于第二种情形,因而只是一"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正义秉性的诸因素
第二章 正义的主观条件
第三章 正义的客观条件
第四章 叔本华论志愿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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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慈继伟先生,其思考力和分析力可谓不同凡响。
挺行的
读的不太懂。从前从没有思考的问题,好吧,它是一本好书。有机会再读一遍。
学习,初识分析哲学之繁细。多读几次。着重观察他的论辩方法与分析技术,当然,本身的论述主题,也是大重点。
: B82/8322
论文里引用的唯一一本中文书
不是具体那一种正义观,而是所有正义观的可能性之条件。
后面的叙述还是有点繁琐了
千条万绪的正义。既有脆弱的有条件性,有蕴含无条件的动机;不需要纯粹利己的圣贤姿态,却必须超越于狭隘的利己考量。不能超脱于利益的现实计算,但是算计不出来主体的自由尊严。正义动机呼唤社会制度的创建与改良,社会规范又培养出对正义的认同,到底孰因孰果又在其中发生了怎样的异化。抽象思辨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现象。
正义本身就包含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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