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

[德]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

出版时间

2017-01-31

ISBN

9787010169019

评分

★★★★★

标签

哲学

书籍介绍
这并非一本让人读起来顺畅的书。翻开邓安庆的新译本,读者最先遭遇的往往不是黑格尔的思想,而是翻译本身:同一处术语,旧译作“裁判官法上的所有权”,新译却成了“判官法上的所有权”,让人不免想起《水浒传》;“Kronprinzen”被译作人名“孔普林岑”,实际指的是普鲁士王太子。因此,把它当作研究原本来用,需要格外谨慎。但正因如此,它也提供了另一种价值:那些译错恰好暴露出黑格尔概念体系的艰深——“抽象自由”与“真正自由”的区分、“义务”如何既限制自由又成就自由,若不逐节对照,极易滑读。真正被它打动的人,看重的恰是这种吃力:它逼你重新追问,自由究竟是被法所限制,还是只在法中才得以实现。
作者简介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常缩写为G. W. F. Hegel;1770年8月27日-1831年11月14日),德意志理念论(German Ideaism)代表人物。 邓安庆翻译的这本《黑格尔著作集· 第7卷·法哲学原理》教科书是对之前《哲学全书》中的第三部分,即《精神哲学》中“客观精神”相关内容的进一步阐释和发挥。 这本书是Hamburg Felix Meiner出版社出版的黑格尔《讲演录》系列中的第14卷,全由学生笔记和草稿选编而成。 译者邓安庆,江西瑞昌人,1984年获得山东大学哲学学士学位,指导老师为谭鑫田教授,论文讨论的是斯宾诺莎哲学;1989获得武汉大学哲学硕士学位,指导教师为北京大学张世英教授和原湖北大学张志扬教授,论文讨论的是伽达默尔释义学;1992年获得武汉大学哲学博士学位,指导教师为杨祖陶教授和陈修斋教授,论文讨论的是谢林哲学;1984-1995年在海军工程大学工作,1990年取得讲师资格,1993年取得副教授资格;1995-2001年在湖南师大工作,1997年任外国哲学教授,1998年任外国哲学研究所副所长;1999年任伦理学博士生导师。2001-2003年获得德国洪堡基金在柏林学习研究德国哲学,重点研究谢林的Philosophie der Offenbarung;联系导师为前德国哲学学会主席Hans Poser教授。2003年3月回国后作为主要的学术带头人之一,参与了湖南师大外国哲学博士点的建设。同年9月调入复旦大学哲学系,任伦理学教研室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伦理学方向研究生硕士导师和博士导师。主要研究重点是德国哲学、西方伦理学、应用伦理学。主要学术兼职为中华现代外国哲学学会理事。 已翻译: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注释导读本]》;谢林《对人类自由的本质及其相关对象的哲学研究》、《布鲁诺对话:论事物的神性原理和本性原理》;施莱尔马赫《论宗教》;奥特弗利德·赫费《作为现代化之代价的道德: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克里斯托弗·司徒博《环境与发展:一种社会伦理学的考量》。
AI导读
核心看点
  • 系统阐述自由意志在法、道德与伦理中的辩证发展
  • 深入解析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构成的伦理实体
  • 奠定德国古典哲学中客观精神与政治哲学基石
读者共识
  • 思想体系宏大严密,是研究黑格尔政治思想必读
  • 新译本翻译质量参差不齐,存在多处误译与不通
  • 阅读门槛极高,非专业读者易感到枯燥与困惑
精彩摘录
  • "第142节 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它是活的善,这活的善在自我意识中具有它的知识和意志,通过自我意识的行动而达到它的现实性;” 第143节 因为意志的概念和它的定在(即特殊意志)的这种统一就是知识” “第144节 (甲)代替抽象的善的那客观伦理,通过作为无限形式的主观性而成为具体的实体。具体的实体因而在自己内部设定了差别,从而这些差别都是由概念规定的,并且由于这些差别,伦理就有了固定的内容。这种内容是自为地必然的,并且超出主观意见和偏好而存在的。这些差别就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规章制度。 补充(实体性的伦理) 整个伦理既有客观环节,又有主观环节,但是两者都只是伦理的形式。这里,善就是实体,就是说在客观的"
  • "“第158节 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而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因此,在家庭中,人们的情绪就是意识到自己是在这种统一中、即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实质中的个体性,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成为一个成员。” “但爱是感觉,即具有自然形式的伦理。在国家中就不再有这种感觉了,在其中人们所意识到的统一是法律,又在其中内容必然是合乎理性的,而我也必须知道这种内容。爱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我不欲成为独立的、孤单的人,我如果是这样的人,就会觉得自己残缺不全。至于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而别一个人反过来对我亦同。因此,爱是一种最不可思议的矛盾,决"
  • "“附释 人们有时认为婚姻本身不是建立在自然法上,而光是建立在性的本能冲动上,并且还把它看做任意缔结的契约。人们有时甚至根据男女人口比数的物质关系来替一夫一妻制找外在的根据,有人光提出幽暗的感情作为禁止血亲通婚的理由。以上这些见解都是以自然状态和法的自然性那种普通观念为根据,而缺乏合理性和自由的概念的。”"
  • "“对夫妻共同财产加以限制的婚姻协定,以及继续给予女方以法律上辅助等等的安排,只有在婚姻关系由于自然的死亡和离婚等原因而消灭的情况下,才有意义。这些都是保障性的措施,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家庭成员各从共有物中取得其应有部分。但是这种权利可能同家长的支配权发生冲突,这是因为在家庭中伦理性的情绪还在直接的阶段(第158节),于是不免于分歧和偶然性之弊。”"
  • "“离婚) 因为婚姻所依存的只是主观的、偶然性的感觉,所以它是可以离异的。相反地,国家是不容分裂的,因为国家所依存的乃是法律。诚然,婚姻应该是不可离异的,但我们也只是说“应该”而已。又因为婚姻是伦理性的东西,所以离婚不能听凭任性来决定,而只能通过伦理性的权威来决定,不论是教堂或法院都好。"
  • "“承认有权任意订立遗嘱,很容易造成伦理关系的破坏,并引起卑鄙的钻营和同样卑鄙的顺从。这种承认更使愚昧任性和奸诈狡猾获得机会和权能,把立遗嘱人死亡后(那时财产已非为他所有)生效的虚荣的和专横而困扰的条件,同所谓善举和馈赠结合起来。”"
  • "“然而宠爱是任性的,它可用这种或那种不光彩的手法获得,也可能同这种或那种愚蠢的理由相联结,此外,被指定为继承人的人可能因此被要求去做最卑鄙龌龊的事。在英国,异想天开的事屡见不鲜,而与遗嘱相关的愚蠢想法更是层出不穷。"
  • "“(作为特殊性的领域的社会) 这里,普遍性是以特殊性的独立性为出发点,从这一观点看,伦理看来是丧失了,因为对意识说来,最初的东西、神的东西和义务的渊源,正是家庭的同一性。但是,现在却出现了这样的关系,即特殊物对我说来应当成为最初规定者,从而伦理性的规定也就被扬弃了。"
目录
译者序
一、黑格尔《法哲学》版本考
二、黑格尔《法哲学》与“自然法”的关系
三、黑格尔《法哲学》中几个核心词语的翻译和理解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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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脚注玄机多,现在这个年头估计过不了审。
翻译的可算是漏洞百出了。虽然不通德语,但是很多地方参照老版和英文版,都能发现后二者可以相互印证,而此书则意思相反,主语错乱。类似错误实在太多,完全不能当作研究使用的原本。译者大概也没打算把里面的词语都给精细地解释出来,然后再去做翻译。
和旧译本相比,优点在于用的是Theorie Werkausgabe的版本,增加了旧版本中没有的笺注,对理解正文有助益。译者序挺有意思,如果此版本的笺注部分来自于黑格尔本人,部分来自于学生的上课笔记,且经过了后人筛选,引用时应该如何处理?译者说哈贝马斯引用的也是这一版,读者或许可以注意一下哈贝马斯的引用方式。另外这也让人想到圣经和伪经的争议。 以上是优点。缺点是,有时会译反意思。以第40节为例,附释中把“不恰当”译为“倾斜”,“对奴隶的权利”译为“给予奴隶的权利”,“走得太远”译为“需要拓展”等等。 译者说,哲学家的法哲学和法学家的法哲学互相看不上,但既然是法哲学,是否翻译时让学法律的看一看会好一些。不过上面提到的都不是法律术语的问题。当然译事不易,有新的尝试已经很好。
1. 真正的自由,就是要在极端之间保持平衡。2. 我们不应该用善与恶,对与错来评判历史,因为历史站在比这些道德词汇更高的位置上。
“我还希望在处决我的那一天有很多人来观看,希望他们对我报以仇恨的喊叫声。”局外人死前发出这样的感慨。年纪再青一点的时候喜欢这样的对自由的理解,自由意味着在异化世界中退回纯粹主观性的决断,那样的自由虽强调担责,但只需为自己负责。后来才明白,这样的对自由的理解很容易破坏现实中展开自由的理性环节。局外人不要爱情,不要友情,不要宗教,不要法律,他孤零零的心灵由此不再被俗世污染,但也在另一个意义上被异化了——用黑格尔的话说,他跌落于现代社会伦理性的丧失之中,看不到现实构成自由的理性环节。他的自由孤傲而空洞。“自由是在他者中守在自己身边”,黑格尔努力将自由推入现实的环节之中,自由只能实现于伦理性实体当中,由此补足自由主义的缺憾。也许还有问题:如何面对异化了的伦理性实体,那个第二自然?
黑格尔精神污染力太强了
译书,信达雅。我降低下要求,准确些,易懂些,随你用什么法子译。 邓安庆这本,译得错误不少,句子读起来也远没商务本通顺易懂,实在让人气愤。 两分给的是商务版本没有的一些脚注和笺注,实在是可惜。有时读书恨不能自己给它全改一遍
51.1万字 德文原著 2013.5.21—201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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