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奚晓明

出版时间

2012-06-01

ISBN

9787802179936

评分

★★★★★
书籍介绍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条文的解释采取“条文主旨”、“条文释义”、“案例分析”、“适用注意”的结构模式,比较全面地展现了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的观点之争,在梳理归纳和比较分析各种观点学说的基础上,详细阐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相关争论问题最后采取的立场及其理由;同时,全书努力采取学说论证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相关规定理解与适用的研析比较到位,为司法实务中可能出现的相关疑难问题提供了解决路径和指引。一言以蔽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从司法学术角度出发,在探寻和定位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书籍方面再次作出了较好的尝试。

奚晓明,男,1954年6月出生。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审判理论研究会割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十余万字,曾先后参5了《合同法》、《票据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商事法律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精彩摘录
  • "买卖合同是所有有偿合同的典范,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
  • "例如,其特别强调,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绝对不能再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作为依据。并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做出限缩性解释,即“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一步减少了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
  • "所有权保留制度不应适用于不动产。"
  • "对于出卖人在缔约时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这种买卖合同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情形,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出卖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学界对此存在争论,审判实务亦不统一。 解释根据《物权法》第15条关于”物权变动原因行为与变动结果区分原则“的规定精神,对《合同法》第51条与第132条之间的关系予以理顺。 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卖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该买卖合同归《合同法》调整;所有权转移是物权变动的结果,该物权变动归《物权法》规制。因此,《解释》第3条规定,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影响作为原因行为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受人"
  • "在某种程度而言,买卖法之目的就是将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的各种损失的风险在当事人之间适当分配。"
  • "如果主张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仅提供由其自己签发的送货单而无对方的签章,则最多只能证明自己已经发送了货物,并不能证明所送货物已为对方所接收,当然也不能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
  • "本条解释所列举的证据即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均属于第四种类型(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的证据。 根据证明内容的不同,这些证据又可进一步分为三类: 第一类,交货凭证,如收货单、送货单。 第二类,结算凭证,如结算单、发票。 第三类,债权凭证,如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
  • "在诉讼法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争议的证明责任以罗森博格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为通说。罗森博格认为,民事实体法的全部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两类:一为发生一定权利的权利法律规范,即请求权规范;二为对立规范,具体包括权利妨害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受制规范。 他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主张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举证;否认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权利受制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举证。 法律要件分类说是根据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要件的不同类别分别分配举证责任,它着眼于法律事实在实体法上的效果。"
作者简介
奚晓明,男,1954年6月出生。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审判理论研究会割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十余万字,曾先后参5了《合同法》、《票据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商事法律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目录
序言第一部分 条文全本第二部分 新闻问答第三部分 条文释义 第一编 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二编 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三编 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四编 标的物检验 第五编 违约责任 第六编 所有权保留 第七编 特种买卖 第八编 其他问题第四部分 本司法解释与相关法条对照表后记
用户评论
虽然纸质粗糙,但内容绝不粗糙
这居然是这学期完整读完的第一本书。
正如本书序言批驳的:部分章节还是英美如何,德法如何,对本国情况则寥寥几笔,如此如何能够指导实践?这也是这系列书的通病了。可以看出部分执笔人太学究气,审判经验恐怕不足
补标,2016年前后读过。应该是第一本系统完整读完的最高法理解适用图书,甚至可能是第一本较为完整读完的民法类图书。彼时开始比较多的接触合同类案件,书中的内容让我耳目一新,至今印象深刻的是对合同法51条的解释,使我初步树立了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观念,虽然关于无因性的观点有待商榷。其他内容都已淡忘,更多的是一知半解。 那时这本书在我心中的高大形象,至今正在消亡。因为读了更多的民法类图书,越来越感觉概念、原理、体系更重要,知识的增长更有赖于基础的牢固。 盲目的固执包含着低层次的认知。
法理阐述很给力,但不免有赘述。
案例少,作者的主观意识表示较多。
理论入门第一本。
断断续续有所取舍地通读了一遍,整体还是不错的,说理透彻,让我查漏补缺,增强理论理解与实务分析。不足之处就是不少地方有重复而且是copy paste那种甚至都不是paraphase,最高院的法官们统稿工作有待提高啊。
内容非常丰富,涉及了有偿合同经常出现争议的焦点问题,详尽的评述了各种现存观点,解读了大量国外立法例,进行了全面的比较法研究,对于理解合同法非常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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