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理论

罗伯特·阿列克西

出版时间

2002-12-01

ISBN

9787800839634

评分

★★★★★
书籍介绍
翻开这本书,多数读者会在前一百页就停下——有人直言“基本读不懂”,也有人卡在“内部证成”的逻辑推演上“直接死机”。它显然不是用来轻松消遣的法学科普。真正让读者愿意反复啃下去的,是它把“一个法律裁决凭什么算理性”这件事,拆解成可被检验的程序:内部证成负责前提到结论的逻辑推演,外部证成回头论证前提本身是否正确,而整套论证被要求牢牢锚定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之内。书中从黑尔、拜尔的可普遍化原则、哈贝马斯的共识论一路追根溯源,最终织出一套相对完整的规范形式。它适合那些不满足于“法官怎么说”,而想追问“为什么这样说是对的”的人;也适合愿意为清晰付出阅读代价、把方法论当作手艺来练习的法学学习者。
作者简介
罗伯特·阿列克西1945年9月9日出生于德国下萨克森州的奥尔登堡(Oldenburg)。中学毕业后在德国国防军服役3年,曾升任陆军少尉。自1968年夏季学期起,开始在哥廷根大学(Universität Gottingen)学习法学和哲学。哲学专业,主要师从德国分析哲学大家京特·帕茨希教授(Günther Patzig,1926—— )。1973年在通过第一次法学国家考试之后,直到1976年一直在撰写博士论文《法律论证理论》,指导教师为京特·帕茨希和哥廷根大学法哲学教授拉尔夫·德莱尔(Ralf Dreier, 1931——)。博士论文通过后,1978年由著名的法兰克福苏尔坎普出版社出版。1982年,阿列克西因为这本博士论文获哥廷根大学科学院哲学与历史学部大奖。1984年开始做拉尔夫·德莱尔教授所主持“一般法学理论”教席的助手工作,同年通过教授资格论文《基本权利论》(该书于1985年由巴登-巴登出版社出版),在哥廷根大学取得公法和法哲学专业教授资格。1986年,謝绝了德国雷根斯堡大学的聘请,应邀赴基尔大学任教,主持公法与法哲学教席,很快形成强项专业。公法方面,该教席的研究重点在于基本权利与宪法审判制度。法哲学方面,研究重点是法与道德的关系、规范论、正义论和法律论证理论。1991年3月謝绝奥地利格拉茨大学(接替奥塔·魏因伯格[Ota Weinberger])的邀请。自1991年担任汉堡约阿希姆·朱尼厄斯科学学会理事,1994-1998年任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德国分会主席。1992年出版专著《法的概念和效力》。1997收到哥廷根大学聘请(接替拉尔夫·德莱尔),但于1998年2月謝绝。至2002年,阿列克西已出版学术专著5部、个人文集4部,主编文集5部,发表论文80餘篇。其论文和著作迄今已译成13国文字。
精彩摘录
  • "基于Wk,R’可能不被接受为是对R的解释。"
  • "By reason of Wk, R' cannot be accepted as an interpretation of R."
用户评论
读了百来页 基本读不懂 难顶
非常经典的有关法律方法论的书,值得反复的读,仔细揣摩其中的含义!其中主要探讨了怎样形成一个理性的结论的形式和规范。从原伦理学开始追根溯源寻求论据,最终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规范形式!其主要依靠于黑尔,拜尔以及哈贝马斯形成的可普遍化原则和埃尔朗根学派的惯性理论而构建了法律论证的规则体系!
反而在理论来源部分初识了Hare 由此从法学方法论回到概念分析。
“大多数的规范只是论辩之可能的。这意味着:它们及其反面与论辩规则是可以协调起来的:由此而产生下面这个可能性:论辩规则不预先规定到底哪些规范性观念(概念)必须作为论辩参与者的出发点,以及这些观念(慨念)必须怎样加以修正。然而,将此事委托给论辩参与者(来决定),决不是论辩理论的一个什么缺点, 而是它的一个决定性的优点。正是由此,决定理论之着眼点的缺陷才可以被避免, 这些着眼点必须以一定的需求、优先秩序或价值观念为前提,以达到一定的结果。据此,不应该说:决定论的着眼点与论辩论的着眼点是不相协调的。对此还要多说几句:它们在论辩理论框架内,也能够取得成效。”
读不懂(内部证成的逻辑推理就可以让我死机了… 补:实践中先外部证成后内部证成
后面有点难懂,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所提出的共识为论证理论提供了理论基础,在绝对的道德或者准测的优先次序无法排列的情况下,以共识作为合法性的新的衡量标准。
读过的是内部证成外部证成和法教义学三部分…依靠着基逻辑学知识越看越吃(难)力(看)。不过能感觉到其细致、深入、严谨。听说其他部分更加深奥。待再读。
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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