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 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封面

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

林端

出版时间

2014-04-01

ISBN

9787562051039

评分

★★★★★
书籍介绍

《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以中国传统法律为例,尝试对韦伯提出批判:在社会学方法论上,指出了他的比较法律社会学里二元对立式的理念型比较的局限;在实质社会学分析上,立基在全球最近对清代法律与司法审判的丰硕研究成果,说明了韦伯对中国传统法律与司法审判的看法的误解与限制。《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由林端著。

目录
主编者言
自序与导论
一、韦伯比较社会学的特点与局限
二、文化内的比较:韦伯有关西方法律发展史的理念型建构
(一)理念型地建构西方法律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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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少见的能讲清楚韦伯的研究,真的好可惜去世太早了
对大家的观点梳理还是蛮清晰系统的。内容也挺翔实
记录一下论点1.韦伯的形式·理性与实质·非理性的二分法忽略了实践的复杂性来换取理论的融洽,导致在理解中国传统法律上出现了问题(lai junnan);2.中国法并非缺少控制,反而只能在规定范围内活动,由此并非是非理性的(这里的案例样本可能有问题,如果作者参考的是龙筋凤髓校注的话可能有不一样的结论);3.中国法是礼法调和的,因此不是不理性的。
林端老师的贡献,澄清韦伯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看法的误解与限制,建立理解中国传统法的多值逻辑。
对韦伯关于中国法律的论述进行了批判,提出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形式非理性面向。
黄宗智(国、社、第三领域);滋贺秀三(教谕式调停);梁治平(国家、习惯多元互动)……多值逻辑的几大面向:律例互补、情理法互为法源;审判、调节、审判互为法源;国家法与民间习惯互补——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多元主义;中国传统文化的脉络化普遍主义。 (太牛逼了!!!)
能看得出作者在阐释上的良苦用心,不像一些掉书袋的著作。批判上还是稍显单薄,但还是很有方法意义上的启发性。中国古代社会实质不正当统治与形式治理既彼且此,这有虽别于西方社会的实质正当与形式治理,但愚以为中国古代社会仍旧没有逃脱了二元对立魔咒——形式治理始终是实质统治的婢女,是为了实质的形式而别于西方为了形式的形式,即本质上是实质的。一言以蔽之,我们在不正当实质统治中发明了形式官僚(实质——非理性),西方人则在正当的实质中发明了形式官僚(形式——理性)。
作者用心,不过没有讲出要如何回应寺田对滋贺学说的修正。天朝审判可预测性高归高,然而至于相关代价如何,似乎还是日本学者讲得明白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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