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理论研究

田士永

出版时间

2002-01-01

ISBN

9787562020790

评分

★★★★★
书籍介绍

本书以物权行为理论为研究对象,系统比较了德国法和中国法中的所有权变动问题。

本书共八章。第一章分析物权行为的概念。第二章分析物权行为理论的渊源。第三章至第七章分析物权行为构成要件问题,其中,第三章对物权行为构成问题进行一般分析,第四章分析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问题,第五章分析物权行为公示问题,第六章分析处分权问题,第七章分析原因问题。第八章分析中国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继受问题。

物权行为是发生物权法效果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的属概念是法律行为,其与法律行为概念的种差是物权法效果。物权行为是将法律行为按照法律部门分类的结果,物权行为的概念从法律行为的概念演绎而来。

物权行为理论是从研究罗马法要式买卖、拟诉弃权和交付制度的学说中发展而来。在交付制度的研究中,前萨维尼的见解多未详细区分交付转让所有权中的意思表示因素,萨维尼将其中的物权意思表示独立出来,形成其物权契约理论(J萨维尼的见解影响了其后的德国学说和《德国民法典》。

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物权行为中的应用,可区分为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物权行为的成立要件是物权意思表示或者合意和公示。处分权是物权行为生效要件之一。如果物权行为具有抽象性,则原因不影响物权行为效力。

物权意思表示是效果意思在于物权法的意思表示。物权契约需当事人双方物权意思表示一致,单方物权行为则仅需当事人单方物权意思表示。物权意思表示或者合意本身并不构成物权行为。物权意思表示或者合意生效,需意思表示健全,行为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物权行为附款对物权行为效力发生影响。

物权需要公示,物权行为也需要公示。非经公示,物权行为不成立。动产物权行为的公示方法是交付,不动产物权行为的公示方法是登记。

处分是直接对既存权利发生作用的一种法律效果。发生处分效果的法律行为是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从处分人角度而言的单方行为。处分行为生效需处分人有处分权。无权处分,处分行为效力受影响。取得人善意是处分人处分权的替代要件。善意取得是由当事人意思表示决定的发生物权法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属于物权行为。

用户评论
二十年前有此成果让人佩服。本书总体以综述为主,德国基础文献考证非常丰富,有些地方评论与己见也颇有闪光点,堪称大陆第一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亦不为过。不过,综述痕迹过重,读起来感受欠佳。
大陆最好的民法专著!和王泽鉴的《不当得利》可以并驾齐驱。
田老师对德国物权行为理论很好的解读。但是个人的评论可以再多点,结合中国本土交易来谈利弊会更有价值。
拜读 之前写读书笔记读过一遍 再细读一遍
我就是一名坚定的物权行为理论支持者,分离性,无因性坚持到底。
这本书更像是一个德国文献汇编,对不会德语的学生而言,诸如本人,是一个了解德国法的资料。这本书运用到了很多,比如萨维尼、温德沙伊德的理论,所以看这本书来大略领略潘德克顿法学家原汁原味的表述。虽然说这本书是500多页,但是有关中国法的部分几乎可以省略不看 ,也所以可以很快读完本书。 对于本人来说,收获最大的,是本书作者专开一章来讲述物权行为理论的渊源发展,尤其是原文引用很多萨维尼的理论。此外,有关于法律上原因的介绍,非常详细,非常有用。
介绍很详细,有些内容稍可商榷,但总体观点仍为可取。
原因理论研究索引而来,有一章基本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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