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

王泽鉴

出版时间

2001-07-01

ISBN

9787562020738

评分

★★★★★
书籍介绍

在这本《民法总则》中,作者王泽鉴了应用一种“实例研习”法来讲解,这种方法是在讲授民法理论时,通过一定的实例去讲述,而不是仅仅讲抽象的理论。这些实例有的取自现实的司法实践(即如判例和案例),有的出自讲授者的设想或编制,因而可以涉及民法的每一方面、每一理论,而不受限制;另一方面,这些实例仍是按照民法的体系,以民法法典的编制体系为依托。学生学过后得到的仍是全面的民法理论,不只是一些片断的东西。

《民法总则》1982年在台湾初版,经反复修改补充,始成现在的规模。中国大陆的民法体系虽与台湾的民法体系略有差异,但就整体而言,民法理论基本相同,所以这部书对中国大陆的民法学者也是有所教益的。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得过慕尼黑大学法学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 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

AI导读
核心看点
  • 采用实例研习法,将抽象理论与具体案例紧密结合
  • 逻辑严谨如数学证明,清晰阐释民法思维模式
  • 深入剖析权利变动主线,强调权利感情与斗争
适合谁读
  • 法学专业学生及民法初学者,构建体系化认知
  • 法律实务工作者,提升法律适用与逻辑分析能力
  • 对台湾民法体系及比较法研究感兴趣的学者
读前提醒
  • 需具备大陆民法基础,以比较法视角阅读
  • 注意两岸法律术语差异,读习惯后不觉拗口
  • 建议结合其他教材对比阅读,培养独立思考
读者共识
  • 逻辑严密条理清晰,远超大陆多数同类教材
  • 概念清楚案例明确,是培养法律思维的佳作
  • 虽篇幅厚重且略显晦涩,但内容极其扎实靠谱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在斗争中,胜负之数不是决定于理由的多少,而是决定于力量的大小。 一种制度老早就应废止,而卒不能废止者,并不是由于历史的惰性,而是由于拥护者的抵抗力。 人民与法律的关系犹如母子一样,母之生子须冒生命的危险,母子之间就发生了亲爱感情。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获得者,人民对之常无爱惜之情。母亲失掉婴儿,必伤心而痛哭;同样,人民对流血得到的法律亦必爱护备至,不易消灭。 被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实际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力感情(feeling of right)。他们对于不法行为,精神上感觉痛苦。即不是单单要讨还标的物,而是要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他的心声告诉他说:你不要退缩,这不是关系毫无价值的物,而是关"
  • "所有权亦属法律关系,虽以物为其直接支配的客体,但所有人得依法排除他人的干涉,即任何人负有尊重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害的义务;此种义务仅具一般性,于他人为侵害之前,所有权人尚无得对特定人有所主张的权利,可称为是一种潜在的法律关系。"
  • "在前揭例题,某甲17岁,为限制权利能力人,经其法定代理人允许出租其所有房屋与丙,其租赁契约有效。甲定相当期限要丙支付租金的“催告”,系单方表示行为,属意思通知,应类推适用关于意思表示之规定,因系纯获法律上之利益,纵未经法定代理人允许,仍为有效。终止契约的意思表示乃单独行为,非纯获法律上之利益,未经法定代理人之允许,应属无效。"
  • "诚如王伯琦教授所云,法律之中心意义,旨在重视此一人格,此一人也,已因出生而享有权利能力,又因死亡而终止其权利能力,一生一死之间,已享有其人格。此一人格者之生命,虽极渺小而短暂,但在法律上之价值,与任何伟大而成长之人格,并无以异,决不容漠然视之也。"
  • "关于夫“妻”之居住地……"
  • "应注意的是,捐助行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因捐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生效力。……故捐助行为系属无相对人的单独行为。"
  • "倘同一法律事实具备两个构成要件,一为无效,一为得撤销,纵其撤销后所生之法律效果相同,最多亦仅能认为其在实际上无必要,而不能认为其撤销在概念上不可能!"
  • "德文Recht有客观的(objective)及主观的(subjective)两种意义。客观的意义是指法律,即指国家所维护的法律原则,也就是社会生活的法律秩序。主观的意义是指权利,即将抽象的规则改为具体的权利。法律也好,权利也好,常常遇到障碍;要克服障碍,势非采取斗争的方法不可。"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律的斗争
第二节 民法的体系构成及编制体裁
第三节 民法总则、民法的学习与请求权基础的 思维方法
第四节 民法的历史基础、伦理性、社会模式及 民法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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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好好读书。。
个人乃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维护者
民法总论课的阅读材料。读过梁慧星的《民法总论》后,感觉梁或许更精练些。
法律必备啊
巨牛
10.11日辍读,不甘心,10.28日读完。 印象最深刻的是是,要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分开讨论,以及代理并不赋予代理人任何权利或增加其义务,只是一种资格。 台湾法律和大陆不一样,读着吃力,但第一遍时重要的是“读下去”。
王泽鉴民法总则的开篇一节叫:法律的斗争。“国法上能够争取民权,国际法上能够争取主权的人,常是私法上勇敢善战之士。” 牛鼻二字送给民法大神
膜拜内容,以及半文半白读起来很舒服
后半本还好 前半本太无聊
又读此版本 还是更喜欢橙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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