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要义

梅仲协

出版时间

2004-01-01

ISBN

9787562016298

评分

★★★★★

标签

法学

书籍介绍

本书原为中央大学讲义梅先生的经典教科书,。书中以德、瑞民法学说为主,系统研究 1929年的中华民国民法,对理论继受上的“日本化”倾向,作自觉的反省,取精用宏,卓然成一家之言。

本书资料丰富立法、学说与判例兼重。作者所引用的立法和法律不仅仅有中国的,还有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国家的民商法;不仅有现当代的,还有中国古代的;不仅仅有理论分析,还有判例和解释例,尤其是德国民事判例的引用为其一大特色。

本书体例严明,不拘泥于法律编章节条项款之次序,苟利于学理上整合之要求,不妨调整或增列之。是初学者能够了解法律中没有规定的一些理论。同时,作者注重通过举例来解释理论,通过精确合适的举例,将抽象的问题具体化,使具体的问题简单化,便于读者更加准确的理解抽象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总之,《民法要义》是梅先生治学严谨求实、富有批判性和创造力的代表作品,但是它的时代局限性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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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导读
核心看点
  • 本书以德国、瑞士民法学说为根基,系统阐释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对当时法学界盲目继受日本法学的倾向进行深刻反省与批判,构建了独立严谨的学术体系,展现了作者取精用宏、卓然成一家之言的学术高度与批判精神。
  • 作者治学严谨,资料引用极为丰富,不仅涵盖中国现行法律,更广泛援引德、法、瑞、日等国民商法典及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并大量引用德国民事判例与解释例,通过对比分析,帮助读者深入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法理逻辑与历史沿革。
  • 全书体例不拘泥于法典章节顺序,而是依据学理整合需求重新编排,旨在揭示法律未明文规定之理论。作者擅长通过精确案例将抽象法理具体化、简单化,使读者能准确理解原则适用范围,是学习民法基础理论与思维方式的经典教材。
适合谁读
  • 适合法学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特别是希望深入理解民法底层逻辑、摆脱应试思维、建立扎实法理基础的读者。本书能弥补当下部分教材在理论深度与批判性思维上的不足,帮助读者构建正确的民法知识体系与学术规范。
  • 适合对民国法学史、中国民法继受过程感兴趣的研究者。本书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中国法学界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反思与本土化尝试,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与学术史意义,有助于理解当代中国民法理论与制度的历史渊源。
  • 适合希望提升法律解释能力与逻辑思维的实务工作者。书中对法律解释、类推适用、权利本质等基础问题的深入剖析,以及严谨的论证方法,能为法律实务中的复杂案件分析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与方法论指导。
读前提醒
  • 本书语言风格为半文半白,且涉及大量德、日、拉丁文法律术语及历史背景,阅读门槛较高。建议读者具备一定法学基础,并准备德国民法典等参考资料对照阅读,切勿因语言障碍而放弃,需耐心咀嚼其严谨的法理推演过程。
  • 书中部分内容基于1929年民国民法,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存在显著差异。读者需具备批判性思维,区分历史规范与现行法,重点汲取其法理分析、逻辑构建与价值判断方法,而非机械记忆过时条文,避免产生法律适用错误。
  • 本书理论深度远超一般应试教材,不适合考前速成。建议将其作为工具书或辅助读物,在遇到理论困惑时查阅,或配合朱庆育、梁慧星等当代学者著作对比阅读,以理解学术脉络演变,切勿试图一次性通读,以免因难度过大而挫败。
读者共识
  • 读者普遍公认本书为民国法学巅峰之作,其学术质量、逻辑严密性与表达深度远超当下许多大陆法学教材。尽管语言晦涩,但读者认为其字字珠玑,能真正教会读者如何像法律人一样思考,是提升法学素养、摆脱浅薄应试教育的必读经典。
  • 多数读者反馈本书阅读体验艰难,半白话文风与高深理论令人生畏,甚至有人因看不懂而放弃。但坚持读完者均表示获益匪浅,认为其提供的理论框架与批判性视角无可替代,对理解民法本质、提升学术能力有极大帮助,值得反复研读。
  • 读者强烈建议不要将本书作为唯一学习资源,而应结合当代教材使用。虽然其历史局限性明显,但其对法理的深刻洞察与严谨态度仍具极高价值。读者认为,在追求论文数量的时代,本书所代表的沉潜治学精神尤为珍贵,值得后辈学者致敬与传承。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依德国民法第122条第1项规定,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意思表示有效时相对人或第三人所可取得之利益为限,是明认只须赔偿消极利益也。例如甲向乙购买汽车一辆,价金为三万元,该车成本为二万五千元,此时乙就买卖所得之积极利益为五千元。旋甲因行为之错误,撤销其买卖契约,将原车退还于乙,乙因时价跌落,以二万八千元之代价脱售之。于此情形,甲只须就乙因削价脱售而受之损失(即消极利益)二千元,予以赔偿,而无须偿以五千元。又如时价狂跌,乙不得已以二万二千元售去其车者,甲亦只须偿以五千元,而无庸为八千元之赔偿。"
  • "盖非如此,撤销权之行使,不特无益,反受其害,甚非法律所以尊重当事人意思之自由,而赋予以撤销权之本意也。"
  • "在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德Ersatzanspruch),应包括被害人所受之一切财产上之损失,即所谓积极损害(拉 damnum emer-gens I positive Schaden; Venusse)是。义务人所应赔偿者,除填补一般人对于该受物之通常价值外,并须赔偿被害人对于标的物所享有之特种利益。但特定人对于特种之物所享受之价值,即所谓私人特有之利益(德Affektionsinteresse),则无庸赔偿。例如被毁损之宝石,虽对于被害人有特殊纪念之价值,但此种价值,义务人不负赔偿之责。然若被害人有一举世稀有之邮票,价值连城,而被毁损者,此时加害人应按照交易上之价格,与以相当金额之赔偿,而"
  • "让与人所让与之请求权,系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而非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之债的请求权也。例如,贷与人固得依据借贷契约,将书籍之间接占有,以让与请求权之方法而为移转,但若欲移转所有权,则仅得以让与物上返还请求权之方法,始得对借用人为请求。"
目录
目次
绪论
第一章 法律
第一节 法律之意义
第二节 法律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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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经典
从期末到现在,花了差不多一个半月吧 。 梅老这本书棒到什么地步呢--一句话一个点,没有半句废话,真的是呼应“要义”二字。 Ps:谷神的注释遣词造句也很有民国风,与全书风格浑然天成。
无法超越
文字洗练,论述透彻,从经常被其他参考书引用就能看出来价值了
现在还有学者能写出如此简明的教科书吗
高屋建瓴,今之教材难以望其项背。
梅著民法要义,乃教科书之典范。行文流畅,行云流水,一气呵成;文字典雅,体系严整,概念精准,亦常伴示例解说;对关键问题认识相当准确,具体个例问题亦不失独到见解。凡此种种,纵观目前国内教科书,无能出其右者,此客观之论,绝非虚言。
仅六百多页就包含了民法总则、债法和物权法的全部内容,堪称语言精炼。不过也正因此,有些地方显得过于简单,而且逻辑层次亦不够明确,可以作为了解相关知识的读物,但若想成体系化地学习相关民法知识,建议找一本内容更丰富的学完后再看此书做复习用。
言近旨远,一流的衡平感。 补记:原以为民国的教科书可以作为学术研究的起点,但无论是从学术质量还是表达质量来看,梅先生的书确实是一座高峰。不禁扼腕,追求论文发表数量的时代,该怎样沉淀出优秀的学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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