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要义

梅仲协

出版时间

2004-01-01

ISBN

9787562016298

评分

★★★★★

标签

法学

书籍介绍

本书原为中央大学讲义梅先生的经典教科书,。书中以德、瑞民法学说为主,系统研究 1929年的中华民国民法,对理论继受上的“日本化”倾向,作自觉的反省,取精用宏,卓然成一家之言。

本书资料丰富立法、学说与判例兼重。作者所引用的立法和法律不仅仅有中国的,还有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国家的民商法;不仅有现当代的,还有中国古代的;不仅仅有理论分析,还有判例和解释例,尤其是德国民事判例的引用为其一大特色。

本书体例严明,不拘泥于法律编章节条项款之次序,苟利于学理上整合之要求,不妨调整或增列之。是初学者能够了解法律中没有规定的一些理论。同时,作者注重通过举例来解释理论,通过精确合适的举例,将抽象的问题具体化,使具体的问题简单化,便于读者更加准确的理解抽象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总之,《民法要义》是梅先生治学严谨求实、富有批判性和创造力的代表作品,但是它的时代局限性也是...

(展开全部)

精彩摘录
  • "依德国民法第122条第1项规定,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意思表示有效时相对人或第三人所可取得之利益为限,是明认只须赔偿消极利益也。例如甲向乙购买汽车一辆,价金为三万元,该车成本为二万五千元,此时乙就买卖所得之积极利益为五千元。旋甲因行为之错误,撤销其买卖契约,将原车退还于乙,乙因时价跌落,以二万八千元之代价脱售之。于此情形,甲只须就乙因削价脱售而受之损失(即消极利益)二千元,予以赔偿,而无须偿以五千元。又如时价狂跌,乙不得已以二万二千元售去其车者,甲亦只须偿以五千元,而无庸为八千元之赔偿。"
  • "盖非如此,撤销权之行使,不特无益,反受其害,甚非法律所以尊重当事人意思之自由,而赋予以撤销权之本意也。"
  • "在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德Ersatzanspruch),应包括被害人所受之一切财产上之损失,即所谓积极损害(拉 damnum emer-gens I positive Schaden; Venusse)是。义务人所应赔偿者,除填补一般人对于该受物之通常价值外,并须赔偿被害人对于标的物所享有之特种利益。但特定人对于特种之物所享受之价值,即所谓私人特有之利益(德Affektionsinteresse),则无庸赔偿。例如被毁损之宝石,虽对于被害人有特殊纪念之价值,但此种价值,义务人不负赔偿之责。然若被害人有一举世稀有之邮票,价值连城,而被毁损者,此时加害人应按照交易上之价格,与以相当金额之赔偿,而"
  • "让与人所让与之请求权,系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而非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之债的请求权也。例如,贷与人固得依据借贷契约,将书籍之间接占有,以让与请求权之方法而为移转,但若欲移转所有权,则仅得以让与物上返还请求权之方法,始得对借用人为请求。"
目录
目次
绪论
第一章 法律
第一节 法律之意义
第二节 法律之类别

显示全部
用户评论
经典
从期末到现在,花了差不多一个半月吧 。 梅老这本书棒到什么地步呢--一句话一个点,没有半句废话,真的是呼应“要义”二字。 Ps:谷神的注释遣词造句也很有民国风,与全书风格浑然天成。
无法超越
文字洗练,论述透彻,从经常被其他参考书引用就能看出来价值了
现在还有学者能写出如此简明的教科书吗
高屋建瓴,今之教材难以望其项背。
梅著民法要义,乃教科书之典范。行文流畅,行云流水,一气呵成;文字典雅,体系严整,概念精准,亦常伴示例解说;对关键问题认识相当准确,具体个例问题亦不失独到见解。凡此种种,纵观目前国内教科书,无能出其右者,此客观之论,绝非虚言。
仅六百多页就包含了民法总则、债法和物权法的全部内容,堪称语言精炼。不过也正因此,有些地方显得过于简单,而且逻辑层次亦不够明确,可以作为了解相关知识的读物,但若想成体系化地学习相关民法知识,建议找一本内容更丰富的学完后再看此书做复习用。
言近旨远,一流的衡平感。 补记:原以为民国的教科书可以作为学术研究的起点,但无论是从学术质量还是表达质量来看,梅先生的书确实是一座高峰。不禁扼腕,追求论文发表数量的时代,该怎样沉淀出优秀的学术作品?
下载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