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冲突法论》内容简介:知识产权国际化为跨国知识产权民商事法律关系奠定了制度基础。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本身不可避免的缺陷性决定知识产权的跨国实施问题迭出。特别是由于现代资讯技术的不断发展,跨国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不断上升,给各国理论界与实务界提出挑战,呼唤人们寻找解决问题的制度方法。《知识产权冲突法论》试从理论与实证的层面对知识产权冲突法若干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法制度如何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在网络技术如此发达的国际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国际实施中发挥作用。
全书由导论、总论、分论和尾论四大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共有四章。
第一章:知识产权冲突法基本理论。TRIPS协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为知识产权冲突法提供了理论前提。冲突法所要解决的问题起因于法律制度的地域性,因此,知识产权地域性不能成为冲突法方法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发挥作用的根本性障碍。反而,一国承认和尊重作为立法管辖权表现形式的他国知识产权法在该他国域内的规范效力构成国际司法合作的主要前提。这是知识产权冲突法得以建立的理论基础。以《巴黎公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体系所推动的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调过程,为知识产权冲突法的产生提供了一个历史契机。然则,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体系不但没有消除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反而肯定并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冲突法从此便有了制度上的依据。全球化条件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从根本上讲取决于知识产权政策内国自治权,这是知识产权冲突法的制度保障。仅诉诸实体的国际公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其结果必然导致国际参与者要么单纯获利要么单纯付出代价的结果。
杨长海,男,1965年生,安徽安庆人,法学博士,现为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1988—1990年就读于安徽教育学院,获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学位2001—2004年就读于四川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2006—2009年就读于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师从我国著名国际经济法专家、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徐崇利教授,获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曾在《电子知识产权》、《科技与法律》、《前沿》、《理论探讨》等学术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论文2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