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政府直接介入促進國際遷移,是亞洲遷移體系的主要特徵,也是與北美、西歐等地區的最大不同之處(Massey et al.1998)。有些亞洲國家,如菲律賓、印尼,已建立特別的政府單位來針對這項重要的「外銷產品」,進行管理、徵募、訓練等工作,並積極與輸入國政府協商,促使該國的勞工易受青睐。正式的雙邊國家協定的簽訂,如印尼與馬來西亞、菲律賓與沙烏地阿拉伯、越南與台灣之間的協定,也旨在促進移工的布署。 ……不僅是輸入國偏好客工制度,輸出國政府也從這樣的勞力遷移模式中得到好處。它們希望海外勞工持續保有原國籍,而不是歸化成為他國國民。原因不只為了維擊象徵性的國族認同,更基於財政的考量。很多輸出國政府投"
"亞洲遷移體系的最後一個,也是最顯著的特徵是,地主國的嚴苛規範。大部分的亞洲移工為暫時性的契約所催用,只能在地主國短期居留,不得享有長期居留與入籍的權利;只能以個人身分来打工,不得接家人來地主國共同生活。客工制度在歷史上的封建前身,就是19世纪後半葉的苦力勞工(coolies),……這與(当今)北美的系統大不相同:遷移到美國與加拿大的低階外勞在若干年便得以享有長期居留、家庭團聚與入籍的權利。……至少在理論上(雖然與現實仍有差距),移工在歐洲得以享有某種「沒有公民身分的成員身分」(membership without citizenship)。……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嚴苛規定並不適用於專業技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