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精神病理与控制(增订版)(全2册)

刘白驹

出版时间

2017-12-01

ISBN

9787520116558

评分

★★★★★
书籍介绍

本书从刑法学、犯罪学和精神病理学等角度系统研究了性犯罪及其防治问题。本书作者在丰富文献和大量案例的基础上,对性暴力、儿童性侵犯、高科技性犯罪、猥亵、性骚扰、淫乱以及同性性侵犯等问题做了深入的精神病理学和犯罪学解析。同时,总结中外性犯罪刑法规制的演进,根据性犯罪的发展变化,探讨法律对策的制定与完善。本书第一版于2006年出版,产生较大影响。修订版做了大幅度的增补和修订。

精彩摘录
  • "所面临的困境和性的挫折超过了他们的应变能力,变不自觉地退行到幼年期,用已被忘却的幼年性取乐方式来暂时缓解成年的心理困难,宣泄成年人的性欲,表现出性变态行为。"
  • "《精神卫生法》上的监护人,其产生不以患者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前提条件,监护自就就诊者被诊断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之时开始。而对监护的终止,《精神卫生法》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因此,一个人一旦被诊断患有严重精神障碍,就有可能陷入终身无法摘掉“精神障碍患者”的帽子和摆脱“监护人”管控的“绝境”。"
  • "如果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应当说,把同性恋列为精神障碍,在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曾经是一个进步。……也有一些学者如美国性学家Herant A. Katchadourian认为,将同性恋看成一种疾病比将其作为犯罪对待似乎是一种人道的选择。……传教士都一种且在承认性取向存在选择的因素,否则谴责鸡奸、通奸等为弥天大罪就没有理由。然而,「上帝不会让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永世下地狱。没有人会严厉谴责麻风病人、矮个子和红头发的人。心理学家和精神病专家认为将同性恋界定为一种疾病或者发育缺陷是一种进步。疾病当然不是一项选择,而且被束缚的发展也不是选择的结果。」还有一种观点可能更为公允:在19世纪晚期,「由于同性恋"
作者简介
刘白驹,男,1959年出生。l98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曾经长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工作。从事犯罪学、刑法学和著作权法、精神卫生法研究。发表有《性犯罪精神病理与控制》(2006年,独著)、《精神障碍与犯罪》(2000年,独著)、《社会科学领域的著作权问题》(1996年,主编、主撰)等专著以及《论精神疾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关于处理恐Ⅱ下行为的立法建议》《精神障碍的跨文化研究》《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与犯罪》《吸毒者犯罪的刑事责任》《中国古代精神病人管理制度的发展》《私人书信的著作权问题》《关于“整理”》《社会科学领域的剽窃认定及其防治》等论文。
目录
上 册
第一章 性因素对精神障碍的影响/001
第一节 精神障碍概述/001
一 精神障碍的概念/001
二 精神障碍的医学分类/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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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案例好。
咩呀😬
这本分析得非常翔实到位,几乎涵盖了绝大部分行为类型,唯一美中不足的是没有统计数据,很难判断具体行为在人群中的具体占比情况,只能当一个大概的参考,总体来讲足够优秀 人类的xp你永远也想不到.jpg
贡献:全面且系统地梳理了关于各国性犯罪法律和历史演变;针对某些情况作者提出了自己的法理探讨;提供了大量()案例。同时缺点也很明显:缺少社会,文化的深度研究,使用的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使得性犯罪的成因过于简单机械,缺乏说服力;因为第一版成文已有十余年,有些措辞依然带有时代印记,似已不符合当下语言习惯和思维(阅读过程中明显感觉出“我们”与“他们”的二元对立)。最后向作者在这个特殊领域的贡献致敬
非常开拓三观,小伙伴们凑钱买来猎奇的,真的刺激。
第九章第三节 三 1997刑法的有关规定 “其三,不应把同性恋列为性变态。” 为作者正名 上面书友误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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