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第三版)

[美] 约翰·亨利·梅利曼

出版时间

2021-07-31

ISBN

9787519756222

评分

★★★★★
书籍介绍

法典化是区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最直观的标准吗?为什么大陆法系法学家辈出,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名留青史?为什么大陆法系从来都没有放弃对“自动售货机”式完美无瑕的法律体系的热忱?这一系列灵魂追问的背后蕴藏的正是解开大陆法系传统奥秘的“钥匙”。本书的思考正是寻找这一枚“通关钥匙”的尝试之旅。

理论研究路径大致包含两种,或以宏观视角观探整体,或以微观视角细察毫末。本书当属前者,作者通过对大陆法传统的历史脉络、学说体系和法律制度进行考察和整合,试图以一以贯之的逻辑对大陆法系背后的基本规律进行抽丝剥茧式探究。本书既适合法学初学者触摸大陆法系筋骨,也适合法学深入者用以检视既有的知识结构和体系贯通。

约翰·亨利·梅利曼(John Henry Merryman)(1920-2015年),美国著名比较法和艺术法专家。长期执教于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主要著作包括《大陆法系》《帝国主义、艺术和归还》《当代大陆法系:欧洲、拉丁美洲和东亚》等。

罗格里奥·佩雷斯·佩尔多莫(Rogelio Pérez-Perdomo),委内瑞拉法学家。主要著作包括《大陆法系》(第三版)(与约翰·亨利·梅利曼合著),《全球化时代的法律文化》(与劳伦斯·弗里德曼合著)、《拉丁美洲的律师》等。

顾培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腾讯讲席教授。著有《我的法治观》《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等书著,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获评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吴荻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西南民族大学讲师,译著有《和平与爱》、《福利国家之后》(合译)等。

精彩摘录
  • "普通法系的法官是实际问题的解决者,而不是理论家。大陆法系强调科学方法,系统结构和形式主义,并使之成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大陆法系国家还抑制法官在法律活动中的作用,拔高立法者和法学家的地位。 两大法系的基本区别,可以用德国法学家鲁道夫·索赫姆的另一句话概括:“一条法规,既可通过发展它所包含的结果来创立,也可通过预设可能涵盖这种结果的更为广泛的原则来实现……两种方法中更重要的是后者。通过既定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知道法律预先要求的是什么……因此,这些法律条文通过纯粹的科学方法得到丰富和发展。”"
  • "普通法系的法官是实际问题的解决者,而不是理论家。大陆法系强调科学方法,系统结构和形式主义,并使之成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大陆法系国家还抑制法官在法律活动中的作用,拔高立法者和法学家的地位。 两大法系的基本区别,可以用德国法学家鲁道夫·索赫姆的另一句话概括:“一条法规,既可通过发展它所包含的结果来创立,也可通过预设可能涵盖这种结果的更为广泛的原则来实现……两种方法中更重要的是后者。通过既定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知道法律预先要求的是什么……因此,这些法律条文通过纯粹的科学方法得到丰富和发展。”"
作者简介
约翰·亨利·梅利曼(John Henry Merryman)(1920-2015年),美国著名比较法和艺术法专家。长期执教于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主要著作包括《大陆法系》《帝国主义、艺术和归还》《当代大陆法系:欧洲、拉丁美洲和东亚》等。 罗格里奥·佩雷斯·佩尔多莫(Rogelio Pérez-Perdomo),委内瑞拉法学家。主要著作包括《大陆法系》(第三版)(与约翰·亨利·梅利曼合著),《全球化时代的法律文化》(与劳伦斯·弗里德曼合著)、《拉丁美洲的律师》等。 顾培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腾讯讲席教授。著有《我的法治观》《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等书著,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获评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吴荻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西南民族大学讲师,译著有《和平与爱》、《福利国家之后》(合译)等。
目录
第一章 两大法系概说
第二章 历史起源
第三章 革命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第四章 法律渊源
第五章 法典与法典编纂

显示全部
用户评论
来自美国学者的观察,十分拓宽视野,摘抄一句印象深刻的话,“尽管法律科学家们寻求的是价值中立和纯粹,但他们仍不免成为当时的意识形态的俘虏……与这种意识形态较为相关的方面之一就是强调个人和私权自治……这些假定与价值又是隐藏在意识形态中立的外观之下,隐藏在对纯粹法律现象的科学研究之中。通过这种方式,欧洲系统化的法学吸收并永久维护了19世纪的自由主义,锁定了一系列选定的假定与价值,而将其他一切思想排斥在外。”
通透,彻底,法学生不可不读的经典之作!
选修课上要求读的,虽然说是最为“平易近人”的一本书,但对于我来说还是有点枯燥,可能是比较简洁的原因。是从一个美国比较法学家的视角来看大陆法系,颇有一些跳脱于只缘身在此山中的感觉,更加客观和清晰。
大陆法系法律的特征是成文的,普通法系是不成文的。对于这些我们习以为常的区分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标准,真的是这样吗?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区分的根源是什么?虽然作者在前言中写明了本书是作为非法学的“门外汉”来了解大陆法系的读物,但是其对大陆法系特征的溯源对于法学生而言也极具启发意义!通过对历史渊源的探索,揭示了普通法系法典化的倾向、法官的作用和功能,法学教育和法学职业的定位、法律程序的异同。(了解历史才能理解当下;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
译序那件事挺有趣的,当时也是被老师推荐说作为中国知识产权意识单薄的一个例证。 普通法学者写大陆法系比我们写普通法系的那些书好多了。
偏爱这类简明扼要、叙述晓畅的一本小册子。
一切制度都是历史和文化的产物,制度本身不存在优劣,只是能否适应时代变化和现实需要,以及能否自圆其说。像来自“对方阵营”的“批判”,联想到马丁内克的“德国学生难以适应美国法学院”一文。
还不错,复习一下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