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动产担保物权法编纂研究 - 董学立

中国动产担保物权法编纂研究

董学立

出版时间

2020-04-01

ISBN

9787519742379

评分

★★★★★
书籍介绍

担保物权法的“结构模式”与“规范表达”,高度概括了担保物权法制的发展样态:德国、日本的不动产担保物权法呈现出了“多元结构模式”与“一元规范表达”的样态;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法”呈现出了“一元结构模式”与“一元规范表达”的样态;我国《担保法》、《物权法》、民法典的动产担保物权法呈现出了“多元结构模式”与“多元规范表达”的样态等。不同名称及类型的不动产担保物权与动产担保物权内容的同一性,以及任何意定担保物权都有九个方面的规范群(定义、担保物、担保合同,担保物权设立、公示、效力、受偿次序、实现、消灭等),决定了意定担保物权均应实施“一元规范表达”。担保物权法的样态历史与比较研究表明,在“多元结构模式”里,既可以选择“一元规范表达”,也可以选择“多元规范表达”,但“多元规范表达”的结构性立法缺陷已如我国动产物权立法所呈现的那样;而在“一元结构模式”里,则必然走向“一元规范表达”。

本书通过研究动产担保物权的法制进程、制度缺陷、编纂进路,认为我国不动产担保物权法已由过去的“多元结构模式”与“一元规范表达”,演变为今日之“一元结构模式”并“一元规范表达”。未来我国动产担保物权法的立法模式路径,理想的应采激进模式,选择“一元结构模式”并“一元规范表达”;现实的可采保守模式,选择“多元结构模式”与“一元规范表达”。

董学立,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人,法学博士、博士后,现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曾任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繁荣工程”教授、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美国南得克萨斯州法学院、德国波鸿大学法学院、英国玛丽女王大学商学院、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院、台湾东吴大学访问学者。江苏省第四期“333工程”第二层次学科领军人才,江苏省“青蓝工程”学科带头人,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江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委员,南京、济南、兰州、烟台、淄博、威海、东营、临沂等仲裁机构仲裁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动产担保物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心主任。

长期致力于物权法特别是担保物权法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民法分则编纂工作专项课题组成员,专事动产担保物权法编纂工作,主办担保物权法理论与实践年度国际研讨会;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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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我国动产担保物权法的立法进程
第一节《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典》之担保物权法
一、《大清民律草案》之担保物权
二、《中华民国民法典》之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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