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

[英]亨利·梅因

出版时间

2019-02-28

ISBN

9787519732899

评分

★★★★★
书籍介绍

梅因写作《古代法》的目的是考查古今法律观念之关联性,这决定了他主要使用历史学方法对法律思想史进行梳理。他将社会分为改革型社会和停滞型社会,并认为,在改革型社会中,实在法总能跟上社会观念、改革需求和道德水平的变化;而在停滞型社会中,实在法因为步伐过于落后而僵化。他又提出,在改革型社会中,实在法之所以能够进步,在于人们对法律上的拟制、衡平法和直接立法这三种法律演化工具的次第综合运用。梅因分别考查了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和刑法中的观念演化史。刑法和侵权行为法*初是重合的,因此梅因的考查对象基本是私法演化史。在每一个部门法的演化史中,三种法律演化工具都接力式发挥了自身的作用。“从身份到契约”是考查家庭法演化史时得出的结论。

为了解读“从身份到契约”的内核和适用范围,《天下·博观 古代法》以两大体系——梅因的法律演化工具理论体系和梅因所认可的民法体系——为线索,对《古代法》的内容予以笔记和解构。“从身份到契约”原本只能适用于亲属法的演化和转型,但它由于契合了政治上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而接受了更热烈的掌声,适用于更大的领域。也正因为这份误读,人们也有理由在法律领域反对它的正确性和普适性。

《天下·博观 古代法》分为十章,分别为:第*章古法典、第二章法律上的拟制、第三章自然法与衡平法、第四章自然法的现代化进程、第五章古代社会与古代法、第六章遗嘱继承之远史、第七章遗嘱和继承之古今观、第八章物权之远史、第九章契约之远史和第十章不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远史。

亨利·梅因,生于1822年,1829年进入基督公学,1840年直通剑桥大学彭布罗克学院。在剑桥学业出众,获*高学位,并被推选为三一学院的本科生导师。1847年起在剑桥担当罗马法教授。1850年被著名的林肯律师公会和中殿律师公会召任出庭律师。1861年出版巨著《古代法》。1862年受邀远奔,成为印度总督*高议事会的法律专员。在此期间被推选为加尔各答大学校长。1869年返英格兰,被推选为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1871年出版《东西方之村社》。1877年被一致推举为剑桥三一学院院长。1883年成为法兰西学院外籍院士。1885年出版《论平民政府》。1887年被推举为剑桥大学国际法教授;同年成为彭布罗克学院荣誉教授。当逢学术上劲头正足之时,逝于1888年。

郭亮,湖北公安县人。少小远璀璨,近稼穑,不出县域。长成后负笈京华,先学洋文,后修法律,得几张文凭,有三五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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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序:一千个“从身份到契约”与两个体系
梅因小传 郭亮
第10版自序
第5版自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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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看完物权和契约部分,被语言吸引了是怎么回事,借回去学成语
这个翻译是怎么回事 不文不白的
梅茵的《古代法》一书,若概括之,则无外乎“家庭”二字。
这版翻译过犹不及了。朦朦胧胧地感受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和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对比,会发现有很多相似性。
随便翻到第79页,摘一句,足以感受这本书魅力:“因此,吾人掌握的第一类证据可谓绝少”……吾心安理得地没有读完……
翻译是真的烂,烂中烂。
作为一本经典的法学著作和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作品,《古代法》本身值得更高的评价。但此版中文译者过于追求所谓的“高雅”,而使得这本书乍看上去更加诘屈聱牙,从而为这本书减了不少分数。但不论如何,本书所表达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观念确实具有相当的价值。按本书的逻辑,当社会继续发展,家庭身份是否会被完全消解呢?这也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
读这种书本来就已经够累了,为什么翻译还要人为地制造阅读障碍?信达雅,雅是最后的。先做到准确(达)再做到典雅(雅)不行吗?有些成语只是跟原义有些相似,但并不准确,连着用几个反而会使原义大为偏离,整句整段读下来一头雾水。前现代的中西方少有相似之处,如果是“杯子”“树木”等具象名词尚有一一对应的词汇,但思维观念等上层建筑领域实在差异巨大,如果强行用中国古语来表达西方文本中的典雅,并非明智之举。此外,从译者注来看,译者没有系统的这个时段的历史技艺,有些注释是有误的。对元照过于依赖,元照的很多解释其实也是值得商榷的。本来指望法律出版社此版能全面超越50年代的沈景一译本,只能说所托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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