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革命(第一卷)

[美]哈罗德·J.伯尔曼

出版时间

2018-08-31

ISBN

9787519724771

评分

★★★★★
书籍介绍

《天下·博观·法律与革命(第一卷):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讲述的是下面的历史:曾经有一种称做“西方的”文明;这种文明发展出了独特的“法律的”制度、价值和概念;这些西方的法律制度、价值和概念被有意识地世代相传数个世纪,由此而开始形成一种“传统”;西方法律传统产生于一次“革命”,它在后来数个世纪的过程中被革命周期性地打断和改造;在20世纪,西方法律传统的革命危机比历史上任何其他时期都要大,某些人相信这种危机实质上已导致了这种传统的终结。

哈罗德·J.伯尔曼(Harold J.Berman,1918~2007),伯尔曼是当代美国*具世界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世界知名的比较法学家、国际法学家、法史学家、社会主义法专家,以及法与宗教关系领域*著名的先驱人物。他对中国当代法学界也产生过重大影响,是中国法学界比较熟悉的外国法学家。代表著作有《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法律与革命: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法律与宗教》。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提出西方法律传统源于11世纪教皇革命
  • 融合希伯来、希腊与罗马文化形成独特传统
  • 从法律视角重构欧洲近代社会转型历史
适合谁读
  • 法学专业学生及法律史研究者
  • 对西方文明起源与政治思想史感兴趣者
  • 希望深入理解现代法治精神来源的读者
读前提醒
  • 全书理论宏大且史料繁密,建议耐心细读
  • 需具备一定中世纪历史与神学基础知识
  • 建议结合韦伯或马克思理论对比阅读
读者共识
  • 气势恢宏,兼具思想深度与历史广度
  • 贺卫方译本流畅精准,极大降低阅读门槛
  • 颠覆传统认知,揭示法律在西方文明核心地位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这个事业(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公正地制定和适用规则,而且也包括其他的管理方式,诸如投票选举、发布命令、任命官吏和宣布判决等。而且,在法律一词的通常的意义上,它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管理:它是一种促成自愿协议的事业——通过交易谈判、发放证件和履行其他性质的法律行为。实际运作的法律包括人们的立法、裁决、执行、谈判和从事其他法律活动。它也是分配权利和义务和由此解决冲突和创造合作渠道的一个生活的过程。"
  • "你说你的权威七百年未受挑战,因而你按照惯例应该对这种权威享有一种权利。但是,魔鬼可以将财产权转加到一种不正当的权力上,这与一个窃贼能够把所有权转加到窃得的物品上没有什么两样。"
  • "较之于教会法,封建法在系统性、自觉意义上的完整性、专业性和精确性这四个方面都更为逊色。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习惯法,……当封建法被发现违背正义时,它接受修正甚至否定要比教会法容易得多。"
  • "英国在为贸易中心城镇中的“异国商人”提供保护,按照1353年《贸易中心城镇法》的规定,每一个贸易中心城镇的商人及其仆人和家庭成员,“在所有涉及贸易中心城镇的事情上”都应该“由商法支配,而不是由国家的普通法支配,也不是由城市、自治城市或其他城镇的习俗支配。”他们要受到贸易中心城镇法院的管辖,而这种法院的首席法官将是该城镇的市长,他任期一年,“由商人共同体——其中也有作为居民的外国人”——选举产生。外国商人居然参与选举英国城镇的市长,这真是有趣的事!……审理无论是涉及一个异国商人还是一个英国人,都需要有一个混合的陪审团,其组成一半是外国人,一半是英国臣民。"
  • "此外,先前假定的中世纪初期日耳曼民族历史与罗马帝国历史的连续性已经大可怀疑了。"
  • "波伦亚大学法律学生的数量在12世纪和13世纪任何一个时期都在1000到100,130人之间。"
  • "这样说来,西方是不能借助罗盘找到的。地理上的边界有助于确定它的位置,但这种边界时时移动。而西方是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不过它不仅仅是一种思想;它也是一个社会共同体。它意指历史的结构和结构化了的历史两个方面。 西方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和一种文明,不仅区别于东方,而且区别于在“文艺复兴”各个时期所曾“恢复”的“钱西方”文化。这种恢复和复兴是西方的特征。它们并不混同于自己曾从中吸取灵感的模式。“以色列”、“古希腊”和“古罗马”变成西方文明的精神原型,主要的不是通过一个保存或继承的过程,而是通过采纳的过程,即:西方把他们作为原型加以采纳。除此,它有选择地采用了它们,在不同时期采用了不同部分。科顿·"
  • "实际上,西方文化的每一种古代成分都经受了与其他文化相融合的改造。令人惊异的是,这些对立的成分竟能综合在一起产生一种世界观。希伯来文化本来与希腊哲学和罗马法不相容,希腊文化本来与罗马法或希伯来神学不相容,罗马文化本来与希伯来神学不相容,它与希腊哲学的大部分相抵触。但11世纪后期和12世纪前期的戏仿却将所有这三者结合在一起,并由此对其中的每一种成分进行了改造。"
作者简介
哈罗德·J.伯尔曼(Harold J.Berman,1918~2007),伯尔曼是当代美国*具世界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世界知名的比较法学家、国际法学家、法史学家、社会主义法专家,以及法与宗教关系领域*著名的先驱人物。他对中国当代法学界也产生过重大影响,是中国法学界比较熟悉的外国法学家。代表著作有《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法律与革命: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法律与宗教》。
目录
目录
导论
法律与历史
法律与革命
西方法律传统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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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感觉还是罗嗦了些,翻译有不少小问题
当过去不再照亮未来,精神将行走在黑暗中。——托克维尔
不错。就是有点看不懂
新学期,原典研读正式开始啦😄
西方的法律是:Rule of Law ; 超越马克思,超越韦伯。
读不完了,放弃了,不过质量还不错,作者有自己的个性,不是法学专业的,看得有点多余,主要是解释社会法律规范的种种来源,最后的“超越马克思与韦伯”可以重点看,那是作者法律社会学的精髓
🐮啊
极其宏伟,极其全景式而又极其细致入微的著作。以大量的历史资料和精到论述,串起了欧洲法律体系由粗糙到精细,由随意到严谨,由对社会习惯的承认到以形而上学为骨,能够自我演进的历史脉络,并于公论为“文艺复兴和大革命塑造法治社会”的当时学界,提出应重视“教皇革命”对法治草蛇灰线般的影响。其不仅是法律史,也是一部思想史,甚至是政治史…伯尔曼认为法律的革命就是很大程度上塑造近代欧洲的一场革命。最后一章以“超越韦伯与马克思”为名,提出法律自下而上传播,是超越马克思的“经济决定论”和韦伯“政治决定论”的,在西方社会自身法律实践中被赋予意义的,粘合物质社会(经济)与意识形态的社会现象。全书历史主义的论说也显出他“法律必须被信仰”的价值追求
关于宗教信仰与法律的好书,第二遍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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