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论(第四版)

韩世远

出版时间

2018-06-01

ISBN

9787519721855

评分

★★★★★

标签

法学

书籍介绍

比较法与解释论(代四版前言)

2015年8月,哈佛大学校园里游人如织。匆匆穿行校园,见黑槐树的花落了一地,让人想到此时北京的清华园,景象应该相似,既不是人间四月天,也不是五月槐花香。由于是假期,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1826-1906)法学图书馆四楼阅览室里,看书的人并不多。室内墙壁上挂着许多哈佛法学名家的画像,我所坐书桌旁的画像正好是威利斯顿(Samuel Williston, 1861-1963),而我却拿着一本柯宾(Arthur Linton Corbin, 1874-1967)的《柯宾论合同》第四卷,翻开精装封面,赫然映入一个人的签名:Lon L. Fuller(富勒,1902-1978)。无疑,几十年前,这本书属于签名者所有,签名者也一定熟读过这本书。富勒曾是哈佛法学院教授,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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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导读
核心看点
  • 体系严谨,深度整合比较法与解释论。
  • 详述合同订立、效力及履行障碍规则。
  • 强调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应用。
适合谁读
  • 法学专业研究生及高年级本科生。
  • 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与律师。
  • 希望深入钻研合同法理论的学者。
读前提醒
  • 非入门读物,需具备一定民法基础。
  • 引注繁密,适合精读或作为工具书。
  • 注意结合民法典新规对照阅读。
读者共识
  • 国内合同法学术研究的标杆之作。
  • 内容厚重深奥,阅读门槛较高。
  • 理论扎实,但部分表述略显晦涩。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如果说“法律规范旨在衡量利益,判断价值”,或者说法的任务就是在确切分析关联的事实和作出恰当的价值判断的基础上,把问题逻辑化并通过语言表现出来,那么这些大多数的立法例所采的价值判断才是我们所应当遵循的,它们所作的逻辑化作业才是我们所应借鉴的。否则,在交易规则上标新立异、特立独行,实非明智之举,也与制定统一合同法的一个立法指导思想,即“广泛参考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判例学说,尽量采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显有违背。"
  • "所谓违约行为具有违法性,并非指违约人的行为具体地违反了某一明确的法律条文,方具有“违法性”,而是指违约行为有悖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即受法律保护”这一基本价值判断。“违法性”以法律评论为前提,对此评价,通常无须债权人举证债务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而是具有了“推定”的色彩,一旦发生了违约行为,即推定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债务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具有正当事由,比如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等,或者证明存在阻却违法事由(比如不可抗力),从而推翻对违法性的推定。如此,所谓违约行为的违法性,实际也可理解为“不具有正当事由”。"
  • "在我国法上,解除与无效法律效果上的最大差异在于,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没有一处规定“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因解除而自始消灭”,这实在是一个具有相当迷惑力的比喻,使很多人的思维陷入其中,不能自知亦难以自拔,故须从中警醒、彻底放弃。所谓合同解除,不过是使遇到了障碍的合同借此制度而改变运行的轨迹,正所谓“此路不通、改行他路”。解除制度绝非“机器猫”的“任意门”,其启用可使人一下子回到出发点,那只是一个不切实际的幻想而已。解除制度的启用,实际上是使既有的债之关系转换为清算关系,借此制度而使当事人即存的关系善始善终(虽非通过清偿)。“清算关系”即为原来的债之关系转换而"
  • "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因此,要约邀请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究属要约抑或为要约邀请,本身是一个解释问题。为了便于解释,宜掌握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凡不以自己主动提出订立合同为目的的行为,尽管貌似要约,也不应视为要约。这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具体表现为: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其内容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要"
  • "一个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依存于另一个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个别合同是否有效成立,虽应就各个合同判断,但其中一个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解除时,则另一个合同应当同其命运。"
  • "专为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法人签订合同,仍然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上规定的经营范围及其辐射的合同范围。否则,合同无效。"
  •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损害国家利益,主要是指国家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安全利益等,而不应当包括国有企业的利益。"
作者简介
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学博士,日本法政大学访问学者。 韩世远教授多年来致力于合同法学理论研究,1999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专著《违约损害赔偿研究》,2004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专著《合同法总论》(该书已获中国法学会优秀成果民法学科一等奖)。2006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与日本法学家下森定教授共同主编的《履行障碍法研究》。
目录
比较法与解释论(代四版前言)
三版前言
民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代二版前言)
一版前言
缩略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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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体上不错,但部分章节不够精炼,表述不容易理解
国内被评为最好的合同法教材,买来最新版,看了感觉跟想象中还是有差距,没有想像中的好!1.语言表达就不说了,各有所好。2.但喜欢在运用逻辑分析某一规则时,突然就插进来无关紧要的比较法知识了,体验很差。3.而且过于引用,基本上一页纸,上半部分是内容,下半部分是引注。4.没有案例,纯学究探讨。5.这么厚,有些问题却不深,比如我在查阅违约责任,讲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几个字不如不说。还没有梁老师《读条文学民法》讲的清楚深入。所以过誉了,跟王迁知产教程在知产届,张明楷刑法学在刑法届,这本教材相对来说远没有达到那种高度。但这是一本非常好的文献查阅书籍,脚注丰富,有我国立法的一手资料,包括一些大佬对话。
应该算是比较进阶的合同法教材了吧?有比较法,不过观点多采德日。有观点展示,有前沿问题。有的补充知识点详细的都有单独半篇论文的长度了。有的地方确实啰嗦,而且作者的理论偏好比较重,但是该有的点都有了。总的来说和邓峰的公司法调调差不多,非常的用力过猛。语言读起来感觉也还好,中文句子没什么大问题。读完了,法学真无聊。
很羞愧 并没读完(怎么全是我读了一半左右的书)
个人认为本书体系清晰,发散面极广、专业性极强。个别问题虽然用语赘余,但基本是说把争点与取向说明白的;或挂一漏万,也能有迹可循,再做深入。凡认为不够简洁明了的,可以去看普通教科书;凡认为不适用实操的,都不应该读学术专著,读律师实务即可。以学生浅薄之见,只在引用《通则》方面略有微词,18年定稿却较少引用《总则》。水平有限,一路阅读收获颇多、疑惑颇多,盼能研究生阶段再做探讨。总之,仅百廿八即可体会韩世远先生所思所想,还是非常值得的。【考研第十一本
再也不想读这么厚的书了,美美滴去读侵权
这书拿着太重了,希望下次可以分成上下两册。。
磕磕绊绊,算读完了。
体系不错
优缺点十分明显:优点在于学说和参考文献丰富、比较法和立法历史叙述详尽。缺点在于(可能是我自己愚笨)看这本书是真学不会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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