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的塑造者

[英]霍尔兹沃斯

出版时间

2018-05-01

ISBN

9787519720551

评分

★★★★★
书籍介绍

本书的前三讲将处理中世纪的法律塑造者——即首先介绍格兰维尔与布雷克顿,他们是普通法之父与普通法的创立者;接着是爱德华一世(Edward I,1239—1307年),正是在其当政期间(即1272—1307年),人们才开始看到普通法一些比较突出的特点;然后介绍利特尔顿(Thomas Littleton,1422—1481年)与福特斯丘(John Fortescue,1385—1479年),他们的著作对中世纪普通法的众多特点进行了总结。接下来的三讲将处理英格兰法自16世纪到17世纪上半叶的发展状况——考察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对英格兰法的广泛影响。通过圣·杰曼(St. Germain,1460—1540年)、托马斯·莫尔(Thomas More,1478—1535年)爵士、埃尔斯米尔(Thomas Egerton Ellesmere,1540—1617年)以及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年)等人的作品,考察衡平法的基础问题,考察柯克(Edward Coke,1552—1634年)爵士及其在英格兰法律史上的突出地位。第七讲将介绍17世纪下半叶的两个伟大法学家——黑尔(Matthew Hale,1609—1676年)与诺丁汉(Heneage Finch Nottingham,1621—1682年)。接下来的三讲将介绍霍尔特(John Holt,1642—1710年)与曼斯菲尔德(William Murray Mansfield,1705—1793年)——最终完成现代普通法建构的两个伟大法学家,及哈德威克(Philip Yorke Hardwicke,1690—1764年)与埃尔顿(John Scott Eldon,1751—1838年)——两个伟大的衡平法院大法官,他们搭建起了英格兰的衡平法体系。然后还将考察詹金斯(Leoline Jenkins,1623—1685年)、斯托威尔(William Scott Stowell,1745—1836年)以及一些罗马法专家(Civilians)。我的第十一讲将介绍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1723—1780年)——第一位在牛津大学担任讲座教授的人,并考察其伟大的批判者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年)及其门徒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年)。在第十二讲,我将对英国法学家中历史主义学派的兴起予以说明。这一学派推翻了边沁与奥斯丁学派在法律理论中曾拥有的统治性地位,我将考察这一学派中三个伟大的代表性人物——梅因、梅特兰与波洛克。在结论部分,我将对研究那些法律原则——所有这些英格兰法的塑造者们在不同时期、以不同方式帮助我们确立的原则——的必要性作一些说明,并说明立法机关按照这些原则颁布的法律是如何起作用并最终成为一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的。

威廉·塞尔·霍尔斯沃思,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英国人文和科学学院(FBA)院士。1903年至1908年,曾于伦敦的大学学院担任宪法学教授;1922年至1944年,担任牛津大学专门讲授英国法的维纳教席教授。

陈锐,安徽安庆人,南开大学哲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英美法律史、中国传统律学。先后出版译著6部:(1)《法律与真理》(Dannis Patterson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2)《法律实证主义:思想与文本》(陈锐编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法律实证主义:从奥斯丁到哈特》(陈锐编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4)《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律》(陈锐编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5)《道德相对主义》(Steven Lukes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6)《法律与逻辑:法律论证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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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讲格兰维尔与布雷克顿
第二讲爱德华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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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翻译得挺好的,从词汇的选择可以看出比较专业,语言也很流畅,几乎无错别字。302页注释A.L.Smith不应是斜体。至于书本身的价值,其实是一个“线”的作用,可以将某些东西“串”起来,使英国法的研究者读完以后,再在某些大部头阅读中读到这些“塑造者”时会更加熟悉或亲近,知道他们的背景,知道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关联,这本身就是一种有机的价值。知识性洞见并非本书的任务。
五星给装帧和定价。内容慢慢看
翻译一般。还有编辑错误,第62页的注释1,应为Year Books,写成了Tear Books。
装帧和图片加一星!布雷克顿、培根、柯克、布莱克斯通、边沁、梅特兰、波洛克等还有很多著作没有翻译过来,英国法研究者要加紧😂
英国法律简史,介绍了三个不同的时期的英国普通法的塑造过程,整体而言比较枯燥。而作者最终的论点输出集中在结语部分,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解释主义者和法律原教旨主义者之间的论争,赞同作者所言的在解释法律的问题上要严谨且尊重立法原意,以此来保证法律体系的合乎逻辑和一致性。但是这本质上也是一句正确的废话,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理论中所言的清晰的界限是不存在的,到底解释到什么程度才能称得上是合乎立法原意和逻辑的呢?想着重看一下作者关于怎么做的思考和见解,很遗憾没有看到。
浮光掠影
前半部分讲了普通法和衡平法发展的,后半部分讲了英国法理学的发展。其实不算一本入门读物,前半部分需要对英国法律体系的运作有一定了解,后半部分就是一些基本的法理学思想。整本书就是对英国法发展过程中一些人物的介绍,放到现在来看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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