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洞穴奇案

[美] 郎·富勒

出版时间

2021-12-01

ISBN

9787516226155

评分

★★★★★

标签

法律1

书籍介绍
如果说《洞穴奇案》是富勒一人分饰五角的经典独白,《再审洞穴奇案》则是把话筒交给六位当代顶尖法官与学者,让他们在同一桩案子上再度交锋。它最耐人寻味之处,不在于又给出一个答案,而在于展示:当时代观念流转,同一批人、同一条法条,如何被读出彼此冲突的判决。前五份判词聚焦“法律如何适用”,后六份则明显转向立法精神与立法技术的探讨——有人守文本,有人问目的,有人谈民主程序该由谁决断。对成文法国家的读者而言,书中对紧急避险、陪审团、行政赦免的争论甚至显得“晦涩又陌生”,但正是这种陌生,逼着读者直面一个根本问题:当生存与规则正面相撞,我们究竟该忠于字句,还是忠于法律背后的理由?它适合那些不满足于“标准答案”、愿意思考法律为何如此的人。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美]朗·富勒:美国著名法学家,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 [美]亚历克斯·柯辛斯基: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法官。 [美]凯斯·桑斯坦: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 [美]罗宾·韦斯特: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律与哲学教授。 [美]艾伦·德肖维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著名律师。 [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法官。 [美]保罗·巴特勒: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教授。 [美]大卫·沙皮罗: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者简介】 高凌云: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涉外法律人才”,美国纽约州、俄勒冈州律师。 王文心:建筑师,灯光设计师,法律翻译。
目录
导言:一个经久不衰的洞穴
第一部分:洞穴奇案
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的判词
我们的法律规定世人皆知:“故意夺取他人性命者处以死刑。”该法条并不包含任何可以适用于本案的例外规则。
福斯特大法官的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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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20220130-20220131:全书两个部分,第一本重温之前《洞穴》的解释,算是重新回顾一下前作。第二部分是重点,介绍多年后对于此案的新的看法和新的思路,因为司法解释也在随着时间的延展而有所不同,对于再审此案结合更贴近现代观点来看待,更为的具有意义。
我承认刚开始完全是猎奇心态拿起来的,但是(正反话都被大法官们说完了)看不同的视角来讨论法律的作用、正当性或者是否应该以此来解决道德难题确实比吸人眼球的题目要严肃很多。就功能性和正当性的问题想到在读的另一本climate change justice里面作者提到一个好的(能实现的)climate treaty既不应该管distributive justice也不应该管corrective justice,即不要妄图用现实特定问题来解决贫富不均(除了气候变化的另一个显著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发达国家的历史超额排放),并不是因为这些问题不重要,而是过于纠结在这些议题中会偏离当下想要讨论的气候议题,以及想要达成的目的(即一个有约束力且能包含大部分国家参与的treaty)。
前五份判词众所周知。本书的后六份判词是1999年发表于《哈佛法律评论》的文章,实际更倾向于立法精神和立法技术的探讨,与前五份判词更关注法律适用有所区别。后六份判词确实都代表了对不同价值观导向法律路径的探索,很有启发性。但另一方面,由于各自的命题都过于宏大,很难在一本小册子中讨论完成。
偶尔重温一下挺有意思的
非常好的一本书,简单说说我个人的观点(以计算机专业学生的身份)。 1、被告应受到纽卡斯国法律管辖。 2、被告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 3、换位思考不能决定被告是否无罪。 4、被告的行为符合生物本能,但不符合道德。(部分法官或读者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道德,但在我看来他们混淆了本能和道德的概念。) 5、关于法律的目的,保护权利不受侵犯比促进合作更加重要。 6、反对任何将本案中的生命做简单的4:1或5:1比较的观点。(并非完全反对任何情况下的量化比较,而是至少在这种情形中不应当进行这种比较。) 7、杀人计划是否由被害人先提出、或被害人是否在最后撤回同意对判断被告是否有罪无关紧要。即被告是否有罪与这两点无关,因为这根本不能算是一个有效合同或契约。 8、认同被告有罪,但不认同判其死刑,应当轻判。
极富挑战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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