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宪治论

[澳] 斯蒂芬·波特姆利

出版时间

2019-01-01

ISBN

9787511891396

评分

★★★★★

标签

经济

书籍介绍

公司的本质是什么?这是一个纠结了数百年的基础理论问题,由此派生出一系列发问,并直接影响公司法律规则的制定和运行,比如公司的价值目标何在?治理结构应如何设计?管理层权力的正当性来自何方?股东救济途径的有效性如何衡量?与主流的公司契约论不同,公司宪治论将公司视为一个类似于共和国的政治实体(body politic),宛如代议制的政府体系一样具有严谨有效的组织结构和运行程序,但并不简单地将政治理论套用到公司场合,主要关注公司的决策过程,希望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由此提出问责原则(accountability)、协商原则(deliberation)、争议原则(contestability)等三原则。围绕三原则的讨论,作者对公司进行了一个政治学维度的思考,为公司本质等基本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分析框架,极具启发性。

斯蒂芬·波特姆利(Stephen Bottomley),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法学院院长,商法学教授。1988年入职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法学院,从教20多年来为本科生、研究生讲授公司法、收购法与公司治理等课程。《公司宪治论》为其代表作,2007年英国Ashgate出版社首版,次年荣获名望很高的“哈特社会法律图书奖”(Hart Socio-Legal Book Prize),其也是《语境中的法律》一书的合作者,联邦出版社多次再版。主要研究兴趣是公司法、证券法、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法律与规制等领域。

作者简介
斯蒂芬·波特姆利(Stephen Bottomley),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法学院院长,商法学教授。1988年入职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法学院,从教20多年来为本科生、研究生讲授公司法、收购法与公司治理等课程。《公司宪治论》为其代表作,2007年英国Ashgate出版社首版,次年荣获名望很高的“哈特社会法律图书奖”(Hart Socio-Legal Book Prize),其也是《语境中的法律》一书的合作者,联邦出版社多次再版。主要研究兴趣是公司法、证券法、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法律与规制等领域。
目录
第一章 公司与股东
一、这是一个公司的时代
二、聚焦公司股东
三、一个新的理论框架:公司宪治论
四、本书的其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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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好的框架性书,详见书评。
宪治视角旨在更多关注公司治理的“程序”而非“结果”(说白了就是契约论的“财富最大化”),作者为此尝试性地提出了三项原则(问责、协商、争议)。但宪治论的规范基础并不清晰,作者的论证时常跳跃于义务论(如“公平原则”)和目的论(如“多元利益”)之间,二者均没能展开辩护,使得许多论点成了无法比较和反驳的“假大空”。相较而言,经济学视角并未忽略公司的“组织体”一面(问责和争议都已在代理问题的语境下推导出近似规则);“财富最大化”的一元标准虽显偏颇,但因其简洁清晰,反而会使基于其上的论证更有说服力。
很棒!建伟老师翻译的也很好。不仅是Bottomley提出了公司宪治论的新视角,而且在比较和批判法律经济学时,作者的梳理也很清晰,我本来对其中的一些概念和理论比较模糊,但通过这本书清楚了不少!开心!不过与作者推崇股东中心主义相比,我还是更倾向于董事会中心主义,而且书中的一些观点时不时给我感觉是太ideal了。但这也不影响五星。黄辉老师的序也非常好,提纲挈领,又直击重点。
不论是宪治论还是契约论或者特许理论、实在说,都只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解和观察公司本质的视角,学术就是在不断地创新、批判、改进中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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