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导论

拉德布鲁赫

出版时间

2012-07-01

ISBN

9787511832450

评分

★★★★★

标签

文学

书籍介绍

《法学导论》是一部写给未来法律人的入门导论,一部法律科学的学说,在书中拉德布鲁赫最先发展了法哲学实质内容,关注东亚法律思想,比起其他法学家形式抽象语言,《法学导论》的语言更加适合东亚人。《法学导论》覆盖了私法、刑法、行政法等不同领域,并且还涉及法学方法论的思考,探讨了究竟是什么把不同的法律领域和各种各样的文化生活领域联系起来。本次修订对于原译存在的一些误译等问题进行了修正,力图将作者原著的思想、观点和风格更清楚准确的传达给中文读者。

AI导读
核心看点
  • 涵盖私法刑法等全领域,构建法学整体图景
  • 探讨正义与法律安定性的平衡,提出法哲学核心
  • 语言风格兼具理性与诗意,适合东亚读者阅读
适合谁读
  • 法学专业学生及未来法律从业者
  • 对法哲学、法理学有深入兴趣的读者
  • 希望了解德国法学思想与历史背景的学者
读前提醒
  • 建议具备一定法学基础后再读,避免晦涩难懂
  • 注意区分个人主义与超个人主义的法权观念
  • 结合德国历史背景理解国家法与宪法演变
读者共识
  • 内容深刻且文采斐然,但翻译质量参差不齐
  • 虽名为导论实为高阶读物,需反复研读消化
  • 对经济法与劳动法的社会视角分析极具启发性

本导读基于书籍简介、目录、原文摘录、短评和书评生成,不等同于全文精读。

精彩摘录
  • "这些实务法律者自己的法律感觉要为权威的法律命令所牺牲;他们仅仅要问什么是合法的,而从不问它是否公正。以至于一种没有对公正的热爱就不能愉快地从事的职业,却完全可能效力于不公正:这就是法律者的使命和悲剧。“与每一种情绪的激昂和理智的诱惑相反,以撒旦或者上帝般的漠然对待法律的实质和内容,这就是法律的天性。”"
  • "事实上,不仅是公法渗透进了经济生活,而且反过来,私人经济也已合法或者非法的途径渗透进了政治生活。如果人们看到了在战后最困难的时期,经济界的代表和政府进行平起平坐的谈判,就像封建国家中力量强大的领主可以和邦主进行谈判一样;如果人们看到了经济界的代表是如何像那些领主一样经过或未经过政府授权和外国进行谈判,人们有时就会以为自己在形式上是生活在一个民主国家,但实际上不过是生活在一个经济上的封建制国家之中。这种经济上以不符合宪法的方式,直接或迂回的越过党派而施加给政府的影响远远大于以宪法形式起作用的影响措施。"
  • "刑事程序力争得到的事实,是真正的“实质”真实性;相反,民事程序中视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为真实,满足于人为的“形式”真实性。因为,民事程序所寻求的真实性并非在于承认所强求的事实,换言之,只是程序中的人为产物,反映当事人对事实的表示——“我否认”以及“我承认”——仔细观察就会发现,其实这不是对一事实真实与否的陈述,而是对一事实要求证明或放弃证明的表示,即使有意使之与事实相背,也不能视为撒谎。循此思路就不难理解,流行的观点并不承认当事人对诚实负有法律义务。"
  • "更为重要的是给争议设置一个结局,无论是通过法律为有关法律规则的争议,还是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而为具体法律案件的争议。其次,才是给争议设置一个公正的结局,即一个法律秩序的存在较之于法律秩序的公平更为重要。公正是法权的第二大使命,法律的第一使命是法律的安全,即和平。"
  • "国家以国家法为前提,但反过来,国家法又以国家为前提。事实上,国家和国家法不是两个不同的事物,不是原因和效果或者效果和原因的关系,而是一种或同种处于不同视角之下的事物,两者就像机体和机制一样,很难彼此分离。······国家从一开始就披着国家法这个甲胄从历史生活的事实中跃出,以便接下来给所有其他法律赋予生命。"
  • "对警察国家来说,无所谓国家活动的界限,它不仅要针对其他国家的属民保护自己的属民,而且还要根据自己对属民的限制理解来保护属民,而且要强制性地以属民的自由为代价去获取幸福。警察国家的格言是:没有禁止的,就是适当的,而无须任何许可的。 特别是由洪堡所阐发的旧自由主义学说,即作为“法治国家”的国家,必须将自身限制在确保成员免遭不公正的范围。"
  • "因为对立法而言,它考虑的不是平均状态下的人,而是最坏情况下的人:人如此自私自利,以至于假使不对他设定限制,他就不会关心任何他人的利益;而人是如此的聪明,以至于他可能会立刻认识到这种限制的每一漏洞。"
  • "就如同阿纳托里·弗兰茨所描述的那样:“法律以庄严的平等既禁止富人又禁止穷人露宿在桥下、在街上乞讨以及偷窃面包,对于这种平等性,同样也对于这样的刑法来说,恰恰可以适用如下一针见血的批评:‘你们让穷人有罪,你们留给穷人的只有苦难’!”如何才可能保持刑法的良知呢?如果完全是因为阶层状况而导致犯罪的涌现和刑法的实施,那就意味着,不是刑法,而是,用弗兰茨·冯·李斯特(Franz von Liszt)的话来说,社会政策(Sozialpolitik)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目录
第一章 法权1LW
法权的概念:法律、习惯、道德13
法律的目的:法治国家、文化国家、权力国家22
个人主义和超个人主义的法权观念23
法哲学的各派学说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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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人们喜欢将世界观的对立以代数的表达方式做如下的表述,即民主的个人只被赋予一个有限的价值,自由主义的个人则是无限的价值,也就是不以乘积计算的价值。民主为了多数人同样重要的利益牺牲掉个人的利益;自由主义只知道一种个人的自由范围,无论多么大的多数,亦不论它有多大的利益,它都必须在这种自由面前让步——这种已经对个人承认的非最终价值亦不能为绝对多数人的价值总和所超越。(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7页)百科全书出版社版的翻译为“民主的个人只被赋予一种最终价值”,不知所云,翻了下法律出版社这本才知道是“有限价值”就一下子明白了。翻译误认,版本很重要。
2024.4.30 读完于贾校长讲座。
也算读过一本德国法学
先给个五星…才疏学浅也不敢随便打分,再读再打吧
#年前扫荡读的还剩一部分的书# 拉德布鲁赫,嗯,这书还带点儿诗意的。
作者当然信手拈来,于读者却不甚了然,相比非那个时代的大学生,我们的思维位置更显不同,少不了对欧陆历史、教会权力理解的隔阂。发展本书核心主要在于个人主义和超个人主义的观念区分而形成的法制区别,既在政制也在各种法律部门,必须依此理解各部门。点缀其间的尚有一些零星的洞见,各门法律的产生原因、发展之动能,不免有补足之意。
翻译真的很一般
有些章节需要反复读才能看懂,目录里面的内容提示很好,但是要是译文中也有小标题会更方便阅读。经济法和劳动法那章启发比较大。公法渗透进经济生活,私人经济渗透进政治生活。“如果说经济法是将经济关系置于国民经济生产效率的视角下进行观察的话,那么劳动法则是将经济关系置于保护经济上弱者免受经济上强者侵害的视角进行观察。前者倾向于企业主的立场,后者注重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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